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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社区冲突及化解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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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珂
发布时间:2015-11-9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本文原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125-130页。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公共领域冲突管理体制研究”(编号:13AGL005);2014年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城市社区冲突及化解路径研究”( 编号:68140001)

  作者:原珂,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天津300071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5.11.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就从未止步,特别是近年来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得我国的城市化速度曾一度名列全球之首。然而,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和深水区,与之伴随的城市社会主体多元利益凸显、生活方式多样,尤其是私人化、个体化思潮的同步崛起,同时交织在以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叠加为主要发展特征的大背景下,使得难以在短时期内充分解决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与可持续性问题,相应的各种具体矛盾、纠纷或冲突不可避免地涌现出来。目前,这些问题在中国大多数城市社区较为突出,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感、认同感与忠诚感持续弱化,社区冲突不断增多,所谓的城市社区“共同体”逐渐步入解组或解体之中,昔日的“熟人”社会也日益陷入“陌生人”社会。不论是否意识到,一个客观事实是,中国的城市社区正面临着自改革开放以来最为激烈和广泛的变革,并且这一变革因关涉到整个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稳定而备受各界关注。

  一、城市社区冲突的概念与研究进展

  社区冲突,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社区内的各种冲突。蔡禾认为,社区冲突是指社区内的个人或团体为各自的利益和目标而产生的相互抗争的行为或过程。[1] 张卫、卜长莉等学者也持此观点,只是后者更突出了社区冲突的地域性,强调其发生在一个高度聚集的地域空间内。[2]综上,笔者认为城市社区冲突是指发生在城市社区这一独特地域内,以社区居民或其他社区主体因社区内的各种公共事务或问题而引发的对社区整体或局部造成一定影响作用的抵触、差异、对立、排斥等矛盾现象或激烈的、显性化的对抗性冲突。这一概念有如下内涵:一是从冲突范围来看,冲突发生在城市社区这一独特地域范围内;二是从冲突主体来看,冲突方多是居民或社区其他主体;三是从冲突事项来看,冲突涉及的主要是城市社区内具有公共属性的事项,如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共环境的维护、公共利益的共享等,且多以物质性的利益冲突为主;四是冲突形式一般多为显性的,冲突激烈程度多为中低强度,冲突属性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对抗形式下的非对抗性冲突。

  国外对城市社区的研究源于19世纪80年代,并逐渐形成了诸多学派和理论成果。随着19世纪末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崛起和城市社会的大量出现,西方社会理论家也随之将关注重点转移到城市社区这一具体问题上来,且以研究城市与社区间紧张关系问题居多。如提出“社区与社会对立”的滕尼斯、主张“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区分”的迪尔克姆以及韦伯关于城市市场交换中人的理性论争及社会组织科层化的论说,都凸显出社区问题的严重性。进入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期以后,伴随着西方国家又一次大规模的都市变迁和发展,城市社区冲突集中性地爆发出来,使社区成为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自此,城市社区冲突研究才成为西方社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此时国外对社区冲突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冲突的产生、冲突与社区发展的关系、冲突之于社区的功能等,其中以科尔曼、葛文森和桑德斯等学者对社区冲突的研究最具代表性。近年来,国外学界在城市社区冲突相关方面的研究虽有所进展,但还未彰显出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或范畴的迹象。

  国内学界对城市社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开始关注城市社区冲突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单位制”的解体、社区建设运动的兴起以及20世纪末推行的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使得我国城市社区在迎来发展机遇的黄金期之际,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与冲突问题。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国内学界却一直忽略了对社区冲突方面的研究,直到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使社会问题不断增多与凸显,学界才逐渐开始关注城市社区冲突,但其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社区管理体制、社区居委会选举、换届、新兴业主维权冲突问题以及对在社区建设、社区参与、社区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社区冲突问题的研究,其中涉及对城市社区冲突的形成原因、类型划分以及冲突解决方法等问题的相关探讨。

  整体来看,国内外对城市社区冲突的研究更多地侧重探讨冲突的产生、类型、冲突之于社区的功能、冲突和社区建设与发展、社区自治或治理等方面的关系,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且较为分散,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而对城市社区冲突的相关理论、生成原因、产生条件、扩大及升级过程、化解策略、方法或路径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还未形成系统化的专门性研究。本文力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我国城市社区冲突研究有所启发。

  二、城市社区冲突的类型与特点

  科尔曼曾指出判断社区冲突事件的三个标准:一是冲突事件必须触及社区成员生活的某一重要方面;二是冲突事件必须是对不同的社区成员有不同程度上的影响;三是冲突事件必须是这样的一个事件,即能让社区成员感觉到有采取行动的必要,而不是把社区推向绝望、令人束手无策的冲突事件。[3]依据这三个标准,结合社区冲突的不同属性,本文将当前中国的城市社区冲突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利益冲突

  社区利益冲突主要是指围绕社区公共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冲突,其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区别于由个人或家庭利益等引发的人际冲突;二是多样性,涉及到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共环境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共享等多方面。马克思曾指出:“人类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诚然,一切有着利益追逐的社会,都存在着利益矛盾或冲突。社区冲突也不例外。社区冲突作为一种客观社会现象,所有社区都存在着或隐伏着不同程度的因上述事项而引发的社区利益冲突问题。根据社区各冲突主体所关注层面的焦点不同,社区利益冲突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在利益认同上,存在同质利益社区认同层面上的冲突;二是在利益协调上,存在异质利益社区协调层面上的冲突;三是在利益整合上,存在多维、多向利益间整合层面上的冲突。

  (二)社区权力冲突

  权力是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都离不开权力的作用。权力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支配力,其突出表现为在受到外界干扰或者反对的前提下,也可以坚持执行自我意志的能力。现代学者对权力的界定要更为宽泛一些,认为权力不仅表现为支配力,其影响力也被称为权力。社区研究中的权力,一般是指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以及支配权。如桑德斯和达仁道夫就都认为社区冲突是因社区内权力分配不均引起的,而非经济因素引起的。通常,社区权力冲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社区领导权力的争夺,如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三足鼎立”之局面;另一类是社区公权力与公民权力间的冲突,如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与业主或居民间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社区权力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是具体利益分配不均或相关制度不均衡而引发的对社区公共权力之间的争端。

  (三)社区权利冲突

  社区权利冲突,主要是指在正当权利主体之间,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实际权利行使和法定权利不符之间,或者因模糊权利边界等而引发的排斥或对立状态。达仁道夫(Ralf Dahrendorf)曾指出,应得权利与供给是两码事,要求扩大它们一般会导致不和、矛盾或冲突。 [5]现实社区中,因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代表选举不规范、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与决策结构不规范而引发的冲突,以及同一社区中农民工阶层与市民阶层之间、社区居民与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等,往往都是由于权利供需之间的矛盾或权利边界模糊而引发的。此外,当前城市社会愈演愈烈的社区邻避冲突,如因PX项目、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核设施项目等建设而引发的群体性邻避冲突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其并不完全等于所谓的“环境冲突”,虽然它也关注水土污染、空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但其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权利冲突或权利运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社区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一种微观层面上的政治冲突,但若被忽视,其后果也可能会不堪设想。

  (四)社区文化冲突

  社区文化冲突主要是指社区中人与人、人与群体或群体与群体之间由于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不同而在空间文化、异质文化、工厂文化和公共文化等中,因各自利益差别、对立而产生的复杂矛盾心理状态或社会互动行为。社区文化冲突可以划分为“显冲突”和“冷冲突”。前者表现为显性的、激烈的、暴力性对抗或冲突;后者多为隐性的、长期存在、非暴力的排斥与隔阂。现实生活中,多民族聚居社区内的民族文化冲突、社区农民工与原居民之间的城乡文化冲突以及社区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认同冲突等,都属于社区文化冲突的范畴。特别是城市低收入群体和外来流动人员,他们常常把自己定位“社会底层”或“外来的”,从而陷入了自我身份认同的困境,往往易于滋生出较强的阶级阶层冲突意识,如李培林等人就对此进行过较为细致的研究。[6]此外,在城镇化快速推进中,“城市中”、“村改居”社区以及搬迁安置社区居民等也会面临乡村文化和城市文明碰撞间的一系列社区文化冲突问题。

  (五)社区结构冲突

  社区结构包括具体意义上的社区结构和抽象层面的“社区结构”。前者主要指社区工作机构设置、社区管理体制或治理模式等具体性结构。后者则意指社区成员间各种联系纽带的分布方式。如友情、亲情、族群认同及工作类型等,都是将某些社会成员连接在一起,而将另一些社区成员分离开来的纽带。如果我们把权力也看成一种资源的话,那么这种资源在社区一定时间内较为稳定的分布状况就是社区的权力结构。依此类推,还有社区文化、权利、利益等结构。当前中国因前者而引发的城市社区结构冲突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区管理体制上的冲突,集中体现为行政目标上的结构性冲突;二是社区治理结构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社区工作机构设置方面的冲突;三是社区治理体系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治理模式方面的冲突。因后者而引发的冲突在前述具体社区冲突类型中已有所涉及,故此不赘述。

  此外,城市社区空间冲突,也是社区结构冲突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由私人活动的常规化而逐步产生的公共领域,其本质是人际关系,具有网络性、社会资本的异质性和公民参与过程的双向性等特征。如近年来很多小区愈演愈烈的“停车位”之战与“广场舞”之争等,便都是如此。

  但是,整体来说,结构性冲突是更为根本性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结构性冲突的实质是一种“结构性暴力”,这种暴力形式与显性的“直接暴力”不同,是一种隐藏在社会制度中的、非直接的合法暴力。它浸润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结构性要素之中,以不被察觉的形式对某些人或社会群体的重要权利的否定和侵犯。在这种情境下,很多“好公民”,实际上却有可能参与了“这样的制度设置:个人可能做了大量伤害他人的事情,但并非故意的,只是认为在履行其固定职责,就像从事该结构设置中确定的一项工作”。[7]

  除了上述主要社区冲突类型外,还有社区变迁冲突,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由“村改居”而导致的社区变迁冲突;社区社会冲突,即社会冲突社区化,如社区宗教、民族、种族冲突等;社区生态环境冲突,如社区区位差异冲突、社区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等;社区复杂性冲突,如物权冲突,就是集社区利益、权力、权利、文化认同、结构冲突与变迁冲突等于一身的社区复杂性冲突,也是当代城市社区治理中最为棘手的冲突之一。总之,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的城市社区冲突往往是具有重叠性、互构性的复杂性冲突,而很少是某一种单一、孤立的冲突。

  三、城市社区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出现的大量社区矛盾、纠纷或冲突主要是由于社会利益关系格局的调整所引发的。其在本质上是属于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现实性的、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冲突问题。

  (一)引发社区冲突的社区外部因素

  当今城市社区冲突呈现出多类型化特征,其往往更多地与社区外部的因素有关,而非像过去那样仅关注社区内部事务,如社会转型与变迁、全国性的事务等。

  1.社会转型与变迁。这种转型与变迁有两种阶段性特征:一方面,从发展阶段来看,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与变迁的加速期,社会分化的速度、烈度、深度和广度比过往任何时期都要深刻,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使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整合“措手不及”,甚至出现了难以适应变化而产生的“断裂与失衡”现象;另一方面,从发展结构来看,我国处在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叠加进行期,表现为在一定区域范围之间的经济结构、社会观念、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等既有不同、又有交织的社会发展形态。这两种阶段性特征,不仅是导致从社区到社会问题大量涌现、社会不稳定与社区矛盾冲突频发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且也是造成社区冲突呈现出多类型化的关键原因。

  2.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城市化问题:城乡差距拉大、贫富分化扩大、“赶农民进城、强迫农民上楼”、城市农民工数量加剧、城市流动人口增加、交通拥堵、看病昂贵、住房紧张、教育成本上升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下沉”到城市最基层的社区里。与此同时,多元化的城市社会问题还造成了城市社区冲突的多类型化。这样,一方面造成社区摩擦、矛盾、纠纷或冲突频发不止,另一方面还使其呈现出类型化趋势。

  3.信息技术发展与传播。在公众民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沟通交流不畅,是很多社区冲突产生、激化甚至升级的缘由。近年来随着大众传媒如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通信技术的普及与快速传播发展,改变了原有社区成员间的结合方式,导致了社区成员间代沟的产生及其对社区传统权威的挑战。这样,势必使得传统的社区冲突类型有所变化,如社区结构性冲突就是一种新类型。

  (二)引发社区冲突的社区内部因素

  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内因是关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对城市社区冲突产生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也是很有必要的。通常情况下,引起社区冲突的内部原因大致有四种:经济利益、权力争夺、文化差异和区位差异。这些都是造成社区冲突类型多样化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公民意识的觉醒、不合理的社区管理体制、治理结构或模式等也是引发社区冲突及其多类型化的重要因素。因为社区冲突的产生不仅是社会发展进入多元化时代的必然结果,而且其也巧遇了从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迈进中公民心智日渐成熟、权利意识愈发强烈、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不断增强的过程,例如现代商品房小区中大多数拥有物权的业主或居民。[8]特别是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的深化与居民社区参与性的不断提升,政府作为社区唯一管理者及利益主体的时代已不复存在,其代表性事件为近年来因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不善等而引发的“物权冲突”所导致的基层民主政治抗争行为,不断对社区和谐构成冲击。此外,现行社区管理体制、治理结构、模式的不合理与不健全等也加剧了多类型化的社区冲突。如现代社区治理模式对传统行政型社区管理模式的挑战、业主委员会的缺位对业主自治的削弱、社区物业因“建管不分”或“光建不管”等引发的物权纠纷,以及社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某些类型社区冲突的产生与频发。

  四、城市社区冲突化解与治理面临的困境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体制转型,特别是“单位制”的解体、社区建设运动的兴起以及20世纪末推行的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浪潮和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得我国城市社区在迎来发展机遇的黄金期之际,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各种社区问矛盾、纠纷或冲突问题层出不穷,困境叠生。

  困境1:劣势因素在社区冲突主体上高度重叠性

  引发潜在社区冲突的劣势因素在某一群体身上高度集中。其突出体现在社区底层或弱势群体身上,如在传统老旧社区与城乡过渡式社区中,社区失业下岗人员、社区农民工、低保户、残疾人以及孤寡老人等既在身份认同上处于劣势地位,又在多种“社会场域”中处于社会资本的劣势地位。劣势因素在他们身上高度重叠,是构成潜在社区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困境2:社区居民参与不足

  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民主意识虽日渐增强,但整体来看社区参与还存在着普遍不足的现象。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成员全面去组织化,使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依托几近丧失,而社区团体、社区组织等发育却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成熟,其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还是极为有限的。然而,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在这种社区参与度很低的情况下,中国城市社区冲突却频发不止。或许,一个解释性的分析是,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下现行城市社区治理体制中政府“一家独大”的现状,造成以政府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在面对复杂的社区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只能采取单一、有限的措施,由此形成的“供求失衡”和“供求不契合”的局面是导致社区、社会组织及其社区成员参与不足而社区冲突却很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困境3:缺乏社区冲突化解的制度平台

  当前,虽城市社区冲突频发不断,但却没有有效的制度化解平台。社区冲突化解制度平台的缺失,使基层政府和社区面对突如其来的社区矛盾、纠纷或冲突时,往往习惯于运用公共权力来管理或处置冲突。这种方式在资源和时间有限的前提下确实能起到一定作用,迅速将冲突平息,但处置的深度不够,很容易将冲突的解决“浮在表面”,掩盖了潜在的矛盾甚至进一步加深了矛盾,形成所谓的“积怨冲突”,这样不但不利于社区冲突的有效化解,还会使冲突的能量点进行转移,将原本居民间或民商间的矛盾冲突升级转化为矛头指向政府的“官民冲突”或其他冲突,生产所谓的“二阶冲突”,导致社区冲突进一步加剧或恶化。

  困境4:社区冲突控制成本上升与治理成效下降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更是强化的了对社区的全方位了解与动态掌控,社区管控成本连年上升,但是,其治理成效并不显著,反而较以往略有所下降,社区安全逐渐令人担忧。正如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在其《社区:在不安全的世界中寻求安全》一书中所描述的“我们已经失去了社区,因为我们在社区不再有安全感了”。[9]尤其是伴随现代商品房的兴起,“门禁社区”、“封闭小区”的日渐盛行,现代社会对居民个体隐私权的保障,使得居民住房的设计与生活方式更趋于私密化。从而使得以往的社区控制从法律上、空间上及其交往上都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10],同时还更加大了现代社区的管理成本,但成效远未令人欣慰。

  五、中国城市社区冲突化解与治理的路径选择

  任何社区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矛盾、纠纷或冲突,和谐社区也只有在不断地化解矛盾冲突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和谐社区的建设,是一种动态的和谐,是将社区矛盾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良性社区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破解社区冲突困境的目的并非旨在要理想化地消灭冲突,而是要为消解矛盾、化解冲突创造更为有效的合理路径。[11]

  (一)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在社区冲突化解与治理中的引导作用

  一方面,加强社区党建工作。以社区党建工作为统领,通过“四个进一步强化”,密切基层党组织和社区群众的血肉联系。另一方面,不断提升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发挥政府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特别是针对不同属性的社区冲突进行差异化的引导,从而进一步夯实党和政府在城市基层的执政根基,使社区矛盾、纠纷或冲突化解在萌芽阶段。

  (二) 不断提高社区居民自身综合素质,增强社区参与

  好的社区应该对生活在其中的人很重要。[12]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的主人,是当前社区冲突产生的重要主体。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区冲突的强度与烈度。因此,社区居民应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关心社区,愿意为改善社区而作贡献。同时,社区也应采取多种举措来全面提升居民社区参与性,强化社区认同感,增进社区社会资本。此外,还应加强对社区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等的关注与保障,因为其往往是易于引起冲突的源泉。

  (三)完善社区冲突化解机制,构建社区冲突化解的制度平台

  社区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矛盾,更不意味着对社区冲突采取压制性的举措。和谐社区是这样的一个小社会,其能够理性对待并妥善化解发生在一定范围内的良性的社区矛盾或冲突。而这种理性对待和妥善化解的一项重要方法就是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非人格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社区冲突化解机制。它应包括表达机制、交流机制、整合机制、裁决机制及制动机制等。同时,还应建立起统一的社区冲突化解制度平台(如北京市怀柔、昌平区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特别是统一的冲突化解电子平台建设(如天津市河东区唐家口街道成立的群众诉求调处中心)。此外,成功的社区冲突化解还离不开统一的、强有力的社区指挥管理系统以及各机构、各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因此应注重政府及其相关社区机构与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群众等力量的全方位合作。

  (四)不同类型的城市社区冲突化解方法不一,应因事制宜

  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社区冲突,应结合具体实际,运用不同的冲突化解方法或策略。

  针对社区利益冲突,首先应弄清楚社区冲突各主体的“立场”与“利益”之分。其次,努力将冲突各方的注意力从立场转向利益,共同寻找能够满足各方利益的共赢方案,即将之前的“零和博弈”转变为“非零和博弈”。[13]

  针对社区权力冲突,威尔莫特(William W. Wilmot)和霍克(Joyce L. Hocker)曾指出平衡权力的六大途径:一是克制;二是强调相互依赖:行使权力时注重整体;三是冷静的坚持能带来权力;四是保持积极参与的态度;五是权力大的人给权力小的人增加权力;六是元交流(meta-communication)。[14]对此,地方社区应想方设法减少权力不均所引起的冲突,或许最好的办法则是相关利益集团各司其事,这样虽时常会有一些小冲突,但却限制了严重冲突的集中爆发。[15]因此,如何规制权力、善用权力,使社区权力体系达到一种均衡,不仅是化解社区冲突的关键举措之一,更是现代社区有效治理的核心所在。

  针对社区权利冲突,首先,需要对社区不同权利进行合理明晰地界定;其次,需要努力实现社区权力供需之间的平衡;最后,要对实际权利行使与法定权利不符的行为进行严格制裁。

  针对社区文化冲突,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进行化解。一是加强倾听,积极鼓励社区居民走到一起,多用点时间,相互倾听。二是加强对话与交流,充分的交流是彼此认知、消除误解的基础。通过交流可以增强社区居民的情感,增强其对所在区域及成员的归属感与认同感。[15]三是通过多层次、形式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学习,提升居民的道德情操,增强其对社区事务的热情及对社区的责任意识,以培养其公共精神。四是培育宽容、互助的社区文化和风气。一般来说,一个社区的冲突水平、冲突处置方式往往会受到社区文化、习俗风气的影响。通过在社区内部创建理性看待冲突、崇尚合作、加强沟通等积极内容的组织风气和文化,对培养每个居民有意识的控制消极冲突的精神和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社区结构冲突,首先,要转化产生“结构性暴力”的制度设计和文化习俗,彻底瓦解城市社区冲突的深层次结构性根源,从根本上改变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其次,不断持续优化社区治理结构。因为社区治理结构的优化本身就是瓦解冲突的一条良好路径。社区治理结构的优化,蕴含着社区治理主体结构的优化和社区治理方式结构的优化两个方面。另外,应跳出就“社区冲突化解而谈社区治理”的思维定势,加强横向联系,则不失为从外部优化社区治理结构的一条路径。社区的稳定取决于社区成员间横向纽带的联系程度。这种横向联系与纵向重叠(overlapping)正好相反。第三,还应逐步培育一个有利于冲突整合弹性较大的社区治理结构,其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应为此不懈努力。如建立社会安全阀机制,其虽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机制,但是其有利于社区各主体不满情绪与冲突能量的宣泄与释放,从而减轻对社区有机体的冲击或负面影响,有利于维护社区的安定、有序与和谐。

  值得注意的是,良性的社区流动也是化解社区冲突的有效路径之一。合理、充分的社区流动是社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良性的社区流动更是化解社区冲突的无形因素,只有实现社区的良性流动,社会才能在飞速前进中化解矛盾与冲突、保持稳定与平衡。[16]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加强对社区的合理管控也是十分必要的,其作为弥合城市社区冲突的一条重要路径,是其最后的底线。因为我们的社区秩序乃至社会秩序都是构造物,而不是生成物。如果我们想让其朝着合理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而不使其像搭建的纸牌屋一样倒塌,那就必须学会控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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