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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建设
本刊特稿
本刊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6-8-9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原文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8期)
 
  本刊编辑部在2006年第8期卷首文《丢什么也不能丢掉信誉》中,疾呼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大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如今,10年过去了,社会诚信建设形势依然严峻。为此,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国发〔2016〕33号文件公开发布;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各级政府应当明确,社会诚信建设是社会进步的一项基本建设,必须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社会诚信建设;坚持从政府自身的诚信抓起,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是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是五位一体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其中包括诚信在内的社会道德和先进文化。诚信缺失,是当前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也是直接影响全面发展与小康建设的一个短板。商业欺诈、合同违法、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等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的顽疾。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不诚信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诚信缺失已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比如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讹诈等。海涅说过:“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全面小康也不可能在诚信缺失中建成。古往今来,诚信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崇高追求,正所谓“民无信则不立,商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不威”。所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政府是社会公正的支柱,是社会诚信的基石。要让全社会讲诚信,政府必须首先讲诚信。司马光说:“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新中国成立以来,总的说,人民政府是讲诚信的,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但也必须承认,确有政府诚信缺失现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把“诚信”溶化在血液中,体现在行动上,哪怕一时丢了面子,被百姓告上法庭,也不能丢了诚信。首先,政府必须把国家宪法和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根本依据,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法治精神的核心是诚信。坚决依法办事,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最大诚信。其次,政府对自己出台的规定和要求,必须首先做到。明知自己和群众都做不到的事,就决不去说。随时或定期检查政府的有关法规、法令和制度,凡是那些被实践证明不能做到的文件,应及时废止。作为地方和基层政府,在贯彻中央精神时,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不到的,决不能照抄照转。再次,保持政府诚信的连续性。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具有连续性。凡是前任或前几任政府答应的、承诺的事情,都要努力兑现;办不到的,应以充分的理由说明之,并真诚地公开向相关群众道歉,决不可“新官不理旧账”。抓住了政府诚信这个关键环节,就抓住了社会诚信建设的整个链条。
  建立健全政府诚信的体制机制制度。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须澄清吏治,着力建设一支清正廉洁、诚信务实的公务员队伍,毕竟政府诚信主要通过行政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来体现的;必须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自觉接受民众监督、媒体监督和司法监督,毕竟政府诚信是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下实现的;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确保政府诚信的体制机制制度,毕竟“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应本着“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精神,建立健全行政倒逼机制和问责制度。紧紧抓住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政的利器,对在政府工作中失职失责典型严肃问责,确保政府守信,推进政府工作。本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吏为民师”。只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做到讲诚信,就一定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带动社会诚信建设迈向新高度,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早日实现。  (执笔  邵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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