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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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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浦劬 李锋
发布时间:2016-3-8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参加政治生活,并且影响政治体系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由此可知,公民政治参与方式,即是指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路径、渠道和程序。

  民主政治的实践显示,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关乎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效能,关乎民主政治的运行模式,也关乎国家和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路径,因此,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关键性变量。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阐述积极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时,尤其强调要“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2]

  公民政治参与及其方式,是学术研究的重点问题。就既有成果来看,相关研究阐述了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价值和功能意义,系统提炼、归纳和总结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类型,[3]并且从公民主体视角出发,着力分析了影响公民选择参与方式的多种因素。[4]

  尽管如此,在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研究方面,仍然呈现明显的失衡状况,其主要体现之一,即是以公民作为主体展开的研究,占据了已有研究的绝对多数,而从公民的相对主体即公务员主体出发,分析和研究公民政治参与问题的成果,却为数寥寥。至于以公务员的职业行为禀性①为据,阐释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的研究成果,更是鲜见。

  ①公务员职业行为是指公务员对其职业的认知、评价、情感和态度等心理的行为体现。公务员职业行为禀性,是基于公务员与其职业环境和制度规范的互动联系而内化形成的行为特性,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公务员对公民需求回应的及时性、公务员对于其职业评价的取向性、公务员认为其职业行为遭到公众批评的可能性、公务员预计公民政治参与的效应性以及公务员预估其职业面临的社会风险性等等。

  民主治理的运行过程表明,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民主政治和公共决策过程的重要主体,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认知和评价,具有公民政治参与的路径设置和运行引导的重要功能,它们不仅影响着公民对于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选择,而且影响着国家治理和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高效化的路径确定。为此,厘清公务员对于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及其影响因素,不仅是深化对于政治参与过程诸多主体认知、均衡对于政治参与过程诸多主体展开研究的学术任务,而且是有效扩大和深化推进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现实命题。有鉴于此,本文从公务员主体的视角出发,力图揭示影响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评价的原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积极评价,建设健全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方式。

  一、 既有研究概述与问题设置

  (一) 既有研究概述与评析

  1. 关于公民政治参与多样方式及其效应

  相关研究指出,单一的参与方式并不适用于政治参与的所有情境,[5]而必须引入多种公民政治参与方式。实际上,在国家治理和公共决策实践中,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相关研究对这些具体方式进行了阐述。有学者从参与方式的适用性角度出发,评析了关键公众接触、公民调查、公民投诉等七种公民政治参与方式,[6]有学者从政治学、行政学、社区治理等学科视角出发,评析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多种形式与途径。[7]还有学者划分了传统与现代的参与方式,所谓传统方式包括听证会、公民调查、咨询委员会、座谈会、焦点小组、社区委员会、与公务员直接接触、通过媒体参与等。[8]当然,在这其中,也包括我国特定的公民参与方式,即行政信访。[9]所谓现代方式,主要是指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网络参与方式,诸如公民通过社会化媒体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箱联系市长,[10]通过政府政务网站、网络问政平台等参与公共决策。

  相关研究也显示,在公民参与实践中,多样的公民政治参与方式具有多种效应:合适的公民参与方式可以带来良好的效应,而不当的公民参与方式,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比如,有些参与方式所需时间和经费成本高昂,不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持续化和常态化发展。再如,有些政治参与方式并不适合特定的公共决策,付诸实施以后反而影响公共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11]如此等等。

  2. 关于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类型划分

  研究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于公民参与方式进行了多种类型划分:比如,有学者按照决策阶段公民影响能力分为决策型、有限吸纳型和告知型参与,[12]有学者按照公民自主程度分为政府主导型、象征型和完全型参与。[13]也有学者从实证调查入手,通过因子分析法,将公民参与分为维权抗争式、利益表达式和选举式参与。[14]

  在这种多样的类型划分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的分类方式,是根据参与方式的历时性,[15]将公民政治参与方式划分为传统和现代类型,[16]其基本含义和指代如前所述。相关研究还显示,传统参与方式利益诉求表达直接、参与深入,但是,参与广度不足且参与成本较高。现代参与方式包括新媒体参与和电子政务平台参与,即所谓网络参与方式。它们具有直接性、开放性、快捷性、跨时空性、互动性等特征,是网络政治背景下的公民参与主要方式。[17]

  3. 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不同评价及其客观原因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民政治参与方式,公务员与公民的偏好并不一致。[18]研究发现,公务员往往更偏好采用网络参与方式,而公民常常更愿意选择面对面或者电话咨询等传统参与方式,而这种偏好选择差异,主要来自于公务员与公民选择参与方式的出发点差异。[19]然而,也有学者发现,在美国许多城市,公务员使用包括听证会、公民咨询委员会等传统方式的频次,远高于使用互联网参与等方式。[20]

  研究还发现,公务员群体内部关于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也不尽一致,有些公务员认为,互联网参与方式更加有效,另一些公务员则认为,互联网参与容易造成“数字鸿沟”,这对部分公民来说很不公平,为此,他们往往主张传统参与方式。[21]

  学者进一步分析了公务员对于不同政治参与方式形成不同评价的原因。就既有研究来看,这种分析主要关注的是客观原因。比如,学者发现,城市规模、不同的基层公共服务内容以及管理层决策功能,都会影响公务员对于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22]而公民政治参与的目的和成本等,也会影响这种评价。[23]

  (二)问题设置

  在治理实践中,就公务员主体而言,其职业行为禀性是影响公务员评价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重要因素。然而,笔者运用CNKI,Google Scholar,Web of Knowledge等文献搜索工具发现,关于公务员职业行为禀性与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评价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相当匮乏。有鉴于此,本文将公务员的职业行为禀性设置为自变量,将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设置为因变量,以其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本文的研究假设并进行实证验证。限于篇幅,笔者在此提炼公务员如下主要职业行为禀性作为分析变量:

  1.公务员对公民需求回应的及时性

  政府回应公民需求的速度和质量,是公务员职业行为的基本禀性,也是判断政府与公民互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在公民参与方式中,由于网络及时迅捷和互动频繁,成为公务员对于公民参与方式的首要偏好。学者通过全国性网络问政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问政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公务员对公民意见进行回应的重要渠道,而且正在持续扩大。[24]同时,对于社会化媒体的研究也发现,政府对于网络意见的反应时间和处理时间正在不断缩短,并且更愿意积极和及时回应公民需求。[25]基于这种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 :公务员越愿意及时回应公民需求,对网络参与(新媒体参与和电子问政平台参与)等方式的评价越正面。

  2. 公务员对其职业行为的评价取向性

  公务员将何种因素视为其职业作为的首要评价取向,影响着公务员如何看待和评价公民参与政治行为和方式。如果公务员认为公民参与符合其职业行为的评价取向,那么,他们就会鼓励公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政治,否则,则可能会限制公民参与的途径和渠道。

  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在新公共服务运动影响下,公务员会加强与公民的合作,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不是按照传统科层制的要求,将遵规循章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视为最重要的工作评价取向。[26]如果公务员将完成工作任务视为首要评价取向,这时公务员往往会注重行政规章,而忽视公民参与的价值。因此,西方学者通常认为,传统科层制下公务员的工作评价取向与公民参与之间存在张力。

  在对于我国公务员行为的相关研究中,学者认为,现有的政府运行机制影响着公务员的行为取向,上级评估的究责链条、委任为主的人事任命方式等,都使得公务员责任取向和沟通面向呈现趋于上级的单向化,[27]由此使得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视为其职业行为的首要目标。因此,公务员遵循的基本是传统科层制的工作评价取向。相关研究也证实,在我国,公务员对公民的信任程度与其对传统科层制的职业评价取向呈现正相关。[28]由于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同方式各有侧重,根据职业属性综合运用传统和网络参与方式,实际上有助于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29]基于这种状况,尽管西方学者认为坚持传统科层制工作评价取向的公务员不甚愿意鼓励多种参与方式,但是,笔者仍然愿意提出与之相反的假设:

  假设2:公务员越是将完成职业任务视为职业行为的首要评价准则,就越愿意鼓励多种政治参与方式。

  3. 公务员认为其职业行为遭到公众批评的可能性

  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行使行政权力,不可避免地会与公民发生矛盾甚至冲突,进而造成公民对公务员工作的不满。此外,即便公民对公务员并无确定的负面看法,如果公务员认为自身经常被公民批评,也会影响公务员对于公民的看法,[30]进而影响公务员对于公民不同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

  研究表明,网络参与恰恰是公务员可能常常遭到公开批评的方式: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平等性,减少了公民的顾虑,使得公民更加敢于直言,监督政府并且批评公务员。网络强化了公务员工作的开放与透明程度,提升了公民的言论和行为自由度,[31]由此使得公务员的工作常常处于社会舆论聚光灯下,大大提高了其受到公众公开批评的可能性。所有这些,可能会使公务员简单认定网络方式为自己有效治理工作的负面方式。基于这种状况,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公务员越认为其职业行为可能经常遭到公民批评,对网络参与方式评价越低。

  4.公务员预期公民政治参与的效应性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势必对政府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产生影响。[32]如果公务员预期公民以某种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会带来积极影响,则会较为认可这种方式,否则,则会对其秉持负面态度。

  从政府决策角度看,公民参与有助于汇集民意并且为政府决策提供新思路,但也可能使得决策迟缓、时间和行政成本增加。[33]在传统参与方式下,公务员与公民的直接接触范围和公民参与影响政策的力度相对有限。然而,互联网参与方式却大大扩展了公民参与的广度,降低了公民参与的难度,有助于公民更好的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见。相对于传统参与方式,互联网平台激活了更多公民的话语权,便于公民提出新思路,创设政策新议程,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34]基于这种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公务员越是认为公民参与能够给公共决策提供新思路,就越愿意鼓励多种参与方式。

  5. 公务员预估其职业面临的社会风险性

  有学者认为,不少人基于工作稳定而选择公务员职业,因此,公务员整体上对于社会风险的估计较高,规避风险趋向较为强烈。[35]公务员直接与公民接触,便于公务员影响政治参与过程,有助于控制公民政治参与带来的可能风险。相形之下,社会化媒体、电子政务平台等渠道由于缺乏严密和系统的法律体系规范,如果同时缺乏良好的社会信任氛围,那么,对这些参与渠道的过度倚重,却可能带来网络暴力和无序参与等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学者指出,在一个以直接接触、口头传达为主的文化和人际交往的社会中,以面对面交谈或者直接接触为中心的传统参与方式,实际上更加具备合理性和合适性,而如果忽视互联网参与方式的文化环境,片面鼓励互联网参与方式,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36]基于这种逻辑,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5:公务员预估其面临的社会风险性程度越高,越不愿意鼓励公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政治过程。

  另外,公务员对公民的信任程度也是公务员评价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然而,考虑到上述多个变量与公务员对公民信任之间的显著相关性,[37]故在本文中不再纳入分析。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制备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重大项目“公共服务动机理论的验证、比较与应用”(项目编号14JJD770013)课题组,调查涉及我国东西部六个地市,包括市属职能部门与县级市、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机构。本项目调查发放2300份问卷,删除掉受访者答卷比例较低和明显随机作答的问卷,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602份。针对部分题目缺失状况,按照临近众数插补等方式进行了插补。

  根据频数统计,男性受访者占52.8%;受访者平均年龄36.8岁,30-39岁年龄段占比35.3%,20-29岁年龄段占比26.8%;最高学历为本科的受访者占比最高,其比例为66.4%,学位为硕士/博士的占比10%。在公务员类别中,综合管理类占比66.9%,专业技术类13.5%,行政执法类占比13.5%。从工作层级看,地市级公务员占比33.6%,乡镇公务员占比31.4%,其他则主要为县级市、街道办公务员。按照惯例,本文将上述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分析。

  本文的因变量为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同方式的评价。问卷使用八道题目询问受访者对相关表述的态度,如“您认为您所在的部门从如下渠道得到公众的意见是否重要:面对面听取公众的意见”等。为了便于分析,在缺失值插补后,笔者将“非常同意、同意”合为一类,赋值为1,将“中立”态度赋值为0,将“非常不同意、不同意”赋值为-1,以此代表公务员对于各种参与方式重要性的评价。从整体来看,公务员针对大多数参与方式的评价较为正面。通过信度、效度分析可知,这组题目能够通过信度检验(Cronbach's Alpha=0.852)、效度检验(KMO=0.881),具备进一步分析的条件。

  针对因变量的分类,本文遵循实证调查的分类方法,即根据调查结果探讨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结构。按照以往的数据分析办法,研究者常对几道题目的得分进行赋分加总,求出平均分来进行分组。然而,简单的加总平均办法,并不能完整揭示公务员对公民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结构。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使用Mplus 4.2通过潜在类别分析(Latent Class Analysis),将类别变量的概率转化为参数的模型,挖掘外显变量背后的类别潜在变量。潜在类别分析允许针对变量进行多维度的分类,有助于探索类别潜在变量的内在结构。[38]换言之,潜在类别分析允许研究者按照多个标准针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经过多次分类尝试,并评估拟合指标的变化情况,潜在类别分析的最佳模型是分为四类,其结果如表1所示:

 

  表1列举了四个类别的潜在类别概率,以及八个题目在四组上的条件概率。在第一组中,公务员认为“面对面听取公众意见、通过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基层调研、接待公众信访”等参与方式重要的条件概率均较高,基本都在0.7以上,而且认为“举行听证会/座谈会”重要的条件概率也达到0.566,远高于其他几种网络参与方式。公民在这些过程中均会指向特定公务员个体,而且这几种属于较为典型的直接接触,因此笔者命名为“重视与公民直接接触”,以此代称属于第一组的公务员。根据其他组别条件概率的分布,笔者将剩下三类公务员分别命名为:重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以及漠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态度模糊。这四组公务员占比分别为14.5%,66.7%,3.8%,15%,显示整体上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所有方式的评价均较高。

  观察这四类公务员可知,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存在两个分类标准:其一,将公务员“重视与公民的直接接触”归为一类,而与其他方式相区别,即按照公民参与方式的特征分类。其二,按照公务员的态度差异分类,在此基础上分为三类,即认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所有方式均重要、均不重要或者态度模糊。这三类公务员之间态度截然对立,但是,三类公务员之间内部结构一致。通过潜在类别分析得出的这四类公务员,概括了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揭示了公务员群体内部的实际结构。通过对“重视与公民直接接触”与“漠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相比,研究可揭示何种因素影响公务员对“与公民直接接触”的参与方式的评价;通过对“重视与公民直接接触”与“重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比较,研究可分析何种因素造成公务员重视直接接触参与方式,却不重视网络参与方式。因此,接下来的回归分析中,本文将把“重视与公民直接接触”作为对照组进行分析。

  根据研究假设,本文包括五个自变量。五个变量均通过李克特量表来测量,即直接询问公务员对于相关表述的态度,并按照因变量同样的处理办法重新赋值为三类。例如,关于公务员对于公民意见回应的及时性,通过询问“公务员必须及时回应老百姓的需求”来测量,其中同意比例为86.2%,不同意比例为6.8%,其他比例则为中立(以下同)。关于公务员职业评价取向,通过询问“按照规章制度完成任务是最重要的工作评价原则”来测量,其中同意比例为84.3%,不同意比例为9.1%。而公务员认为其职业行为被公民批评的可能性,通过询问对“老百姓经常批评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来测量,其中同意比例为31.3%,不同意比例为59.4%。关于公务员认为公民参与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效应,通过询问“民众参与会给我们决策提供新的思路”来测量,其中同意比例为72.8%,不同意比例为19.9%。关于公务员预估其职业面临的社会风险性,采用社会信任程度来反映,即通过询问“一般说来,与人交往时,您认为大多数人都是可以信任的,还是对人都要小心提防?”来测量,其中认为可以信任的公务员占比为67.2%,认为必须小心提防的则为23.6%。

  三、数据分析

  通过潜在类别分析,根据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研究将所有公务员分为四类,并从公务员的职业行为禀性分析这些分类的影响性因素。为了便于解释模型结果,下文将根据四类公务员的特征(重视与公民的直接接触、重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漠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态度模糊)进行表述。由于因变量为定类变量,本文将使用SPSS19采取多分类逻辑斯蒂回归,分为两个模型进行逐步回归。其中,在模型1中仅放入控制变量,模型2则将五个自变量纳入分析。

  (一)模型1分析结果

  笔者在模型1中置入五个控制变量,结果显示模型整体显著,整体R2为16.1%。与 “重视与公民直接接触”相比,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偏好选择“漠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这与公务员的职业属性密切相关。与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相比,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与公民接触较少,更可能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所有方式评价较低。研究也发现,20-29岁,30-39岁,硕士/博士,乡镇以上层级的公务员与对照组相比,更可能对公民政治参与方式产生模糊态度。研究还发现,与“重视公民直接接触”相比,学历为硕士/博士的公务员选择“重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的发生比,是学历为本科的公务员的2.023倍,由此表明学历为硕士/博士的公务员不仅重视直接接触,而且网络参与方式评价也更高。此外,地市级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相比,更愿意重视公民政治参与的所有方式。

  (二)模型2分析结果

  在模型2中,笔者进一步置入五个自变量,模型整体仍然显著,整体R2上升为30.3%,显示模型整体解释力有较大程度改进。

  与模型1相比,各个控制变量对公务员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影响并未发生很大改变。结果仍然显示,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较不重视公民参与的所有方式。相对于参照组,学历为硕士/博士的公务员、地市级公务员,对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所有方式评价较高。

  与“重视与公民的直接接触”群组相比,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认为“公民参与不能给决策提供新思路”的公务员选择“漠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的发生比,是认为参与效果积极的公务员的2.044倍。这表明,如果公务员认为公民参与无法给政府决策提供新思路,那么,公务员就不重视公民政治参与的所有方式;否则,公务员就较为重视与公民的直接接触。分析部分证实了假设4。

  与“重视与公民的直接接触”群组相比,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五个自变量都影响公务员对公民参与方式的模糊态度。其中,对于公民参与效应、面临社

 

 

  会风险以及遭到公民批评可能性等变量秉持认识中立的公务员,对公务员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也较为中立。这表明,确有部分公务员对公民参与相关认识没有明晰态度。

  与“重视与公民的直接接触”群组相比,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不同意“政府应该及时回应公民意见”的公务员选择“重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的发生比,是同意该陈述的公务员的0.401倍。这表明,如果公务员不重视及时回应公民意见,则不会“重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即不愿意选择网络参与方式。数据分析结果证实了假设1。

  此外,不同意“按照规章制度完成任务是最重要的工作评价取向和原则”的公务员,也较为积极评价与公民的直接接触,而不重视网络参与方式。这表明,将完成工作任务视为工作首要评价取向和标准的公务员,往往更重视所有的参与方式,假设2由此得到证实。研究结果再次表明,公务员认为,完成工作任务与多种参与方式并举,是相互兼容甚至具有正相关性的。

  另外,社会信任程度高或者一般的公务员,选择“重视公民政治参与所有方式”的发生比,分别是社会信任程度较低的公务员的2.547倍、2.428倍,由此表明社会信任水平较高的公务员较为愿意重视公民政治参与的所有方式,而不仅限于与公民直接接触的参与方式。因此,假设5得到证实。

  研究表明,公务员是否可能经常受到公众批评,与其对公民参与方式的评价并无显著关系,因此,假设3并未得到证实。

  研究还显示,公民政治参与的效应并未影响公务员选择“重视与公民的直接接触”还是“重视公民参与所有方式”,因此,假设4并未得到进一步证实。

  总之,通过两个模型的分析发现,公务员的教育程度确实影响着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而且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39]即高学历的硕士/博士较为重视网络参与方式。同时,公务员类别、工作层级等也在某种程度影响着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在本文设置的五个假设中,假设1,假设2,假设5得到了证实,即公务员回应公民意见的速度、公务员的工作评价取向、公务员对于社会风险的预估程度,确实影响着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但是,假设3并未得到证实,而假设4仅仅得到部分证实。

  四、总结

  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同方式,现实地影响着参与效果。因此,学者不仅需要关注公民政治参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更需要关注公民应该和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参与政治。学者从公民的角度研究公民政治参与渠道选择(multi-channel choice)问题时,[40]也分析了影响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客观因素。但是,研究却忽视了从公务员主体视角出发研究公民参与方式问题,尤其是忽视了基于公务员的职业行为禀性分析公务员对于不同政治参与方式的评价。为此,笔者以公务员主体为视角,以公务员的职业行为禀性为依据,基于实证调查,采取潜在类比方法,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公务员对公民政治参与不同方式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验证了这些评价的影响性因素。

  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公务员对于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同方式确实存在评价差异,而这种评价差异可能影响公民参与方式的选择,并进而影响公民参与效果。随着国家民主治理的新要求和公民参与技术条件的新发展,公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治逐步成为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政府需要优化公务员的职业行为,通过多种机制加强公务员与公民的互动,在互动过程中,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加深对于公民的认知,切实提高公务员对公民意见的回应速度,并且注重将公民意见整合进政策议程,以提高决策质量。与此同时,积极进行社会建设,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信任水平,积极应对互联网等新型参与方式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积极鼓励公民利用新型参与方式,以扩大和深化我国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编号:014ZDA01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公共服务动机理论的验证、比较与应用”(编号:14JJD770013);北京大学翁洪武基金(编号:WHW201510)

  作者:王浦劬,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李锋,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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