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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到“国家性”:语境与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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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
发布时间:2017-3-15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治科学中的国家中心范式研究”(编号:2013T60154)
作者:曹胜,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研究员,北京 100017

原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3期

  国家对人们的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领域的价值态度、行为选择和利益得失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围绕国家展开的丰富、复杂、多样的社会政治活动要求我们对国家展开深入的研究。列宁说:“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1] 这一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是对人类理解力的巨大知识挑战。数千年来众多卓越思想家围绕国家进行的思考和探索成为我们理解国家的知识起点和理论基石。要对国家现象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事实展开科学分析,“国家”涵义的确定是基础中的基础。对“国家”这一政治学的元典性词汇所具有的特定涵义进行厘定,是对社会政治生活中国家现象进行研究,进一步构建政治理论和展开分析的知识根基。只有厘清了“国家”在不同语境中的内涵和外延,一切理论交流和知识争辩才具有了明晰而确定的话语平台。

 一、“国家”:中文语境中的共同体

在中国的知识图景中,“国家”是一个具有多重复合涵义的词汇。古代汉语中“国”“与“家”是有着各自特定涵义的,现在意义上的“国家”含义集中在“国”。“国”作为典型的象形字,其组成结构明确地体现出其理论内涵。“国”写作“國”(亦写作“囯”),冬官·考工记》中载:“匠人营国,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後市。”《礼·王制》中载“五国以为属,十国以为连,二十国以为卒,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孟子》中有文:“大国,地方百里,次国,地方七十里,小国,地方五十里。”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曰:“或者,邦也,从口从戈,一以戈,一为守,其义尚不明。盖口为国土意,若以兵器之戈而卫之,则其一为表示领土之境界意,一为有时如亘之有二线,亦犹表示田地境界之畺字。”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曰:“邦也。邑部曰。邦,國也。按邦國互訓。渾言之也。周禮注曰。大曰邦。小曰國。邦之所居亦曰國。析言之也。从囗。从或。戈部曰。或,邦也。古或國同用。邦封同用。古惑切。一部。”概而言之,对“國”进行字体构造的象形意义分析,“囗”为地域范围的框定,“戈”为暴力工具下的治理,“口”为一定数量的民众群体,“一”为生活所凭籍的土地资产,这些涵义共同组合而成的“國”显然是共同体的形象表达。与“國”相对照,“囯”虽然在构造上与“國”类同,但其所着重凸显的是“王”,即“统治者”之于国家的重要性。

在古代的语境中,“家”也与“国”有着相似的内涵,如“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之家也”,在当代汉语“国家”中,“国”与“家”构成了语义偏重于“国”的偏义复词,是某种政治、文化与地域涵义的叠加,而“国家”合用则是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概括性称谓。在语义演变中,“国”的涵义未变,而“家”则成为家庭的指称,但二者并未分离,而是在关联意义上被广泛运用。从“家”到“国”的递进,“国”由“家”而具有了特定的文化涵义,被赋予了由“家”而“国”的伦理道德价值,伴随着共同体范围的扩大,而形成一种政治伦理逻辑的推衍。“家—国”构成了古代中国政治伦理的核心理念之一,与世界上其他文明形成了鲜明的比照,成为理解古代中国政治的核心密码。在“家国天下”的相互关联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具有共同政治伦理支撑的依循共同逻辑而演绎形成的思想体系,古代中国的政治治理就是在这一伦理逻辑支配下展开的。从“国”的结构组成,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共同体的要素成分,而“国家”的关联共用则凸显了其构建秩序所依循的伦理逻辑。由此观之,在中文的语境中,“国家”这个词汇主要是指称一个内涵丰富、寓意深刻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观念在历史演变中不仅仅以客观实体的方式存在,而且被赋予了某种政治道义和情感依赖。

在中文语境中,还有很多与“国家”有密切关联的词汇,有些逐渐发展成为学理分析的核心范畴,值得我们作比照分析。“政权”就经常与“国家”共用作“国家政权”,指称国家的统治体制,或者特定的治理当局。作为抽象的理论范畴,“政权”指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组织及其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凭籍此实现并维护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这与作为共同体的“国家”概念既密切关联,但在内涵外延上又有明确区分。“政权”与“国家”在学理上的关联与分离,对于确立二者的独立意义有着重要语义价值。较之于“政权”,“社稷”一词更富有文学色彩,“社稷”本来是指土谷之神,是农业社会的图腾象征。古时君主祈求国事太平,平谷丰登,每年都要到郊外祭祀土地和五谷神。由此,社稷也就成了国家的象征。所谓“社稷之忧”、“社稷之患”、“社稷之危”等都表达的是对“国家”的忧虑、隐患、安危。这个代称本已很少用,但当代政治学者潘维将其学理激活,用“社稷体制”指称中国独特社会模式,进而与体现独特的经济模式的“国民经济”和体现独特的政治模式“民本政治”,共同构成了中华体制”或说“中国模式”。[2]

二、“state”:西文语境中的国家政权

在西方文化的知识世界中,理论内涵上指称“国家”的词汇经历了历史的变革,逐渐形成了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体系。在古希腊词汇中,具有“国家”涵义的词汇是polics,其涵义是“城邦”,所指称的是在城邦范围内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其真实涵义是指“人生活在城邦共同体之中”。而在古罗马的语境中,“res publicus”成为具有“国家”涵义的词汇,其所指称的是罗马共和国的社会政治共同体。显然,这与中文中的“国家”的涵义有着本质上的相同,其所关注的都是共同体本身。

作为具有明确政治涵义,对特殊政治单位指称的概念“state”在十五六世纪才逐渐确定下来。从词源意义上讲,“state”一词是从“status”(等级、状态)一词演变出来的。在中世纪晚期的语境中,法学家把“status”用作政治术语,既指统治者所处的优越状态、条件和地位,也指整个王国的地位。但是,“state”并不是“status”直接派生的。因为后者在本质上没有包含前者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含义,在二者之间还存在着过渡性词汇。“Estate”(等级、状态)被认为是“state”的直接词源,或者说二者实际上是同一个词。“state”含义的特定化,即从原义是“状态”逐渐转化为一种特定的状态:对特定地域的垄断性占有,并且对生活于其中的居民行使统治管理权力。从这一变化过程,我们可以看到“state”在原初意义上指的是某种特定的状态或地位,其所凸显的是共同体内部的某种特定秩序性设置,而不是共同体本身。

剑桥学派政治思想家斯金纳认为,“state ”的这种含义转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直至16世纪末才基本完成,构成这一转变的决定性因素是“state”从“统治者维持自身地位”的涵义逐渐转变成脱离了人格化归属而指称政治社会秩序状态的语义体,指“自身领土内法律和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公民联合的唯一适当的客体”。[3] 这一从人格化走向非人格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其获得自主性的过程,逐渐具有了组织上的特质。对于“state”现代涵义的赋予者则存在着学术争论,卡西尔、博比奥、萨拜因等人认为是马基雅维里赋予了“state”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涵义。[4] 而斯金纳则认为虽然国家的现代含义起源于意大利,但是由法国的布丹最终实现了语义转变的。是否明确区分国家权力和统治者权力、国家和全体公民这些范畴是国家概念形成的标志。布丹不仅在用法上把“Estate”与“state”区别开来,而且把国家看作领土内最高政治权力的所有者,实现了国家的非人格化。由此,在西方词汇中确立了“state”对“政治意义上国家”专用称谓的知识地位。在确立政治意义概念之后,“state”成为对各个历史阶段基本政治组织单位和形式的总体概括。古希腊的城邦政权被称为城邦国家(city-state),而现代意义上围绕着“民族”建构起来的国家政权形态则称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

state(国家)与sovereignty(主权)在理论内涵上具有深度的交融互通。布丹作为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在《论共和国》中把主权视为定义为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是“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他在论述中突出强调了主权的绝对性,永恒性和不可分割性。这是与西欧特定的社会政治形态有密切关联的,其所针对的是多元化的权力分立格局。布丹的主权理念中心主旨是要突破中世纪以来所形成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所表征的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的对立,特别在长期封建社会之政治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贵族权力与国王权力的对抗。布丹认为主权是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的,其理论辩护的对象的是专制王权,但在后来理论发展中,这种主权成为具有独立意义之国家的独占物。由此,国家具有了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即“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这既是对内的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也是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在与西方文化交流的过程中,与中文“国家”相对应的英文词汇至少有这样四个:作为政治抽象涵义的“state”,指称特定地域意义之国家的“country”,“land”则是赋予感情色彩的文化表达,还有具有民族文化认同涵义的“nation”。不同的学术词汇或理论范畴是基于各自的语境所产生,并在运用中发生了转意等现象,生成了特定的内涵,在语义指向上各有侧重。在学术交流中,这种通过翻译所形成语义对应性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种中西文化差异的存在给我们在不同语境中理解“国家”的涵义构成了知识挑战,增加了交流中误解的可能,但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理论创新的启发,这就需要我们在学术讨论时作明确的参照比较。通过比较中的些微差异,把握不同语境中所生成理论范畴的特质内涵,确立起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的自主性。

三、语境比较中的“国家”

从学术交流角度讲,在社会理论分析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完全对等的理论范畴,因为每个理论范畴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形成的,其本身就是特定情境中政治结构、经济形态、理论传统、文化观念及话语体系的综合产物。政治理论范畴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构成,在一定意义上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多样化的存在决定多样化的理论。即使是具有高度相似性存在,在抽象为理论范畴过程中也往往附着了情境要素。“国家”和“state”作为不同语境中所形成之政治理论的核心范畴,在具有共同特质的同时也存在多重差异。

中文语境中的“国家”更多地是指基于特定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具有多重政治要素的社会共同体,这与城邦意义上的“polics”和民族国家意义上的“nation”是有共同之处的,但是由于中国特定的社会情境,又并不体现为城邦与民族的意蕴,而是与“家庭”或“宗族”有更为紧密的关联。需要重点指出的是,“nation”在英文的知识背景中,同样是一个历经语义变迁而内涵丰富的词汇。在惯常的学术讨论中“民族”被作为指称具有鲜明文化心理特征意义的词汇来理解,这是与西方近代以来在思想意识领域中民族主义的崛起密切关联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基于民族认同而形成的现代国家也被称为nation-state或nation。“nation”在有的情形下也用于对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作概括性指称,这在当下与民族国家的实践形态是不冲突的。相较之下,中国语境的“国家”作为一种指称从古到今的政治共同体的理论范畴,则有着自身的理论优势。

“state”的涵义与所指称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社会政治涵义共同体的“国家”一词有着本质的差异。概而言之,前者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而后者则是“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从比较意义上讲,政治理论意义上的“state”在中文语境中更为恰当的对应词汇应当是“政权”、“国家政权”或“政治国家”。在政治学知识领域中,惯常所用的“国家”具有与“state”大致对等的涵义,成为我们进行社会政治分析的基础性词汇,这里的“国家”应该作政权意义的理解。严格说来,采用“国家政权”或“政治国家”的表达方式更具有恰切的涵义对应性,也可以避免与涵义丰富的“国家”在不同知识背景中的不同指称而混淆。

只有将“state”作为与“国家政权”或“政治国家”对等意义上的分析词汇,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对“国家”与“社会”知识分野上相互对立的特定涵义。而政治学分析中常用的“国家—社会”分析进路更恰切地的称谓应当是“政治国家(国家政权)——公民社会(市民社会)”。而在当代国家研究知识领域中,“国家建设”、“国家发展”、“国家与经济发展”、“国家与社会变革”等研究主题中的“国家”都是“state”意义上的涵义指称,所探讨的是“国家政权”(政治国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形态和相互作用机制。理论分析中的“国家”就是这种与“state”意义相一致的政治概念,而不是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对“state”进行的“斯金纳式”的语义学追溯为我们确定了“state”和“国家”(或曰“国家政权”)在社会政治科学研究中的确定涵义,这构成了国家研究的知识基础也框定了国家研究的理论边界。

四、从“国家”到“国家性”:理论范畴的演进

“国家”(state)作为我们理解社会政治生活的最基本的概念范畴之一,其语义的确定是展开学术交流对话的基础。具体而言,即使是在西方的语境中,“国家”作为一个具有鲜明政治涵义的词汇,不同的政治思想家给其进行的概念界定也是各有不同的。作为现代社会理论奠基人的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对“国家”的界定就有巨大的差别。简要而言,马克思着重从政治与社会经济互动的意义上突出强调国家的本质特征,挖掘其与作为经济社会主导阶级的关联,从而提出了其核心观点“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韦伯则从制度实体所具有的组织特质角度,将“国家”定义为“一定的领土及领土之上的人民拥有控制权的强制性团体”,是“合法强制力的最终垄断者”。

在当代西方国家研究的理论文献中,普遍采用的是韦伯意义上的“国家”,即认为:“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5] 这是因为马克思的国家概念具有鲜明的批判色彩,其所凸显的是国家与阶级的关联,适合于在复杂系统中探求内在本质。相较之下,韦伯的国家定义所强调的是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制度特质,更便于不同组织或不同情境中相同组织的比较分析。这种意义上的国家定义更能被主张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各领域所接受,形成具有共识性的基础理论,从而成为广为运用的典范性概念。在韦伯意义上的国家概念中,“对一定的领土及领土之上的人民拥有控制权的强制性团体”中所包含的关键性要素有“领土”、“人民”、“强制力”、“垄断性”、“合法性”、“组织实体”等。这一定义为社会科学研究厘定了国家研究的基本理论要素,其中最为本质的内容就是“最终强制力的合法垄断者”,构成了韦伯意义上国家涵义的精髓。其实,马克思主义对这种意义上的“国家”涵义也是予以认可的,恩格斯所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这里所提出的几个核心命题“从社会中产生”、“自居于社会之上”、“同社会相异化”,其所凸显的就是将“国家”与其他组织实体区分的关键要素,就是认为国家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组织力量”。[6] 韦伯意义上的“国家”作为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被广泛应用于各学科的理论研究中,诸如“国家构建”、“国家发展”、“国家与经济发展”、“国家与社会变革”等主题中的“国家”都以此为理论分析的核心概念。

国家作为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至为重要的组织实体,向来都是学术研究的中心主题。思想家们围绕这一主题而作出的思考探索,形成了政治理论中居于主体地位的知识领域。从学术演变史来看,国家知识传统既有曲折沉寂也有发展超越。在当代政治理论演变中,作为20世纪主流范式的行为主义政治学,以“政治系统”、“结构—功能分析”等替代了“国家”,国家研究陷入理论沉寂期,直至80年代国家中心理论范式兴起,“国家”才被“找回来”,再次成为政治理论的中心范畴。美国政治学者内特尔(Nettl)早在1968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为概念变量的国家》,强调要高度重视“国家”的理论意义,主张将国家概念重新引入政治科学研究,这在行为主义政治学盛极一时的知识时代具有理论开创的标界性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成为政治学研究中“国家”被重新“发现”的标志性事件,对于之后在政治学等各个学科广有影响的国家回归理论潮流而言具有奠基性的理论价值,开启了现时代国家研究的知识进程。

内特尔在《作为概念变量的国家》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具有鲜明国家中心论色彩的概念范畴“国家性”(stateness),主张国家概念是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政治系统论和结构—功能分析所不能替代的,对于社会之间的差异性和非连续性有着独特的解释力,在社会政治事实研究中无论是定性考察还是定量分析都离不开“国家”这一基础性概念,倡导在政治学研究中重启“国家”的议程。[7] 内特尔对国家作为概念变量之“理论合法性”的论证是从四重意义上展开的:其一,国家是集合了一整套功能与结构,并且将其适用性予以普遍化的社会组织体。国家具有超越其内部各种社会组织的特殊地位,其集中表现为制度化的权力,具有权力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以非人格化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其二,国家是国际关系领域里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形态。由于国家具有对内对外的独占性主权,承担着连接国家内外不同社会的制度性功能,因此构成了国际领域中不可化约而且不可替代的组织单位。其三,国家是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组织体,而且具有高度的社会普遍性。国家内生于社会,是社会构成中的独特领域,但其具有作为独立组织的自主性,而且对整个社会构成了普遍化的作用力。其四,国家本质上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作为社会成员共同经验的组织化扩展物国家呈现为特殊的组织结构,并以获得社会的高度认同而存在,因此具有内在的文化特质。显然,在内特尔的理论主张中“国家”概念完全具有作为社会政治分析之概念变量的理论资格。

内特尔在论文中将“国家性”作为政治学的基础性概念,认为其作为核心理论变量对于分析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政治过程有着重要价值,并从抽象意义上考察了国家性的表现形式和展开过程,进而在不同语境中对国家性在制度和文化上所呈现的差异性做出了解释。内特尔认为,“国家并非一个一目了然的自主行动的领域”,需要从事实中对国家的自主行动的能力及其范围作出具体分析。他以英美等国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事实为例,比较分析其在“国家性”意义上的不同,重点是国家相对于社会的组织差异和不同国家作用于社会时在力量强度上所表现出的区别,这就开放出了对国家之“强”与“弱”进行考察的知识进路,使得对国家的本质特征作深化理解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当代社会科学的知识领域中,“国家”作为政治学的核心理论范畴,并不是不可分析的概念抽象,其在具体社会事实中可以呈现出多种可分析的政治形态,如政府、政策、官僚等等。这些具体形态可以是组织机构,也可以是特定的政治过程,但正是由于其具有的国家性(stateness)使他们与其他的组织机构和社会活动区分开来。凭籍“国家性”这一概念的提出,“国家”不再是抽象的理论范畴,而成为可分析性的存在状态。我们可以通过对社会历史事实的分析,深入探讨国家相对于社会之自主性程度的高低,以及国家在资源汲取、组织控制、规训濡化等方面之能力的大小。

五、“国家性”的理论内涵

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组织实体,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影响至为深刻。从社会共同体形成以来,类国家、国家或超国家(这些表达都围绕国家展开,是因为它们都具有某种国家的特质,承担着某些国家的职能,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与一般的国家形态有着很大的不同)就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以各种方式对社会政治生活构成重要的影响。这种社会存在必然对人们的社会意识构成决定性影响,国家的事实存在要求人们作出对国家的理论思考。理论范畴从“国家”到“国家性”的演进带动了政治理论分析论域的展开,将人们对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认知推进到新的高度。

内特尔所谓的“国家性”,质而言之就是韦伯意义上“对强制权力的合法垄断性”。正是这种“国家性”赋予了国家这一组织制度不同于社会组织(包括其他政治组织)和社会制度(包括其他政治制度)的理论特质。国家在社会存在意义上的这种特质也构成了社会知识研究中国家理论与一般的组织理论和制度分析的本质区别。内特尔的国家性理论认为各个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层级政府由于历史路径的不同所形成的“国家性”是不同的,具体体现为国家性程度的高低和国家性类型的差异等。

对于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是其具有社会公认的行使社会强制力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定政治价值。正是基于“国家性”的这种特质,政治学者们将人类社会的存在事实从宏观抽象上区分为国家(state)与社会(society)两个部分。与社会相比较,国家的独特性,即“国家性”就表现在:其一,国家是掌握着这个社会的“最终强制力”的组织机构,比如政府、法院、警察等等,他们所行使的都是来源于国家特质所派生或分解出来的权力。这些依靠行使国家强制力而存在的组织机构是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所不可能具有的,因此国家所具有的这种“强制性”具有社会强制力的终极性。其二,国家是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唯一合法存在的社会强制力。在同一区域内不容许存在两个或者更多个国家组织,这一点在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的“主权理论”中得到了理论论证,因此国家对某一地域内强制力具有独特的“垄断性”。其三,国家所具有的这种垄断性的强制性是获得社会政治合法性的,是国家统治下的民众所认同的。这种认同来源有所不同,在古代社会更多的是基于“君权神授”的国家宗教或者依靠暴力强行控制的结果,而在当代社会更多的是基于民主程序,通过选举等方式而赋予的。由此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提升为政治权威,获得了政治社会意义上的合法地位。在具有垄断性的社会强制组织“国家”统治和管理之下,存在着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它们共同构成了宏观抽象意义上的“社会”。

理论分析意义上的“国家”具有马克斯·韦伯所言的“理想类型”特点,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理想化的应然形态,是理论抽象的产物。而现实状态中的国家往往与“理想形态”的国家有着较大的差异,或者只是具有其中某些特质的社会存在,或者处于趋向于“理想类型”形态的进程中。比如,在前现代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在世界范围内国家的存在形态更多数处于向“理想类型”过渡的低级阶段,不具有高度的国家性。其实只有现代国家才逐渐获得了韦伯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构成了对整个社会的最终控制权的垄断地位。即使是在当下的非洲大陆的某些国家也并没有一个获得政治合法性、具有垄断性强制力的国家政权。社会权威还是处于一种分散化的状态,暴力分布在各个部落手中,并没有一个凌驾于整个地域范围内众多民众之上的组织力量,所谓的国家政权并没有具有韦伯意义上对社会强制力的最终垄断地位。[8] 这就是福山所指出的当代全球治理背景下进行国家构建的问题。[9] 因此,从时间和空间这样两个基本维度对国家这种独特的社会组织形态进行考察,呈现给我们的是完全多样化、复杂化、具体化的国家事实,而这种存在状态正为国家研究提供了至为丰富的原始素材,也要求国家研究对这种复杂的事实作出解读,探究其之所以如此的深层缘由。

从国家研究知识演进的角度而言,“国家性”概念的提出较之于韦伯的国家定义更进一步明晰了国家研究所指称的社会事实范围,将国家研究从整体或抽象研究的传统进路中“解放”出来,进而将“国家”降解为可供社会科学分析的各具体表现方式,诸如政权组织、政治制度、公共政策、政府措施、官僚行动等等。从理论演进的意义上讲,正是在这一理论范畴的基础上,国家研究突破了传统政治学研究中哲学抽象演绎的局限,开启了国家研究的科学时代。以“国家性”为基础所形成的国家自主性、国家能力、国家构建等抽象概念所指称的社会政治事实具有了明确的理论内涵,进而将其纳入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之下展开具体分析,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把握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行动能力、成长历程等。

六、“国家性”的主题论域

“国家性”概念的提出为多视角、多层面、多领域分析“国家”这一复杂的特殊组织结构体提供了的理论范畴和知识可能。内特尔关于“国家性”的分析为此后所形成的国家中心理论范式的研究厘定了国家与社会的组织边界,确立了国家区别于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制度的本质内涵,构成了国家自主性、国家能力、国家构建等一系列理论范畴的知识基础,进而在理论传承中确立起了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进路,逐渐形成了国家构建、国家与经济发展、国家与社会参与、国家与国际秩序等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论主题,现有的国家理论就是对这些复杂事实作抽象分析的知识表达。

在国家事实存在中最能体现“国家性”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以及由此而生成的各种各样或固定形态或变动过程的社会政治。这在理论形态上集中体现为“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范式,构成了国家研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从知识渊源上,该范式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关系所展开的经典论证。这一分析范式在比较的意义上凸显了国家与社会各自的特质与内在的密切关联,能够为具体的社会政治事实分析提供最为基本的理论框架,因而得到了众多研究者的重视和认同,成为政治学理论的经典范式。这一理论范式具有开阔的知识论域和巨大的延展空间,既可以从哲学规范的意义上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抽象形态进行理论演绎,也可以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具体体现“国家性”和“社会性”的事实形态和动态过程展开科学研究,因此在当代的国家研究中这一知识进路构成了理论主流。

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划分的分析框架中,核心的分析对象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其表现出的各种具体事实形态。由于社会是各种非国家的社会组织和民众个体的总称,是一个涵盖内容特别庞杂的抽象范畴,具体展开为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是对国家这一组织形态与这些领域构成的复杂关系进行研究,具体体现为对多样化、复杂化的事实现象展开分析,揭示其内部的作用机制,并解释和预测其最终的社会政治后果。就“国家性”的理论主题展开而言,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以国家为分析对象,主要考察国家的组织形态、制度结构和社会政治功能等,其二,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分析对象,主要考察国家对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具体作用情况。这些研究对丰富、复杂、鲜活的社会政治事实进行分析,探究其内在的奥秘,从而形成了国家性理论分析的知识成就。

由“国家性”这一理论范畴所开放出的研究主题不同于之前以国家为独立对象的理论探讨,而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整体框架中展开的具体分析。从范式展开而言,“国家性”集中体现在以“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为核心命题的具体研究中。“国家自主性”揭示了国家较之于社会的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国家”成为解释社会政治现象的基本变量,这一研究侧重于性质的判定和角色的厘清。在确认国家之于社会具有普遍意义上自主性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不同情境中国家自主性的差异性和变动性。“它们(国家)在实际上所具有的自主性的程度,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都因具体的场景而异。值得强调的是,国家自主性的实际程度和后果,只能从特定的政治系统和特定的历史性国际环境的角度来分析和解释。”[10] 国家自主性的差异不仅仅表现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性”的区别,同时也表现为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政策领域中“国家性”的不同。国家作为社会行动者所展示出的能力潜质,国家获得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并实现这种自主性的程度,以及国家行动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程度则是“国家能力”理论范畴研究的重点。国家理论以抽象的“国家能力”概念为起点,对社会历史事实中所表现出的国家对社会影响作用展开深度剖析。国家对社会的强制性控制和建制性协商都彰显了国家对社会施展影响的能力,而现代国家构建的进程就是国家对社会渗透、汲取、控制、协商、濡化等各种能力提升的历史过程。“国家性”的自主性程度和能力大小是密切关联的理论范畴,它们从不同的层面形成了对“国家性”的理论诠释,由此也为分析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多样化的结构、关系、形态而铺垫了知识基础。

借助“国家性”这一基础性概念,当代的国家理论将传统国家研究中的整体分析降解为对国家机构、政府官僚、政策制度的分析,揭示国家内在本质的具体实现方式,从而大大拓展了国家研究的范围。主张国家中心理论范式的学者将“国家性”应用到了具体社会事实的分析中。“这种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理论分析是国家回归理论进行国家研究的基本特色,与之前从理论概念出发进行抽象哲学演绎的研究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不再是进行绝对意义上的理论推演,而是以特定时空条件和社会情势为基础而展开的分析,强调事实的基础性地位,认为理论分析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11] 政治科学化的国家研究着眼于对单个的或者数个有比较价值的国家实体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状态展开分析,通过对社会事实中的国家现象来考察抽象的国家本质。具体而言,纳入到国家研究知识领域中社会政治实体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组织、行使政府职能的官僚组织、以及由政府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的对社会生活领域加以管理规范的各项制度政策等等,而以动态方式呈现出来的社会政治过程则包括公民参与、政治变革、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等等或宏观或微观的具体社会事实。

七、国家理论的时代意义

追溯国家理论研究从“国家”到“国家性”的知识演进,我们旨在探寻在现代政治语境中的国家实体所具有的“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本质内涵。国家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一知识领域具有了广阔的延展性,随着社会政治形态的不断变迁,我们可以将诸多崭新的社会事实纳入到其分析范围中来,从而使得国家研究具有了鲜活的生命力和强烈的时代感。须知,当代政治生活的实践变革,既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变革”,也是发展理论必需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在回应时代性语境变革中才能实现“知识增量”。以国家理论变革关照当下中国政治实践中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努力,其中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有着至为丰富精彩的呈现,从中我们可以察觉到成长意义中的“国家性”,而走入治理改革实践,我们又能发现其对“国家性”内涵所形成的延展化与丰富化。时代的实践变革需要时代的理论创新,我们在时代变革的中西方语境中研究“国家”,尤其需要确立在研究中的主体地位,以更多“反思性的解释学使用”[12] 来掌握现实语境中“国家”及“国家性”的涵义结构。唯有如此,国家理论研究才是真正拥有了中国自身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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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曹胜. 国家自主性的知识逻辑与研究视域[J]. 浙江社会科学, 2012(8).

[12] [德]哈贝马斯. 论解释学研究的普遍适用[A]. 哈贝马斯精粹[C]. 曹卫东选译.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From “State” to “Stateness”: Context and Horizon

Cao Sheng

 

  [Abstract]As the core category in political theory, "guojia" means the political community, while "state" refers to the political regime. Their meanings hav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different contexts in Skinner’s semantics. Based on these, it’s the evolution of state theory from Weber’s STATE to Nettl’s STATENESS. STATENESS highlights the STATE as "the final monopoly of legal force" in theory meaning, brings the STATE out from overall or abstract studies in the traditional approach, explicates the STATE in the scientific analysis form of government, institution, policy, officials, etc. Under the framework of state and society relationship, STATENESS has advanced some abstract concepts, such as state autonomy and state capacity, which established the state-centered paradigm, expanded the horizon of state theory, and gradually formed some research subjects, such as state building, state and development, state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 state and international orders, etc. It opened a era of scientific theory on state. In the context of China's current governance practice, we need to establish the "subjectivity" in the state theory. The era of political practice must match with the era of theoretical innovation.

[Keywords]state, stateness, state-centered paradigm,context

[Author] Cao Sheng is Associate Researcher of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 Beijing 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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