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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以规矩 成以方圆
发布时间:2013-9-11  发布人:敬 乂 嘉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个不断创造、巩固和更新规则的历史。规则在微观层面调节每个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在宏观层面则影响整个经济、政治与社会的运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中国社会而言,短暂的近代史充满了对整体规则体系的不断选择、改革和重构。什么是好的规则?如何制定好的规则?如何让规则最好地发挥作用?这一直是所有对中国的历史和未来有责任感的人在认真思索的问题,也是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与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美国南加州大学邓穗欣教授的新著《规则社会的十项原则:提升中国的治理能力》(以下简称为《规则社会》,中英双语版,左晓燕译,德稻智库丛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提出了建设规则社会的十项原则,结合规则的顶层设计和操作执行,系统阐述了以善规带动善治的道理。邓教授秉承了奥斯特罗姆学派的制度分析方法,是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卓越学者。在本书中,他“风格大变”,跳出了学院派的学术窠臼,用平实的语言,结合古今中外的经典和生活中的案例,娓娓道来,活泼中不乏严谨,贴近现实又鞭辟入里,为中国的规则社会建设开出了一剂良药苦口的解决之道。
        《规则社会》的出版对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一方面,中国经过30余年改革开放,经济与社会发展越来越需要制度规范,规则的创新与发展对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或约束性作用越发明显;另一方面,成为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融入和成长越来越需要其制定规则与运用规则能力的增强。从这个角度看,《规则社会》一书是非常“有要于时”的,对发展国内规则和参与国际规则的决策者来说,对埋头于经济社会与行政业务的管理者来说,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视角和观点洞见。《规则社会》的各章设计既环环相扣,又独立有致;可以分开阅读,也可一气呵成。邓教授在文中常常提到自己的亲身经历,尤其在负笈读书时受奥斯特罗姆教授夫妇的启迪教诲,充满眷念感怀;而在提及中国大陆的国情世情和历史变迁时,饱含了海外华人学者对中国的深切关注,将严谨的学术分析和浓厚的人文思考融为一体。
        规则,或曰制度,在国内行政学的研究领域较多处于碎片化的状态,分散在各具体管理与政策领域的研究中。 对规则起源、特征、效力和后果的研究,由于往往设置在具体的事例背景上,难以从规则层面进行总结和反思。《规则社会》在规则层面探讨规则,其分析自然跨越了学科的视角,而着眼于如何通过建构规则来影响行为。邓教授提出的十项原则涉及有效规则的两个层面,即前五个原则关注 “规则有效协调行动和解决问题的条件”(第11页),即规则的操作性能力;而后五个原则关注“制定、实施和裁决规则的条件” (第11页)。邓教授的视角将规则视为动态的不断演进和由社会建构的行为规范体系,因此他特别强调后五个原则,尤其强调最后两个原则,即对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有效问责,以及规则促进“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的能力。
        《规则社会》为理解规则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国内有关规则问题的探讨并不鲜见。例如前段时间有关“中国式过马路”以及在公共场合禁烟的公众讨论,是老百姓在生活中漠视、违反和扭曲规则的现象;再比如学术界一直老生常谈的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是政府漠视、违反和扭曲规则的现象。但是在分析为什么规则没有真正成为行为的边界上,往往不能从规则的运行机理上切中肯綮,倾向于就事论事。邓教授认为规则要行之有效,首先必须易于遵守,降低按规则行事的难度(原则一),而这又要求规则本身简明而容易理解(原则二),既不会混淆,又难于被操纵扭曲。此外,邓教授认为正式规则必须得到非正式规则的强化和支持(原则三)。这和诺斯的制度经济学观点相符。如果大量的非正式规则被用来化解甚至抵制正式规则,则正式规则很可能会被架空;反过来,这也意味着如果正式规则被发展用来克服非正式规则中的不良部分,则需要考虑如何抵消来自后者的反作用力。为了处理好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关系,自然一方面要求建立遵循规则的社会期望(原则四),形成与正式规则相一致的社会利益与认知结构;一方面确保正式规则的执行能够公平合理和始终如一(原则五),从而避免不良的非正式规则获得反对乃至修改正式规则的机会。
        《规则社会》还为理解规则有效性提供了一个动态和整体的视角。理解规则的有效性要超越静态和局部的角度。从动态、体系乃至国家治理的角度,则必须解决让规则保持对问题的回应(原则六、七)、规则间相互配合(原则八)、定规者本身接受规则约束(原则九),以及规则与利益观的积极互动(原则十)等根本性问题。邓教授发现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过长的垂直政府结构往往使得自上而下的规则在面临基层问题时失去了针对性,并且导致基层官员高度集中的对上负责现象,这在体制上损害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同时,规则的单一化、公共部门对规则的垄断,也往往使得复杂的、跨部门的问题难以得到协调解决,因此应该丰富规则体系,在必要情况下将其他公共机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及其对应规则容纳进来。往下推论,邓教授认为对定规者和执行者的约束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传统以来重法制而非法治,在将法律工具化的过程中,实则丢弃了对法的尊重,而没有建立法治的精神和实现法在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在最根本的层面,要求规则与社会的价值观和利益观是契合的、相互促进的。“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无疑本身是一种具有价值取向的范畴,是在现代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条件下对个人价值的正确认知以及对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的正确平衡,它有利于促进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衔接。“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从哪里来?正式规则本身也应该承担促进“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的功能。
        该专书的贡献并非止于以上两点。作为制度分析的代表人物之一,邓教授的著作较为系统地发展和总结了其制度分析的观点,将历史制度主义、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等理论或视角融会贯通,把个人利益、社会结构、体制设计等多种因素纳入到其分析框架中,为读者们深窥制度分析的魅力和学习制度分析的方法提供了一个好的范例。
        从笔者理解看,当前中国对规则社会的需求,不论在政府层面,还是在一般社会成员如企业和公民层面,都可以从该书的分析中受益。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对规则的创制、调整和改革,往往受到既有社会条件的限制,存在强大的路径依赖,因此如何在已有的规则框架体系内实现有效变革,甚至对已有规则体系进行全面变革,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作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副院长  上海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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