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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督查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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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明 军
发布时间:2015-6-5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作者:张明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上海201620  

  加强督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法治政府具有两个核心要义:首先,对人民群众信守承诺,负责任的职责。即作为政府必须在制定公共政策和执行决策中,以务实的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将各项公共政策和决策真正落到实处,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其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府工作的要求。即在政府的各项工作中,必须构筑牢固的法治理念,时刻具有法治意识,在公共决策时,使决策内容契合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内容,实现政府决策与宪法和法律的一致性。两个核心要义的实现,内在地包含着政府督查的要求。只有加强政府督查,才能及时了解民意民情,制定出符合人民群众需求的公共政策,在监督和检查下,推动政府的行政效率,将涉及人民群众各种利益的公共政策和决策真正落到实处。通过政府督查,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及时将政府的行政活动予以规范,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通过督查对政府决策、工作部署等治理活动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推动,使之成为紧跟决策、执行之后的政府行政活动链条的重要环节。督促各级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引导各级政府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及时纠正政府履职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促进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进一步提升行政执行水平和政府运转质量,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也需要加强督查。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各个部门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其关键仍在于落实,其重点仍在于通过实施强有力的督查,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政府各项规章、政策和决策的有效实施。但是调研发现,目前在部分地方政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重部署、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甚至上述行政惰症在一些地方还较为严重。尤其是在基层,重部署轻落实,重“画饼”不“充饥”等情形并不是空穴来风,工作走样,有名无实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作为法治政府内含的对人民负责任、为人民办实事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已成为横跨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一条沟壑,阻隔干群关系的改善,消减党的基层执政资源基础。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充分认识加强督查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行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上,将政府督查作为推动一些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成效的必须之举和重要手段,才能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彰显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水平。

  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强督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依靠法治加强督查,首先需要坚持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政府依法运行、依法办事的思维,就是一种责任担当,就是引导政府积极作为的思维。只有当法治理念内化为督查工作的思维方式之后,才能确保督查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其次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既是一种价值追求,也是实现目标任务的工具手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既是加强督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那种凭主观好恶来实施督查的人治方式,不仅与督查工作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法治政府建设格格不入。因而,在督查过程中,一要注重督查的内容于法有据,二要重视督查工作的程序正当。实现运用法治方式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考核评价。最后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在依靠法治力量推动督查的过程中,必须抓好制度建设,要让督查“有制可循”。国办《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套切合国情的限期报告制度、调查复核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督查调研制度。这些都是以法治为统领,强化督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制度体系。所以,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督查工作规则,明确督查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建立简便高效的督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将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到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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