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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群:我与《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三次学术际遇

发布时间:2015-9-9  来源:本站

  作者:赵正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天津300071

  笔者作为一名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只是在 2015年4月25日在南京举办“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政策创新研讨会”上,在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小平和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鲍静时隔多年再重逢时,方才得知今年是《中国行政管理》创刊30周年的好日子,并且正在举行征文活动。这不由引发笔者回想起自世纪之交以来,本人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杂志的三次难得的学术际遇。

  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及杂志的首次际遇, 是在2000年底。当时我刚刚结束了在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的留学和专职研究,带着对“信息公开法制(治)化的世界潮流与中国政府上网工程的意义”问题的思考,到南开大学法学专业任教。因当时正处在国内宣讲知情权保障理念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久之时,因而,我很希望能够把这一具有信息时代鲜明特征的新兴和新型权利理念和思想介绍给学术界和社会,并进行深入研究。恰逢中国行政管理学年会确定当年的年会在天津召开,其主题即为“政府政务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与我的学术兴趣非常一致。于是,我有缘受邀出席了本次年会并应邀在会议上作了主题发言,引起了较大反响。会议发言的主要内容,则被鲍静主编约为“政务公开的法理基础与政府上网工程的配套与完善”一文,刊于杂志2001年第1期“数字政府”栏目之下。该文的基本思想也被鲍静主编进一步提炼为“关于政务公开的法理基础”、“得知权与知情权的词意辨析”、“得知权问题是一个传统的宪政问题”、“得知权已经成为公民在知识经济与信息情报时代里的第一位基本权利或首要人权”等要点在国内学术界得以广泛传播。在该文中,我还结合我国于1999年初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展开电子政府建设的实践,但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却将这一必将深远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仅从产业主管部门角度表述为一项振兴信息产业措施,以解决我国电子网络上的“路多车少”问题的情况,专门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角度,并结合信息公开法制(治)化的世界潮流,认为政府上网工程的意义 “是我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履行信息服务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提出了应改变仅由“产业管理部门唱主角,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唱配角的角色错位,及时启动包括制定政务公开法或信息公开法在内的我国信息法制部门建设”等观点和建议。

  正是受到这次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年会大会发言并应邀在杂志发表该论文的鼓励,笔者一鼓作气,在2001当年和2002年连续在《中国法学》、《学习与探索》、《理论与现代化》、《行政法治论丛》、《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得知权理念及其在我国的初步实践”;“得知权理念与政府上网工程的意义”;“政务公开 让公民充分享有得知权”;“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日本政府的反腐之道”等有一定学术和社会影响的系列论文。

  这些思想和理论成果与在此前后发表的国内外其他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一起,在国内学术领域和社会各界大大普及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知情权保障理念。广州市政府在2002年10月率先以地方政府(省会城市)行政规章形式,制定了中国大陆首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时也积极支持和促进了国务院对“条例”的立项和制定工作,推动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知情权保障工作不断从理论探讨走向制度建设与实践,使政府信息公开日益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和新常态。①因此,笔者在2013年,即“条例”制定六周年、实施五周年之际,在提交给当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的题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与一组基本人权的持续生长”的论文中,把“条例”称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最具有保障信息时代新兴基本人权特色,最具有执行效力的行政法规,成为我国积极实施,有效落实“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一个突出亮点和重要方面。

  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及杂志的第二次学术际遇,是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之时。当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在天津联合召开了由国家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专家以及来自法学界、行政学界的学者共同参加的“全国迎接《行政许可法》实施与政府职能转变信息交流暨理论研讨会”。而我恰好刚刚以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接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完成了《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和《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这两个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直辖市政府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对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许可法的性质、特点及其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意义方面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在此背景下,我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作了大会发言,发言主要内容被《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编辑部整理编入了“大家关注:《行政许可法》七月一日正式实施”一文。在经历了起草两个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直辖市政府行政规章之后,我对行政许可制度性质产生的新认识主要是认为,行政许可的本质不宜被简明定义为“是对禁止的解除”,即对一般人禁止而对获得许可人解除禁止的“行政解禁行为”。作为国内法学界通说的“行政解禁行为说”,主要是全能政府和管制政府理念下的理论,不适合作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定义。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本质应该是个人和组织行使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有关权利的程序。而这里所说的行使有关权利需要必要程序的理由则在于,有些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需要必要的行政许可,这一特定的“前置审批”制度来维持个体自由和公共利益与秩序之间的平衡。这种对行政许可本质属性的阐述可以称为“权利行使程序说”。“权利行使程序说”的提出深化了对行政许可制度本质的认知,有利于对行政许可制度性质和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的宣传解说并推进其顺利实施。

  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及杂志的第三次学术际遇,是今年在南京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政策创新研讨会”。在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已经多年没有了正式学术联系之时,经同样致力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的学友介绍,我收到了本次会议的参会通知并向会议提交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进展(2012-2014)”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充实与人权保障功能的增强(2007-2014)——以国办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指导文件为线索”两篇论文作为参会论文,并被安排为大会主题发言之一。接到参会和做大会发言通知后,我很自然地回想起15年前,曾在天津召开的主题为“政府政务公开的理论与实践”行政管理学年会上的发言与在本杂志发表论文的情景。于是,我找出了14年前刊载“政务公开的法理基础与政府上网工程的配套与完善”一文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2001年第1期,并带着这册具有创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历史印记的杂志,登上了这次次大会的讲台,带着感情作了题为“中国信息公开法治的进展与面临的挑战”的发言。在回顾研讨和实践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15年历史进程基础上,分别以2007至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身份发布的指导实施“条例”的系列指导文件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为基本素材,论述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所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新挑战问题。

  本次会议发言不仅在会议上引起了比较热烈反响,更可宝贵的是,还引起了参加本次会议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注意,使笔者在多年前曾有机会参与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有关“条例”制定问题的正式研讨之后,再次有机会把历时近20年来比较专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体会和学术见解再次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贡献于“条例”的修改工作。由此,成就了中国行政管理学年会和《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多年来致力于组织学者积极参与推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一则佳话和一段令人感慨与难忘的故事。或可以说,正是《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良性学术互动,成就了我与《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一段学缘,使其构成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发展与法治建设研究的一个片段。

  杂志是学者的学术家园。古人云,“三十而立”,时值《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纪念创刊三十周年之际,笔者不揣浅陋,写下上述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中国行政管理》杂志15年来学术交往的二、三事,谨愿其可以成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与法治建设发展的一段史实;成为一则值得纪念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故事;成为助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相关学术研究继续发展,终将步入世界前列的学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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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把政府信息公开称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见于国办发《关于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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