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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保组织化解环境群体冲突:优势、途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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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丙强
发布时间:2013-6-8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摘要]当前环境冲突日益激化存在着多重原因,例如缺乏利益协商、行政和法律渠道不畅通、缺乏纠纷协调者等。而环保组织具有与政府合作良好的沟通、专业性、客观和理性等优势,能够在化解环境冲突中发挥重要作用。环保组织化解环境冲突的途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公益诉讼、环境纠纷协调会议以及介入群体性冲突。然而,当前环保组织在化解环境冲突方面的作用仍存在着诸多限制,政府和环保组织都应采取措施,形成多元协作治理机制,降低环境群体性发生的机率。
    [关键词]环保组织;环境冲突;公益诉讼;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6-0064-04

    当前环境污染或者环境威胁已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来源之一。环境问题不仅关乎公众健康权利,而且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环境群体冲突频发加深了民众与企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恶化了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化解和减少激烈的环境冲突成为中央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打破“政经一体化”发展机制、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增加公众参与、采取协商民主等措施成为降低环境冲突的主要对策。然而,较少有学者论述环保组织在降低环境冲突方面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环保组织化解群体性环境冲突的可能性及其机制,重构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 环境冲突升级的机制因素
    环境冲突的发生可从不同角度探讨其原因。本文关注环境冲突发生和升级的具体机制,并探讨环保组织如何在这些机制中发挥作用并降低环境冲突。
    首先,地方行政决策缺乏利益协商。环境冲突的本质是经济发展、经济利益与民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角度出发考虑决策问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均无法真正落实。作为个体的公众意见难以获得政府重视。地方政府决策模式埋下了经济利益与公众环境利益之间冲突的种子。一旦项目实施产生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环境问题久拖不决,民众的不满情绪可能爆发并产生严重社会冲突。
    其次,行政和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我国地方环保机构受到同级政府领导并与其保持一致,治理企业污染面临各种掣肘,有心无力。尤其是在中央分权的背景下,地方环保机构更难以贯彻环保政策。公众向环保机构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经常面临拖延,并最终无法解决。而在司法诉讼中,个人负有证明污染损害的举证责任,导致缺乏财力、专业知识的个人难以获得司法支持而获得胜诉。公众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效果微弱。当公众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解决问题时,他们有可能转向以“自救力”为特征的群体行动。
    第三,冲突各方对环境影响的判断分歧。在环境冲突的案例中,经常出现不同利益方各执一辞,无法形成共识的局面。企业往往否认自身污染,以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为借口,搪塞受污染民众;受污染民众则以自身感受和体验出发,认为受到严重的污染侵害。双方基于各自利益和立场,对环境影响的判断迥然不同。政府环保机构的结论也难以让民众信服,导致矛盾无法化解。从这个角度来看,缺乏权威客观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使企业和公众难以实现相互妥协,而是通过争夺话语权而实现全部收益。政府和企业一般不愿承认某些工程的“邻避效应”,纠缠于工程是否具有环境危害这个虚假问题上,从而导致居民和政府、企业没有真正协商环境危害程度及其如何降低危害等问题 。[1]
    第四,环境冲突缺乏公认的纠纷主持者。在环境冲突产生之后,政府、企业和公众可以共同协商,表达自身意见及利益诉求,并透过相对公正、透明和理性的方式缓和冲突,形成一定共识,找到问题的真正解决办法。若存在这种机制,很多环保冲突就能提前缓和与化解,避免形成群体性事件。然而现实却是,没有一个公认的、具有权威的纠纷协调者能将各方集中到一起进行平等、理性的协商。政府具有权威性,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者,然而地方政府往往与企业站在同样立场,民众不相信政府,甚至形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冲突。很多情况下,政府兴建公共设施而产生的污染使其难以成为一个客观中立的纠纷协调者。
    第五,环境抗议群体通过非正式组织进行动员,易形成冲突扩大化和情绪化。环境群体性事件均离不开一定程度的组织。在当前冲突激烈的农村地区,环境抗议是通过农村宗族组织等进行动员的。在福建省发生的几起环境抗争说明,当地农民主要依靠宗族力量和宗族文化进行集体动员。在冲突过程中,乡村老年人成为领导者并召集同乡参与维权行动。[2]这些组织带有宗族、地域和血缘特征,是典型的非正式组织,虽然能动员居民参与抗争,但却缺乏组织约束力,不能给集体行动以指导,易导致抗争走向冲突扩大化、情绪化方向,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官民关系。
    二、 环保组织化解环境冲突的优势及其限制
    相对于个人直接面对污染企业和政府,环保组织在化解环境冲突方面拥有如下优势:
    (一) 环保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关系
    我国环保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为表现最为活跃的社会团体之一。政府需要环保组织来承担一些环境公共服务,而环保组织则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资源与合法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两者形成“不对等的合作关系” [3]。
    政府在两者合作关系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需求是两者合作基础,具体表现在:(1)环境保护是政府的重要目标,并且环保组织采取合作与“非冲突”策略[4],使得政府能接受环保组织的态度和行动。这是两者能在某些问题上相互合作和信任的最重要前提。(2)政府环保部门受制于人力、资金和权力,无法完全贯彻环保政策,亟需环保社团分担部分责任。环保组织能弥补政府环保机构的不足,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例如,环保组织致力于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有利于环保政策执行,符合政府需求。另外,政府环保部门获得环保组织支持,能增强政策合法性和政策执行力。(3)环保组织在执行某些环境项目中更具有效率。环保组织具有专业知识和公益热情,更加擅长于环境项目执行。因此,政府在当前时期越来越需要环保组织的帮助,共同贯彻环保政策。而从环保组织角度来看,只有与政府合作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实现组织目标。
    然而,环保组织与政府合作仍存在着障碍。首先,政府担心环保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会走向政府无法控制的方向,担心我国环保组织是否会如西方环境非政府组织那样形成与政府的对抗。然而,这种看法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大多数环保组织带有政府色彩,与政府关系密切;草根环保组织也通过各种渠道寻求与政府合作,引导公众通过制度化方式参与环保。其次,地方政府认为环保组织过分强调环保,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是给地方政府找麻烦。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至上的观念下,必然不愿环保组织介入政策制定与执行。但地方政府应认识到很多环境冲突不及时解决,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问题。
    但目前政府与环保组织已经开始了某种程度的合作。环保组织以合作、参与为手段建立起与政府之间的顺畅联系。这意味着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环保组织能以组织化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并能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沟通渠道。
    (二) 环保组织的专业性
    环保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更加了解环保、法律等相关知识,很多成员是环保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和环保方面的积极分子。专业性特征能增强环保组织的作用:第一,环保组织的专业性意见更易获得政府的关注,成为决策的参考依据;第二,环保组织的专业性有利于其司法诉讼。在环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污染受害者承担,但普通公众缺乏环保专业知识而导致在诉讼中无法胜诉。环保组织的加入增强了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解决环境问题的可能性。第三,有利于建立认同和权威性,调和分歧并成为各方认同的纠纷协调者。污染企业和污染受害者之间常常在是否存在污染的问题上争执不下,而环保组织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做出各方接受的判断,并有资格和能力成为纠纷协调者。
    (三) 作为非直接利益者
    环保冲突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在冲突开始时,利益各方本可以进行协调解决。环保组织作为公益第三方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环保组织是非直接利益者,能够得到各方的信任。虽然环保组织的目标是环境保护,但在面临企业污染情况时,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企业能接受环保组织的建议;公众也更加信任以环保为目标的组织。与政府相比,环保组织的地位更加超然,是服务于公益的第三方。
    (四) 环保组织的理性化
    公众在受到污染侵害而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解决时,会由非正式组织动员而产生高冲突甚至是暴力性的群体行动。非正式组织缺乏制约和指导,直接关系到群体性行动的性质及方向,甚至导致各方均付出惨痛代价。因此,环境冲突发生之后,亟需正式组织参与到这种抗议中,由正式组织提出环境诉求,并由其主导参与和政府、企业之间的谈判协商。例如在农村,传统非正式组织遵从传统农村反抗逻辑,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这些组织能动员起民众抗议,但控制不了局面,最终形成较大规模的官民冲突、民企冲突等。环保组织作为正式组织,尊重法律法规,更加理性化和务实,通过积极的参与及合作来解决问题。
    然而,环保组织作用仍局限于公众环境意识教育和生活方式倡导,在化解冲突方面仍仍处于起步阶段,其中主要的限制因素表现为:
    第一,政府观念和行为限制了环保组织的作用。地方政府强调发展经济而不愿接纳环保组织的行动。若环保组织反对某些工程建设,则被地方政府官员视为阻碍经济发展,不愿与环保组织开展合作和交流。当前政府决策仍旧较为封闭,提供给环保组织的空间有限,缺乏制度化的政策参与途径。环保组织刚获得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各地司法机构对环保公益诉讼的态度仍保守,公益诉讼难以获得立案。一旦发生环境群体性冲突,环保组织若参与其中则被视为反对政府,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压力,无法引导群体行动走向理性化和制度化。
    第二,环保组织整体上仍力量弱小,难以承担过多的责任。与全国各地多发的环境污染来看,环保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能力上,都不可能参与到所有的污染问题中,尤其是地方性环保组织较缺乏。因此,环保组织能力成为其是否能承担起化解环境冲突重任的瓶颈。
    第三,环保组织的专业性和合法性亟需加强。专业性是社团组织的核心能力,专业的环境知识和技术不但能教育公众,而且是与政府、企业协商的保证。环保组织的合法性则是指其能够获得政府、公众和企业的认同。目前一些环保组织具有环保信念和热情,但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无法真正地获得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认可。
    最后,环保组织的精英倾向。环保组织成员主要是媒体精英、知识精英和大学生等群体,缺乏公众基础。环保组织仍将眼光停留在城市,停留在吸引公众注意力的项目,与普通公众关心的环境污染存在距离。这极大地限制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
    三、 环保组织化解环境冲突的途径
    (一)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为环保组织和公众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参与途径。《环评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很多工程项目不单纯涉及到技术问题,更涉及到公众环境利益。项目决策应吸收公众意见,使不同利益均能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表达、协商,防止在决策之后出现难以解决的利益冲突。
    因此,环保组织应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专业等优势介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组织的参与包括:参与相关论证会、听证会,代表和反映公众意见;申请环评报告公开;向公众提供咨询和环境知识等。环保组织向公众提供专业知识可以缓和公众过分的环境焦虑,更加理性地认识工程环境影响,防止某些过分夸大的言辞产生过激行为。
    环保组织能促进各方协商,使政府考虑更全面,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保护公众环境权益,减少因此而产生的环境冲突。环保组织的意见更专业,组织化表达更有影响力。政府决策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利益,能提高政策合法性,降低政策执行成本。若决策阶段不注重利益协调,那么矛盾冲突通过积累而不断增强,可能在政策执行阶段爆发出来。
    (二)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的环境利益而由非直接利益者提出的诉讼。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环保组织正式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资格,拓宽了社会与公众解决环境问题的司法渠道。
    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具有自身优势。一是它具有较为强有力的组织,力量更为强大。在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机构在面临环境污染时为了短期利益而放松环境监管,变相鼓励污染企业。个人不但要面对经济实力强大而组织严密的企业,还要面对包庇企业污染的强力地方政府。环保社团具有较强的力量,有可能在环境诉讼中对抗污染企业。二是环保组织拥有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能在环境诉讼中占据有利位置。环保组织参与环境诉讼并获得成功显示出司法渠道的有效性,能及时制止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问题沉淀积累而最终爆发。其示范效应有利于将大量环境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减少群众以极端手段维权的几率。
    (三) 召集环境纠纷协调会议
    在当前情况下,污染企业与污染受害者之间缺乏沟通渠道。企业往往无视单个个人的环境要求;而受污染的居民大规模组织起来则容易采取激进的行动,例如围堵工厂、砸毁机器、武力冲突等。因此,污染企业与受污染者之间陷入了无法合作的困境。
    环保组织在环境问题上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善于沟通,能得到政府、公众和企业三者的认同。因此,污染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困境能在环保组织的沟通之下得到部分克服。企业和公众在发生环境纠纷时,环保社团可以充当协调者,召集环境纠纷协调会议,使各方坐在谈判桌前进行协商,达成各方能接受的共识,从而解决环境利益冲突问题。
    由环保社团召集的纠纷协调会议是协商民主在环境冲突化解中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江苏省姜堰市成立了“乡村生态家园协会”,该协会多次组织圆桌对话会议,将信访投诉人、污染企业老板、政府部门代表召集在一起协商解决问题。会议的主持者不是政府,而是环保社团。通过开展质询、解答、承诺等对话程序,相互增加了沟通和了解,企业感受到切实的压力并承诺减少污染。[5]圆桌会议增强了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监督企业污染排放与治理,从而缓和了环境冲突矛盾。
    (四) 介入和引导群体行动
    环境群体冲突升级是一个较长时期的积累过程,如果环保组织能在冲突升级之前参与其中,则能通过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协调方式部分解决问题,防止冲突升级;而冲突产生之后,环保组织的介入则能充当民众与政府、企业之间的沟通、谈判桥梁,防止冲突的扩大化和进一步升级。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根本没有环保组织介入群体冲突。这种现状导致抗议群体与政府、企业之间没有缓和屏障,抗议群体受情绪化影响而容易走向极端。环保组织不介入群体冲突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常常将公众的抗议行为定性为政治行为,从而阻断了环保组织介入的可能。如果环保组织介入则意味着与政府对抗,破坏社会稳定。政府应认识到:环保组织的理性、合作、妥协特点有利于化解激烈的环境抗议,使抗议从无序、情绪化、暴力化走向有序参与、理性与和平。
    四、 提高环保组织冲突化解功能的对策
    环保组织冲突化解功能的提高应从政府与环保组织两方面入手。政府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提高对环保组织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将其纳入到决策机制中。在项目工程决策中,政府应有意识地征求环保组织的意见,充分吸纳和整合各种利益要求,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第二,推动建立以环保组织为协调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环保社团组织的圆桌会议有利于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在政府体制之外解决。以环保组织为主的协调治理机制能减轻政府行政与司法压力,及时处理环境纠纷问题,防止环境污染问题激化。第三,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大胆引入环保组织,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桥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升级。政府如果能首先引入环保组织参与对话,能极大地获得公众认可和信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第四,支持成立地方性环保团体,推动地方环保组织的发展。地方环境问题更多要靠当地环保组织来关心和解决。
    环保组织功能发挥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能力。第一,提高环保组织的能力,包括环境知识和法律知识、资源能力、代表能力等。环保组织应具备代表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能力,能基于专业知识提出更具参考价值的建议,能在公益诉讼中体现自身专业优势。第二,提高公信力与合法性。环保组织的各项活动均以其具备公信力与合法性作为基础。环保组织应与政府、企业建立起顺畅的沟通关系,获得政府和企业的认可;同时还应不断提高组织透明度,增强内外部监督,建立良好的公众信任。环保组织只有获得三方的共同认可,树立权威,才能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协调者的角色。第三,更多的地方关注。环保组织应更加关注普通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更加关注地方细致问题,扎根到基层最直接的环境污染问题中。
    五、 结语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普通公众关心的议题。公众反对环境污染诉求若不能及时关注和处理,长期累积,有可能导致冲突不断升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充分注重环保组织环境冲突化解作用,与其共同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环境纠纷化解机制。因此,环保组织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化解群众的环境积怨,引导公众以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何艳玲. “中国式”邻避冲突:基于事件的分析[J]. 开放时代, 2009(12).
    He Yanling. NIMBY Conflic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 An Analysis Based on Events. Open Times, 2009(12).
    [2]甘满堂,张孝廷. 传统社区资源动员与农民有组织抗争——对东南沿海农村抗争性集体行动的一种解释框架[J].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5).
    Gan Mantang, Zhang Xiaoting. Traditional Community Resource Mobilization and Organized Resistance of Farmers. Journal of Eastern Liaoni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2010(5).
    [3]周军,唐兴霖,赵俊梅. 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以草根环境NGO为例[J]. 理论探讨, 2008(6).
    Zhou Jun, Tang Xinglin, Zhao Junmei.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and Government in China: Taking Grassroots ENGO for Example.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2008(6).
    [4]Peter Ho. Green without Conflict? Environmentalism, NGOs and Civil Society in China. Development and Change, 2001(32).
    [5]申亚桥等. 看乡村环保NGO如何化解污染难题[N]. 中国环境报, 2009-03-04.
    Shen Yaqiao et al.. How the Rural Environmental NGO Solves the Pollution Problems.China Environment News,2009-03-04.
    (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191)

Using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Resolve Environmental Conflicts: Advantages, Approaches and Suggestions
Ren Bingqiang

    [Abstract]There are multiple institutional reasons for the inten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nflicts in current situation,such as lack of interests negotiation,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approaches and lack of coordinator for conflicts solution mechanism.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have advantages as high communication capacity, professionalization, objective and rationality, which could facilitate them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environmental conflicts resolution. The approaches of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 include taking part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aking charge of environmental disputes coordination meetings as well as involving in the group conflicts. However, the role of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is still facing many constraints. Government and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capacity and role of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establish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o reduce the probability of occurrence of group events.
    [Key words]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 environmental conflic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Author]Ren Bingqiang is Associate Professor at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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