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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者联盟与政府规制
公共管理
李东红 李蕾
发布时间:2006-7-1  发布人:本站  源自:
    

[摘 要]近20年,竞争者联盟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对政府管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充分认识这一新生事物的内在属性,完善政府规制,规范竞争者之间的联盟合作行为。
[关键词] 竞争;联盟;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06)07-0057-03

  随着竞争者联盟的大量出现,竞争对手之间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正转变为既竞争又合作的“竞合关系”,市场法则也从单纯型竞争转变为合作竞争。[1]面对这一历史性变化,政府规制有必要做出相应调整。本文深入剖析了竞争者联盟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对政府规制提出的挑战,并对我国政府如何进一步规范竞争者联盟提出了建议。

  一、竞争者联盟在全球的兴起

  竞争者联盟是企业间战略联盟合作关系中的一种, 是指目标市场重叠、互为竞争对手的企业,在保持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和社会身份的同时,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许多企业建立了大量的竞争者联盟合作关系。[2]当今,几乎所有的全球领先企业,都同时与多个竞争者缔结了联盟合作关系。例如,摩托罗拉、诺基亚、阿尔卡特、爱立信等欧美电信业巨头,彼此虽然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但是,这些企业共同建立了GSM技术标准联盟;通用电器在飞机发动机方面与法国西奈克玛公司合作,在核动力方面与日立公司合作,在机器人方面与东芝公司合作;通用汽车公司与丰田公司合作开发环保轿车,与菲亚特在共享工厂设施等等。

  在我国,竞争者联盟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一方面,国内企业在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过程中,通过组建合资企业、签订长期研发、生产、营销协定等,与国外竞争者建立了大量的联盟合作关系。例如,国内汽车制造商普遍与跨国汽车公司组建了合资企业,海尔与三洋建立了营销渠道共享的合作关系,中石油与非洲、中东等国的石油公司在石油勘探、开采等方面的合作等等。另一方面,国内竞争者之间建立了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联盟合作关系,包括为扩大生产能力、开发新技术、开拓新市场、提高同供应商或经销商议价能力等而建立的各种联盟。例如,光明日报社与南方报业集团共同组建了新京报社;宝钢、武钢、首钢建立了旨在促进合作采购、运输、开发新产品的联盟合作关系;各商业银行共同建立了银联网;电力生产企业合作应对煤炭价格上涨等等。

  竞争者联盟在近20年间迅速兴起,是全球经济环境和企业竞争态势深刻变化的产物。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环境呈现出三大显著特征。首先,买方市场格局全面形成。继发达国家之后,大批新兴发展中国家纷纷从“短缺经济”时代步入“过剩经济”时代,企业不得不为争夺相对狭小的市场空间展开激烈竞争。其次,全球化愈演愈烈。国际贸易迅速增长,贸易壁垒不断破除,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本土化,企业都必须面对全球范围内主要对手的竞争压力。再次,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涌现,大大缩短了产品生命周期,加深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拉近了经济生活的时空距离,改变了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在推动企业更加方便、快捷地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也使竞争更加激烈。

  受全球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企业竞争出现了一些新的态势。一是企业必须参与全球竞争,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配置资源;二是企业必须把主要力量集中于最擅长的业务领域,通过塑造核心能力和在较窄的业务领域做专、做精、做强谋求生存和发展;三是企业必须立足创新制胜,不断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改进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四是企业必须努力谋求速度制胜,努力在第一时间对宏观环境、产业竞争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

  上述竞争态势使企业管理高层普遍认识到: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动荡不安,竞争越来越激烈,即使是全球最强大的企业,也不可能拥有自身获取持续竞争优势和超额收益所需要的全部资源与能力,无法单靠自己的力量长期保持竞争优势地位。企业必须努力整合各种内外资源,甚至包括竞争对手的资源,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于是,曾经互不往来的竞争对手,为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纷纷把与对手开展联盟合作作为一种获得资源与能力的有效手段。[3]

  可以说,竞争者联盟的兴起,实际上是企业因应经济环境和竞争态势的变化、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采取的战略行动。

  二、竞争者联盟合作对政府规制的挑战
  
  竞争者联盟的大量出现,对市场运行规则和经济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作用呈现出鲜明的二重性特征。

  一方面,竞争者联盟具有降低产业竞争激烈程度、抑制经济发展的内在特性。首先,当竞争对手开展长期合作时,彼此因合作而形成了局部共同利益,任何一方在决定采取市场进攻或者反击行动时,都会考虑行动对合作及自身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进攻或反击的强度,甚至取消进攻或反击行动,由此导致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动力减弱。其次,当行业中多个竞争者结成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联盟合作关系时,参与者凭借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和产业中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稀缺经济资源不适当的集聚,并导致参与者放慢创新及将创新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步伐,严重阻碍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竞争者联盟又存在着提高企业及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性质。首先,竞争者联盟常常被企业作为弥补资源与能力缺口的一种手段。[4]通过合作,借助竞争对手的互补性资源与能力,竞争者可以获得更低的成本、更好的技术、更有效的管理、更大的顾客群、更加广泛的市场影响力等,从而为顾客创造更大价值,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促进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最近数十年来电信业、汽车业、民航业等的飞速发展,直接得益于产业中竞争对手的合作。其次,当产业中相对弱小的竞争者相互合作时,竞争者联盟不仅不会抑制竞争,而且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竞争,从而推动产业重组和升级。

  面对竞争者联盟的二重性,要求政府在做出规制安排时,必须对如下问题做出回答:如何看待竞争者联盟合作在产业进步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哪些竞争者联盟应该予以禁止或进行限制?哪些竞争者联盟应该允许甚至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政府仍未达成共识。在欧盟和日本,政府一方面依据合作对产业集中度的影响来决定是否对竞争者联盟采取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又大力鼓励境内企业开展大规模的研发、生产等合作。在美国,本土同行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程度甚至远远超过了政府对竞争者并购行为的限制,只有竞争对手之间在技术和产品预研方面开展的合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5]
  
  三、建立适应全球竞争的竞争者联盟政府规制
  
  在我国,随着竞争者联盟的日益增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二重性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为此,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竞争者联盟方面的政府规制。

  1、明确建立竞争者联盟政府规制的根本目的,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作为建立竞争者联盟政府规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政府规制直接的目的,既不是境内的某个或者某些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不是全球市场的充分竞争,而是本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只要竞争者联盟的积极作用能够充分抵消消极作用、最终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我国企业及相关产业国际竞争力,政府就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2、继续严格禁止竞争者在共同限定市场价格方面的联盟合作。世界各国政府都对竞争者之间联合控制产品市场价格的做法进行了坚决打击。竞争者的这些合作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无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2000年,我国国内八家彩电企业共同宣布缔结限制彩电最低售价的联盟合作关系,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发表声明,指出这种行为不合法。在今后的发展中,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3、对那些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幅度提高的竞争者联盟合作设限。在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竞争者之间的联盟合作,容易导致行业中出现寡头垄断格局,即少数优势企业通过合作控制产业市场运行规则,从而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已经形成寡头垄断格局的行业中,寡头之间的联盟合作更是如此。因此,政府必须对行业领先企业之间联盟做出限制。首先,来自国内外的行业领先企业之间在我国境内建立联盟合作关系,需要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次,政府应该禁止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在合谋瓜分市场、划定势力范围方面合作;再次,对于参与联盟的各方在国内行业共同拥有的市场份额超过50%的竞争者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开展的合作,政府要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必要时考虑举行听证会。

  4、支持和鼓励竞争者之间开展的各种创新合作。在符合上述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在各个产业,政府都应该鼓励国内企业同国内外竞争者为创新而开展积极的合作。对于竞争者之间在管理理念与思想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创新等方面开展的联盟合作,政府不仅应该允许,而且应该鼓励和支持,特别需要大力支持那些能够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的创新合作。必要时,政府部门可以担当中介协调机构、甚至投入必要的启动资金、为竞争者的创新合作搭建平台。

  5、支持国内企业为应对来自国际领先企业的强大竞争压力而开展的联盟合作。除最低价格协定、划分市场范围和形成垄断格局的竞争者联盟合作应该受到限制之外,政府部门应该鼓励国内企业在国内或者境外结成联盟合作关系,通过优势互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竞争,并以此推动行业内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改进措施,促进整个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行

[参考文献]
[1] 乔尔·布勒克、戴维·恩斯特. 是联盟还是被吃掉?[J]. 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2003(2):92-101.
[2] Morris, D. and Hergert, M.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ve Agreements[J], Columbia 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 1987, Vol.22, No.2, 15-21;Ernst, D. Give alliances their due[J]. McKinsey Quarterly, 2002,Issue 3, 4-5.
[3] Miner, A., Amburgey, T.L., and Stearns, T. Interor-organizational Linkages and Population Dynamics: Buffering and Transformational Shields[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90,Vol.35, 689-713.
[4] Grant, R.M. A knowledge based theory of inter-firm collaboration[J], Organization Science, 1996, Vol.7, 375-387.
[5] Dussauge, P. and Garrette, B. Cooperative Strategy: Competing Successfully through Strategic Alliances[M] John Wiley & Sons, Ltd., 1999.

(作者单位:李东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4;李蕾,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北京100091)
(责任编辑 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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