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投稿登陆
正在加载中...


最新目录
国外大部制梳理与借鉴
公共管理
沈荣华
发布时间:2012-8-7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摘要]大部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组织模式。与传统的“小部制”相比,大部制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国外组建大部门的一般规律是,先在同领域整合,后向跨领域整合扩展;政务类部门多为同领域的大部,经济和社会类部门多为跨领域的大部;谁与谁组合无一定之规,关键是职能相互融合。部门内部的机构重组也是大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外的流行趋势是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设立各种形式的执行机构,具体可分为5种模式。
  [关键词]大部制;国外借鉴;机构整合;决策执行分开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12)08-0088-05

  实行大部制是当代政府改革的一种国际流行趋势,经历了一个机构整合、确立框架、不断完善的实践过程,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政府部门设置模式。那么,国外的大部制有哪些特征?改革的背景是什么?各国是如何组建大部门的?又是如何优化部门结构的?有无规律可循?理清这些基本问题,对于我国的大部门体制改革不无参考借鉴价值。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视角,对国外丰富多样的大部制实践进行梳理和比较,并探讨其间的规律和经验。
  一、大部制的优势和背景
  国外大部制又称大部体制,是通过机构整合组建大部门而形成的一种政府组织模式。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大部制,有的转轨国家如俄罗斯、乌克兰等,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秘鲁等,也采取大部制。与传统的“小部制”相比,大部制体现出以下优势。
  1.同类职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各国政府都具有国防、外交、内政、司法、财政、经济、商业、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社会等项管理职能。[1]为了履行这些职能,政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传统的政府机构按专业设置,每个机构的职能比较单一,同一领域中的事务往往由几个机构管理,造成职能分散,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等问题。大部制对政府部门采取综合设置,在职能归类的基础上组建大部门,这样的大部门职能范围宽,涉及领域广,同一领域的事务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如交通部是海陆空的交通运输事务都管,有的还管旅游、邮政等相关事务;农业部是农林牧渔都管,有的还涉及食品、水务等事务;文化部是文学、艺术、传媒、出版都管,有的还包括文物、体育等相关事务。这种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避免传统体制的弊端,这是大部制的本质特征,也是一大优势。
  2.政府由精干大部门组成
  传统的政府部门设置往往分设过细,数量较多,大约在30个左右,如马来西亚是27个,新西兰是35个,印度多达49个。大部制对政府部门(国外通称内阁部门)采取综合设置,通常是合二为一或合多为一,数量较少,政府主要由精干的大部门组成,实行大部制的国家无论大小,内阁部门一般在16个左右,如英国是18个,美国是15个,日本是12个,阿根廷是11个,可以涵盖现代政府具有的各项管理职能,这是国外大部制的一个重要优势。有关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是否实行大部制国家的内阁部门数量比较

实行大部制的国家
数量
实行大部制的国家
数量
未实行大部制的国家
数量
美国
15
日本
12
巴西
25
英国
18
新加坡
15
墨西哥
25
法国
16
韩国
18
南非
28
德国
14
俄罗斯
17
新西兰
35
西班牙
15
乌克兰
17
印度
49
瑞典
10
波兰
15
马来西亚
27
瑞士
8
秘鲁
15
巴基斯坦
33
澳大利亚
18
阿根廷
11
古巴
32

资料来源:各国政府网站2012-1

  3.大部框架相对稳定
  按照传统方式,政府机构设置随着环境变化不断做加减法,不够稳定,时常出现膨胀——精简——再膨胀的循环。大部制也要随着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可通过机构重组、内设机构整合来实现,大部结构并没有变,部门数量还是那么多,保持相对稳定,这也是大部制的一个优势。美国二战后形成大部制框架,经历多次机构重组,内阁部门始终保持在14—16个之间左右。英国二战后每届政府都要不断更换内阁部门,1960-1979年间共新设28个部,撤消合并31个部[2],在80年代形成大部制框架后,虽有过多次调整,但内阁部门一直保持在16个左右。澳大利亚1987年将28个部重组为18个部,确立了大部制框架,之后政府职能不断在变,但内阁部门数量始终没有变,至今还是18个。
  4.体制运行顺畅高效
  大部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高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大部制将同类职能归并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可以避免传统体制下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整体效率更高。二是大部制将原来平行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部门的内部协调,在同一部门里大家利益趋同,目标相同,协调便利,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传统体制下推诿扯皮、争权夺利的现象,运行起来自然高效。三是大部制将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部门的责任更加明确,出了问题也便于问责,可减少传统体制下职责交叉,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况,为高效运行奠定了基础。
  大部制有明显的优势,也有一定的不足和局限。经常被提到问题有:大部门的职能范围宽,涉及领域广,在不同环境下部门首先可能只集中于某个方面工作,而忽视对其他问题的关注,导致工作上的顾此失彼;大部门由几个机构整合而成,有不同的机关文化和传统,在一起工作容易发生矛盾和抵触,需要长时间的磨合才能关系融洽,形成合力;大部门规模大,权力大,监督控制的难度也大。
  实行大部制在国外成为一种流行趋势,是近二三十年来的事,有的起步早些,有的起步晚些。之所以纷纷走上大部制之路,不单单是为了精简机构,也不是为了政府好看而彼此仿效,而是经济社会和政府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着多方面的动因。
  第一,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成熟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企业是自主经营的主体,各种社会组织发达,承接了大量社会事务管理,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而职能较宽、综合性强的大部制设置,可以更好地适应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而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行政机构,对微观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直接干预。这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大部制的经济基础和动因。
  第二,现代社会的需要。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机构设置也越来越多,先后设立科技、信息、社会、能源、环保、资源等现代管理机构,但机构设置也不能无限扩张,造成政府膨胀成本过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外的普遍做法就是将职能相近、业务趋同的机构,整合起来组成大部,这样既可满足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又防止政府机构数量过于膨胀。
  第三,部长入阁的压力。内阁是政府决策的核心,要求各部部长入阁参与集体决策,并承担连带政治责任。如果内阁成员人数过多,就会增加协调的成本,影响内阁决策功能的发挥,这就需要限制内阁部门的数量,保持合理适中的内阁规模。国外推行大部制的主要政治动因,就在于通过机构整合减少内阁部门的设置,以保证各部部长都能进入内阁,发挥内阁的功能作用。
  第四,提高效能的选择。二战后各国政府机构设置呈不断增加趋势,如多时英国达27个,法国达29个,澳大利亚达28个,美国则大量设置独立机构。机构过多,导致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不高等问题,部门主义又加剧了机构间矛盾,协调更加困难;而且,现代政府事务联系紧密,综合性强,靠分设较细的“小部门”单打独斗,往往无法解决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机构整合组建大部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政府的效能,因而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改革的不二选择。
  二、组建大部门的一般规律
  通过机构整合组建大部门是国外大部制改革的基本途径。从改革实践上看,各国政府推行大部制有先有后,形式有同有异,规模有大有小,其间有许多相同相通之处,体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1.先在同领域整合,后向跨领域整合发展
  从大部门整合的边界看,国外多数国家的大部制是在多年机构整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般做法是先在同一职能领域内进行机构整合,将职能相关机构合并为一个大部,或者由一个大部将相关机构整合进来,使一项管理职能由一个大部管理,如教育部统管教育,科技部统管科技等;接下来,机构整合向相关职能领域扩张,组建跨领域的大部,名称较长,职能也较宽,如许多国家将教育部和科技部整合为一个大部,统管教育和科技领域的事务。当然,这种整合过程是相对而言的,有的国家如日本和澳大利亚等,都是通过一次大规模机构重组来建立大部制的。
  英国二战后政府机构设置不断增加,1951年内阁部门达27个。此后开始机构整合,以同领域整合为主,如将国防部、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合并为国防部,将国家保险部、抚恤部和国家救济局合并为社会保障部,将海外发展署合并到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后来向跨领域整合发展,如1968年将卫生部与社会保障部合并为卫生和社会部,1970年将贸易部与技术部合并为贸易工业部,2001年将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与环境、运输和地区部合并,组成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
  德国1949年设置13个部,60年代增加到18个,大多是同领域的内阁部。70年代形成大部制的基本框架后,跨领域整合呈增长趋势,如1972年组建了教育和科学部,1995年将联邦运输部、土地规划局、建设部、房务部合并在一起,组成跨领域的交通、建筑和城市事务部,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与卫生部的部分职能整合,组成跨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
  美国建国之初只设国务院、财政部和陆军部三个部,以后逐步增设了海军部、内政部、司法部、邮务部、空军部、农业部等,并设立了大量的独立机构。二战后,美国先后将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合并为国防部,设立卫生、教育和福利部(1979年又分开)、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运输部、能源部等,以同领域整合为主。2003年,美国新组建的国土安全部,进行跨领域整合,将22个联邦机构整合进来,成为一个超级大部。
  日本的内阁部门设置不像欧洲国家那样随政府换届经常变动。从1960年起,日本设有1府23省厅,均为职能单一的同领域政府部门。2001年进行了一次重大机构重组,内阁部门减少为1府12省,许多职能单一的省厅被整合为跨领域的大部,如将原运输省、建设省、北海道开发厅和国土厅合并,组成跨领域的国土交通省;将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组建为跨领域的文部科学省;将原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金融再生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和防卫厅重组为内阁府。
  2.政务类部门多为同领域的大部,经济和社会类部门多为跨领域的大部
  从大部门的类别看,国外的政务类部门设置,如国防部、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一般为同领域的大部,管理职能统一,比较稳定,即使有变化也不是实质性的,只涉及名称的变化或局部职能的增减,如法国的外交部门,早期称外交部,1980年后称对外关系部,后又改称外交部,职能领域并没有什么变化。经济类和社会类部门的设置,前者如商务、工业、农业、城市建设、运输等机构,后者如环境、卫生、社保、文化、教育等机构,往往是跨领域的综合大部,特别是社会类部门几乎都是跨领域的综合大部(参见表2)。这是因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变化较大,综合性强,政府的机构设置也需要适应环境变化,不断进行整合,采取综合设置。

                                                  表2   国外各类政府部门设置比较

国家
政务类部门
经济类部门
社会类部门
 
英国
国防部,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内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北爱尔兰事务部
运输部,商业、企业和规划改革部,国际发展部,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
创新、大学和技能部,文化传媒体育部,卫生部,社区本地行政部,就业退休保障部,儿童、学校和家庭部
德国
国防部,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交通、建设和住房部,经济合作和发展部,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经济技术部,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
教育和研究部,卫生部,健康和社会安全部,联邦家庭、老年人、妇女和青年部
法国
国防部,外交部,内政和国土资源部,司法部,公职部
交通、装备、旅游和海上事务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农业、渔业部,中小企业、商务、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
就业、社会和谐和住房部,国家教育、高等教育和研究部,文化和交流部,健康和团结部,青年、体育和联络部
日本
总务省,外务省,法务省,财务省,防卫省
国土交通省,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环境省
厚生劳动省,文部科学省
俄罗
国防部,外交部,内务部,司法部,财政部
交通部,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工业和能源部,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区域发展部,通讯和信息技术部
紧急情况救援部,教育和科学部,文化和大众传媒部,卫生和社会发展部
美国
国防部,国务院,财政部,内务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
交通部,能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劳工部,教育部,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退伍军人事务部

 
   注:美国各类部门大都是同领域的大部,原因是在内阁部之外还设有大量的独立机构,分担了内阁各部的职能。
  资料来源:中央编办事业发展中心等编著.世界百国政府机构概览[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和 有关国家政府网站2012-1.
  3.谁与谁组合没有统一模式,关键是职能相互融合
  从大部门的组合看,各国政府机构中究竟谁与谁组合、谁与谁分拆,组成大部门,并没有一定之规,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机构组合形式,没有统一模式也是一个规律。以涉及“环境”领域的部门为例,英国将环境与食品、农村事务组合成一个大部,德国将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组成一个大部,日本则单独设立了环境省,美国却将“联邦环境保护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来设置。再以涉及“工业”领域的部门为例,澳大利亚设置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法国设置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俄罗斯设置工业和能源部,英国设置商业、企业和规划改革部,而美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工业部门,相关职能则由商务部等机构分别承担。
  尽管各国政府大部门设置各有选择,互不相同,但也不是随意整合拼凑大部门,而是为了将职能相同相融的机构整合为一个部门,形成整体合力,产生1+1>2的效果。国际经验表明,大部门组建能否成功,关键是相关机构的职能要相互融合、要素相同,不能差距太大或者存在冲突矛盾。比如说,教育与科技的联系日益紧密、融合性强,可以相互促进,于是许多国家采取综合设置,将相关政府机构整合为一个大部门,如俄罗斯设置教育和科学部,日本设置文部科学省,英国设置创新、大学和技能部等,效果较好。再比如说,公共卫生、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之间的关系密切,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因而许多国家将相关职能机构整合在一起,如美国的卫生和公共服务部,俄罗斯的卫生和社会发展部,日本的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的卫生和老年事务部等部门。反之,如果机构职能冲突,要素相反,如工业与环保、经济与文化等,就不宜整合在一起。
  三、部门内部的组织模式
  国外大部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配套措施,是推行决策与执行分开,设立各种形式的执行机构,对部门内部机构进行重组。归纳起来,可将部门内部结构划分为5种模式(为比较方便起见,下面主要以农业部门为例来说明问题)。
  1.政策局+执行局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部门内部分别设立政策局和执行局,政策局负责协助部长制定政策,执行局专门负责政策执行;执行局相对独立,在人事、经费、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部对执行局采取“适距控制”, 实行契约管理、绩效管理、项目管理。英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荷兰、挪威、瑞典、新加坡等国都有类似的做法。
  英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内阁各部分设核心政策局与执行局。执行局相对独立,有独立的人事权、管理权和财政支配权,承担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研究咨询、市场监管等执行职能。根据政府与执行局的关系,执行局共有8种组织模式,其中有6种属于部内机构,2种属于“公私合作”、“合同外包”关系的部外机构。2002年英国设有执行局127个,工作人员占公务员总数的78%。[3]以英国的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为例,目前该部设有6个核心政策局,6个执行局和9个执行性公共机构,属于部内机构,另外2个合作机构和4个合作伙伴,属于部外执行机构(参见图1)。


图1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组织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http://www.defra.gov.uk/corporate/about/with/The Department (including its Executive Agencies) had around 10,000 staff in 2009/10.2012-6-28的资料绘制。

  瑞典是一个北欧国家,在决策与执行分开、设立执行机构方面有自己的特色。目前瑞典设有10个内阁部,每个部平均仅100人左右,规模很小,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同时根据法律设立了70多个独立行政机构,分别隶属各个部,专门负责政策执行。如瑞典的农业、食品和消费事务部,设有农业局、国家食品局、国家渔业局、消费者投诉局等近20个独立执行机构。
  新加坡借鉴英国决策与执行的做法,内阁部的规模不大,约200-300人,部的内设司局负责政策制定,同时将承担服务、研究、咨询、监管等职能,但又不适合完全采取民营方式管理的公共机构,通过国会立法设立独立的法定机构。法定机构归属各内阁部门领导,负责执行和落实政府的决策,在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性质和业务上属于半官方的公共部门,相当于英国部内的公共机构,如归口交通部的法定机构有民航局、路陆交通管理局、港务局、巴士服务局、公共交通理事会等;归口教育部的法定机构有新加坡国立大学、国立教育学院、科学馆管理局等。
  上述模式使部门执行机构设置独立化、多样化,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分解大部门的权力,在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防止某些大部过于集权而产生的弊端;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执行成本的提高,部长责任的淡化,大量、分散和契约式管理的执行机构,使部本身出现“空心化”、政策执行“碎片化”等情况。[4]国外有学者质疑,试图把决策与执行分开可能过于理想化。[5]对此,一些国家强调建立“协同政府”、“整体政府”,作为应对之策。
  2. 职能司局+独立行政机构模式,以德法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延用传统科层的组织模式,在各部内仍设立职能司局作为骨干框架,同时由直属的独立行政机构,或者由归口管理的独立行政机构,负责相关政策法律的执行。独立行政机构一般依法设立,由部长直接领导或节制,人员属公务员体系,可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部属独立行政机构,只负责某个方面的政策法律执行,部门决策并不是完全靠独立行政机构来执行。
  德国的做法是通过国会立法,设立联邦行政机构,又称直属机构,分属联邦各部领导和监督,但相对独立,在联邦范围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如归属内政部领导的有联邦刑事警察局、联邦统计局等17个联邦行政机构,归属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领导的有联邦农业和食品安全局等15个直属机构(参见图2)。
  法国的做法是在内阁各部之下设立独立行政机构,专门负责政策执行,如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之下,设有国家食品监督局、商业竞争局、消费者协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20多个独立行政机构,负责管理相关事务。

图2  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的组织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中央编办事业发展中心等编著.世界百国政府机构概览[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546、551、552等资料绘制。

  3.职能司局+相对独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内阁各部由内设职能司局组成,但在实际上许多职能局是相对独立的,不仅具有行政许可权和执法权,而且形式上独立对外开展工作,从事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工作,地位和功能相当于英国的执行局。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整合进来的移民归化局、海岸警卫队、海关总署、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等机构,都有很大的独立性,主要从事执行性、管理性工作。美国农业部共设20多个内设司局,其中许多职能局是相对独立的,主要承担执行职能,并在地方设派出机构。

图3  美国农业部的组织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农业部:http://www.usa.gov/Agencies/Federal/Executive/Agriculture.shtml2012-5-10等资料绘制。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在15个内阁部之外,目前还设有50多个独立机构,地位和作用往往与内阁部不相上下。这些独立机构由立法机关设立,履行法定职责,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规制、执法、裁决等权限,如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仲裁委员会等。这些独立机构不在大部体制之内,但与内阁各部分工合作,有的受总统领导,如与农业部工作相关的独立机构如图3所示。其他国家,如法国、新加坡等国,也在内阁部之外有类似的独立机构。
  4.职能司局+外局+独立行政法人模式,以日本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内阁各部内设立职能司局,同时设有部属外局或者独立行政法人,设置部门机构多样化。部属外局是部的职能机构,相对独立,但受部的领导。独立行政法人是内阁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相当于中国部委的直属事业单位)。独立行政法人与英国部内的公共机构、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相比,在性质和地位上大体相似,区别在于主要承担研究、咨询、技术、服务等职能工作,不包括行政、监管方面的机构。

 

图4 日本农林水产省的组织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总务省行政管理局.行政机构图[R].东京:总务省行政管理局.平成14年,155-167;《内阁制度概要》,日本政府网http://www.kantei.go.jp/2012-5-10的资料绘制。

  目前,日本内阁各部大都包括4类机构:职能司局、部属外局、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派出机构。日本的部属外局称“厅”,类似我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在2001年大部制改革中,日本将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机构直接转为省内的厅,在1府11省中有8个设厅,共设15个厅,又称“省厅制”,主要特征有:一是厅可相对独立地负责某个方面的事务,地位高于内设司局半格,厅下设部和课两级,内设局只设课一级;二是厅具有一定的许可权、调查权和执法权;三是可以厅的名义直接对外。
  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是仿效英国的做法,将那些已无必要由政府直接管理、但又不能完全交由民间机构实施的公共事务和事业,以立法方式将相关机构的目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授予其独立法人资格和充分的自主权,成为独立行政法人,依然隶属于各个省厅。据日本总务省的统计,2003-2004年间共有98个政府机关单位转为独立行政法人。
  以日本政府的农林水产省为例,该省共设5个职能司局,3个部属外局(厅),6个独立行政法人以及地方派出机构。
  5.职能司局+地方派出机构模式,以发达国家为代表
  在发达国家,中央和地方职能有比较明确的划分,中央政府各部大多都在地方设有垂直领导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有些按行政区划设置,有些则跨行政区域设置,机构、编制和经费预算都列入中央部门序列,属于中央部门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法国农业和渔业部在22个大区均设有派驻机构,日本农林水产省在地方设有7个地方农政局(参见图4),美国农业部以及一些内设司局在地方也设派出机构(参见图3)。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是在地方执行或督促地方执行中央决策,形成中央部门决策、派出机构在地方执行的关系。
  四、几点结论
  通过对国外大部制的梳理和比较可以发现:
  1.大部制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对于分设较细的“小部制”而言,大部制具有职能统一、部门精干、结构稳定、运行高效的特点,可避免传统机构设置方式的弊端,更加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一种政府组织模式,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大部制,有的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采取大部制。
  2.通过机构整合组建大部门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一是先在同领域整合,后向跨领域整合扩展。二是政务类部门多为同领域的大部门,经济和社会类部门多为跨领域的大部门。三是大部门组合没有一定之规,职能相融才是关键。总的来看,政府部门的大与小,多与少,合与分,都是形式,各国有自己的选择,而建立精干高效政府,提高效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才是核心和目的。
  3.部门内部机构整合是大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配套措施。国外的流行趋势,是实行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设立各种形式的执行机构。这些不同模式,都从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决策与执行分开,但目的不是为了决策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也不是为了削减部门规模或精简人员,尽管可能产生这样的实际效果,而是为了提高政策执行和服务提供的效能。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左然. 国外中央政府机构设置研究[J]. 中国行政管理,2006(4).
  Zuo Ran. A 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Central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6 (4).
  [2][5]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 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评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49-50,247-249.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epartmen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Governance eds.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Western Countries. Beijing:The Chinese Academy of Governance Press,1998.pp49-50,pp247-249.
  [3]周志忍.英国执行机构改革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Zhou Zhiren. The Reform of Executive Agencies in Britain and its Enlightenment.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04(7).
  [4]毛寿龙,李梅,陈幽泓.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42-245.
  Mao Shoulong, Li Mei, Chen Youhong.  Governance Reform of Western Governments. Beijing: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1998. pp242-245.
  (作者: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北京100017)

The Summarization and Reference of Foreign Super-Ministry System
Shen Ronghua

  [Abstract]The Super-Ministry System is popularly adopted by the market-economic developed countries as a government model and has obvious comparative advantages, comparing with the traditional 'Small-Ministry System'. The general rules of foreign forming super ministry include: from the beginning to integrate in the same field and then expand integration near the areas,the government-affairs departments of cabinet are mostly large ministries in the same area an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partments of cabinet are mostly large ministries in across-area, there is no uniform model to form a large ministry, and the key is mutual mergence between functions. Optimizing the internal agencies of a minist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uper -ministry reform. The trends are to separate decision-making and execution, set up different kinds of executive agencies, which could be divided into five kinds of patterns.
  [Key words]Super-Ministry System, foreign experiences, agency integration, separate decision-making and execution
  [Author]Shen Ronghua is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and Senior Researcher at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 Beijing 100017




关于杂志  |  联系我们  |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 京ICP备:060588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16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自2013年5月16日起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