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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演进及重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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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6-22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以“斯诺登事件”为标志,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一轮的治理困境。一方面,以欧美“安全港协议(Safe Harbor Agreement)”的破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的独立为代表性事件,传统的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受到冲击;另一方面,以NetMundial大会(巴西)、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为代表的新治理议程的出现,则表明了各国试图寻找替代或修正的治理路径与治理机制的努力。由此引发的疑问便是,作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涉及多层次议题的治理现象,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为何形成了当前的治理困境?其又经历了何种演变进程?

国际力量对比的迅速变化以及全球气候变化、恐怖主义危机、网络信息安全等诸多问题所带来的全球性挑战,都呼唤着全球治理体制的适时调整以及合理变革。[1]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全球治理格局和全球治理体制”进行的政治局集体学习中指出,“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在此时代背景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被提出,并写入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互联网全球治理这一具体议题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专门提出了“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由此成为互联网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基本内涵。在2018年4月举行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如何理解习总书记的讲话,如何落实“中国方案”并推动其成为重构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方向和基础,则是实践者所要面对的挑战。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演进历史的梳理,试图对上述挑战进行回应,并为中国方案在此具体议题中的适用性提供合理性解释,从而进一步探索其可能的实践路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相关研究进行评述。本文将指出,已有研究尽管做出了详尽而微的描述性分析,但并没有对其演进过程展开整体性、历史性梳理,因而也不能在理论上为未来的制度重构提供合理性解释。第二部分对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基本内涵和治理属性进行了界定,从物理层、逻辑层、应用层这三个层面对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结构、议题与主体做出了阐释性说明。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对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了梳理,“无政府主义”价值理念推动下的社区自治、商业利益主导下互联网“金矿”的全球治理、网络主权影响下的互联网全球治理新格局构成了其演变的三个阶段。第四部分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核心思想的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重构方案做出了解释,并结合本文对于其演进历史的分析,指出了“中国方案”在指导未来变革方面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一、文献评述: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及其演进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突破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全球性的互联网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相关治理议题也由此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普适性的基础平台,互联网与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因为此,不同于针对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等传统对象的治理,互联网全球治理是一个多层次、跨领域的复杂问题,涉及多种议题、主体、维度和机制。当前研究中,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种复杂性,并指出应该超越宏观政治层面的理论探讨,更为详尽地分析全球治理模式的问题、主体、机制[2]。但更多的研究却仍然沿袭了传统思维,没有充分挖掘互联网全球治理议题的丰富意蕴,及其潜藏的对于国际公共事务治理旧范式的颠覆。具体而言,这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就研究对象而言,国内相关研究大多聚焦于互联网域名分配及根服务器管理等相关议题,并基于此提出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相关论断[3]。事实上,互联网一般被视为三层结构的有机体系:以网络、设备为主体的物理层,以协议、标准为主体的逻辑层,以及以内容、服务为主体的应用层[4]。每一个层次都存在着相关议题的治理问题,且三个层次的治理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已有研究虽然可被视为狭义上的、聚焦于逻辑层的互联网全球治理,但基于此所得出的结论却可能存在过于局限的问题。

再者,就研究思路而言,国内相关研究大多继承了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领域的研究传统,重点关注“国家”在互联网全球治理进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变迁[5]。这一研究视角固然重要,但难免存在局限。互联网全球治理作为多主体参与的复杂进程,“国家”即使表现出了超过其他主体的强势作用,也不代表其就能完全解释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变迁过程。部分研究虽然注意到了非国家主体的作用,但又片面强调“多利益相关方治理”(Multi-stakeholderism)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基本模式[6]。上述局限的产生原因在于没有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对互联网全球治理做出整体性梳理,使得研究者仅关注某一阶段的治理特征,从而得出了特殊性而非一般性的研究结论。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产业应用的不断成熟,互联网已经成为全球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演化形成了复杂的治理议题。已有研究在对象范围和历史视野这两个方面的缺失使其难以对互联网全球治理作出全面阐释,也难以对当前的治理挑战作出有效回应。本文对于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及演进过程的整体性梳理,不仅有利于弥补国内相关研究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为“中国方案”在指导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重构过程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提供支撑。

二、互联网全球治理:层次、议题与主体

互联网全球治理包含三个层次:物理层、逻辑层和应用层。每个层次都存在相关的治理议题,且三个层次的治理机制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并共同构成了有机统一的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见图1)。


就物理层治理而言,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基本对象包括频谱资源、网络带宽等,而其主要的治理议题集中于全球公地资源的利用和“网络中立”问题。前者主要涉及频谱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而后者则主要讨论网络运营商与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关系。具体而言,频谱资源类似于全球公地,“公地悲剧”现象的存在要求建立全球治理机制以协调不同主体的集体行动;另一方面,“网络中立”原则要求所有互联网内容和访问都被平等对待,从而限制了各国网络运营商对网络流量进行歧视定价的行为——这也自然引起对其的激烈反对,并由此产生对于全球治理机制的需求。就治理主体而言,互联网物理层全球治理主要依赖于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电信联盟”(ITU),其在各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框架下协调各国行为。

就逻辑层治理而言,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基本内容是对于多种协议的治理,这包括域名管理与解析层面的通信协议、数据传输协议、IP地址分配协议、网页通信协议、语音数据编码协议、电子邮件通信协议等。治理的核心目的是保证不同网络节点之间的“互通性”。换言之,互联网逻辑层治理的核心是取得网络共识,使得关键多数人愿意采纳该协议以作为通信标准,从而实现网络效应。互联网逻辑层全球治理的主体包括多个机构,ICANN、IETF、W3C、IEEE等国际组织分别负责不同协议标准的治理,而其治理机制则更接近于“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技术社区、研究团体、商业公司、公民个人分别发挥着各自作用,并通过自下而上的协商机制实现治理共识。

就应用层治理而言,互联网全球治理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知识产权、网络内容以及与数据相关的网络权利,后者包括隐私权、被遗忘权、发展权等。互联网应用层全球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挑战是开放式互联网打破信息传播门槛之后所引发的与传统规制体系的冲突问题。一方面,就其进步意义而言,这种冲突可能推动创新和促进知识的平等获取,例如缓解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开放、信息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就其消极意义而言,冲突也可能导致权利的侵害,例如网络数据的极大丰富为大规模数据监控提供了条件和便利。考虑到各国规制体系存在显著差异的事实,协调各国以形成治理共识便成为互联网应用层全球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由于各国规制体系的调整只能建立在主权国家的权威之上,因而互联网应用层全球治理主要依赖于政府作用的发挥。

互联网全球治理的三个层次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实质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统一整体,而不同层面的治理主体也往往跨层次产生影响。举例而言,长久以来ITU主要聚焦于物理层面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治理而不涉及逻辑层和应用层,但2012年国际电信世界大会(WCIT-12)审议并修改了《国际电信规则》,其不仅将后两者纳入到管辖范围,并同时将表决程序从“一致同意原则”修改为“多数同意原则”,从而赋予了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以更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虽然应用层面的治理主要依赖于主权国家对于规制体系冲突的协商与调整,但技术社区、商业公司、公民个人等利益相关方也通过不同方式在影响决策过程,而后者所秉持的价值理念正是包含了逻辑层治理要求“互通性”的主导思想。

互联网治理议题的全球化,以及相伴随的对于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紧迫需求,不仅源于互联网作为全球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性的提升,其同样还源于互联网在全球扩张过程中存在的三方面基本特征。首先,无论是物理层、逻辑层还是应用层,其都具备“网络效应”,即“网络规模越大、价值越大”,而这便在客观上要求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公地喜剧”。再者,互联网形成全球网络的过程中存在“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并由此反过来阻碍了互联网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地喜剧”现象的形成。无论是物理层的频谱资源还是逻辑层的域名资源,其都体现为公地意义上的稀缺资源:过度使用、恶意占有都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另一方面,局部区域产权制度的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都可能导致“反公地悲剧”,使得互联网应用层面的知识开放、知识共享局面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第三,伴随着互联网作为全球性基础设施的普及,与之相关联的“价值风险”将日益凸显,尤其是源于不同国家制度差异所导致的价值冲突。无论是个体层面的隐私保护,还是集体层面的公共安全,都不可避免地与互联网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因而牵涉更为广泛的治理主体和更为复杂的治理议题。

面对不同层面的复杂治理议题,以及全球化进程中所出现的治理挑战,不同主体站在不同立场、出于不同动机发挥了不同的作用。笼统而言,这又主要包括社会、市场、国家三个方面。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其治理主体以社会组织、专家群体为核心,治理理念往往包含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思想,将治理对象(互联网)视为公地资源,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共享共治。相比于社会主体而言,市场主体的治理行为主要源于利益的驱动。伴随互联网不断普及的全球化过程,其所蕴含的商业价值被不断挖掘,并由此出现网络空间的“知识圈地运动”(包括互联网的域名冲突、互联网内容的知识产权冲突等),进而形成了以“平台”为主要组织特征的治理模式。在互联网全球治理领域,国家主体的治理动机主要源自政治价值的表达与维护。伴随互联网影响的逐步扩大,其对基于地域概念的主权国家的冲击开始显现,这又主要体现在保护公民个体权利(隐私权)、打击全球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尽管社会、市场、国家都在互联网全球治理进程中扮演了相应角色,但其重要性却有所不同,且伴随着互联网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体现了较为明显的过渡性,并由此最终推动了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变迁。

  三、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演进:三个阶段的划分

(一)“无政府主义”价值理念推动下的社区自治

自其诞生之日开始,互联网便被寄予了打破地理疆界以形成网络世界“乌托邦”的理想。1996年,John Perry Barlow发表了标志性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互联网生来即是自由的,任何试图将物理世界的法律施加于互联网之上的做法都是不被欢迎且将注定失败,互联网社区将自发形成有效的治理体系”[7]。同年,David R. Johnson和David Post联合发表的文章又进一步指出,分散性的网络结构决定了基于地理位置的国家主权无法对互联网进行有效规制,互联网“例外主义”才是唯一的选择[8]。从这个角度讲,在排斥主权国家约束的前提下,互联网治理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全球议题,只不过这一阶段的互联网全球治理更多的体现为技术社群主导下的社区自治,而非市场或国家的干涉与影响。

Barlow等人对于互联网世界的这种“乌托邦”式政治理念的寄托,根植于互联网早期发展进程中的治理事实。在互联网诞生之初,技术架构的不完善、协议标准的不统一、网络规模的不普及都使得这一阶段的互联网治理问题聚焦于逻辑层的协议治理。由于技术门槛的限制和互联网规模的相对狭小,此时的治理主体主要以遍及全球的技术社群为核心。在他们的推动下,互联网顾问委员会(Internet Advisory Board,IAB)于1984年成立,其下设多个工作组以处理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通信协议①。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国防部的DARPA项目且IAB的前身便是DARPA项目的顾问小组,但早在1986年DARPA就开始从互联网技术协议的相关开发工作中退出,而IAB及其下设工作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则完全主导了互联网早期技术协议的开发与统一。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技术组织不同,IAB及其下设工作组的工作方式非常明显地体现了社区自治的原则与理念。相关互联网技术协议的开发工作向所有国家的所有人开放,任何来自私营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计算机科学家及工程师都可以以个人名义在IETF会议上提出提案,并经过层层讨论后经由IETF主席及各领域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后被正式采纳和发布。IETF的运行机制及其治理理念非常精炼地体现在其宣言之中——“我们反对总统、国王和投票;我们相信协商一致和运行的代码”。

IETF不仅排斥国家的干涉,其对市场力量同样持相对抵制态度。一方面,IETF的运行资金广泛来自于政府、企业和跨国组织,其并不单纯依赖于商业组织;另一方面,IETF开发的协议标准均在互联网上以开源形式发布。在技术社群看来,技术思想的价值在于“运行的代码”的可行性,而非投票或金钱。尽管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其商业价值不断提升,由此推动更多议题成为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焦点议题,而市场力量也随之成为新的治理主体;但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阶段,围绕逻辑层的协议治理才是核心议题,与之相适应的以技术社群为主体的社区自治才是主要的治理模式,而“无政府主义”的治理理念则主导了这一时期互联网全球治理机制的形成与变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技术社群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逻辑层的协议治理领域,但“无政府主义”治理理念指导下的社区自治模式却同样对其他领域的其他治理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就物理层治理而言,“网络中立”作为长久以来限制各国网络运营商对网络流量做出区别对待的重要原则,其同样根植于“无政府主义”主导下的治理理念——因为只有“网络中立”,才能保证互联网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与控制而自由发展;类似的,“互联网平台是否应该对网络用户的违法行为担责”始终是应用层治理的核心争论之一,而支持平台免责的“避风港”原则作为各国法律的共识,其同样是受到技术社群的影响,坚持对互联网的发展施加最小限制而促进创新与发展。从这个角度讲,在“无政府主义”治理理念影响下的社区自治已经不限于互联网发展早期阶段的逻辑层治理,而延伸至物理层和应用层治理并影响了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变迁。

社区自治的前提假设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分离,技术专家们所创造的网络空间也才因此能够脱离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制、利益格局而成为超越国家疆界的“乌托邦”世界。但现实从来都不是如此的简单。Barlow等人的文章一经发表即召来了诸多批评[9],而其中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awrence Lessig 1999年出版的《代码及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一书则最终宣告了“无政府主义者”建立在对技术革命美好期望基础上的网络“乌托邦”理想的破灭[10]。在Lessig看来,网络行为的规制途径除了法律,还有代码。不同于前者主要通过惩罚、威慑、事后矫正等重在影响行为结果的规制手段,代码提供了既能影响行为结果,同时又能影响行为选择和过程的“完美控制”(Perfect Control)。但遗憾的是,代码的这种控制能力却掌握在大型商业公司手中,他们无法拒绝“完美控制”的诱惑,他们也没有足够动机去保护网络自由主义者们所倡导的价值和权利。基于此,Lessig认为应该纳入国家主权的力量,通过法律规制抵消商业公司对于互联网的侵蚀,以政治的、集体的民主决策过程最终实现互联网的全球治理。Lessig洞悉了商业公司、主权国家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中所可能扮演的角色,而这也构成了这一演进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商业利益主导下互联网“金矿”的全球治理

“互联网已经不再局限于程序员群体,它已不再属于我们,我们不得不接受这一现实”——互联网基础协议DNS的发明者、美国计算机科学家Paul Mockapetris在1995年11月所发表的这个观点不仅代表其本人,同时也是整个技术社区对1990s年代之后互联网发展趋势的无奈承认[11]。伴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的普及,其在不同层面的商业价值都开始显现,形成了互联网“金矿”——由此引发的治理议题遍及物理层、逻辑层和应用层。

在物理层,频谱资源的拍卖已在商业利益的主导下成为基本原则,而围绕“网络中立”的争论则伴随着互联网应用层面商业价值的不断提升而日趋激烈。虽然“乌托邦”理想支撑下的网络自由主义者仍然坚持“网络中立”原则,试图最大限度地抵制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内容的干涉,但网络平台的崛起仍然使得互联网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商业力量的约束与影响。由此,围绕网络带宽和基础设施的治理争议,逐渐从技术社区与商业力量的对立转变为不同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商业力量之间的斗争与妥协成为了推动这一阶段物理层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形成及演进的重要因素。

1991年之后互联网的商业化进程不断加深。作为全球各个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唯一识别符号,逻辑层面的域名治理成为这一时期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焦点议题。万维网的发明使得网页数量迅速超过用户数量,域名由此成为一种新的商业资源而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治理需求,如何在短时间内爆发的申请浪潮中有序管理域名且同时兼顾传统法律体系下的权利保护成为了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重大挑战。在此背景下,互联网域名的全球治理体制发生重大转变。自互联网诞生之后,域名管理系统一直在技术社群的管理和维护之下稳定运行,后者坚持“乌托邦”理念并因而反对互联网的商业化进程;但万维网发明之后的申请浪潮使得全球域名成为稀缺资源,域名的商业化不可避免。在无力对每一个域名申请作出有效审核的情况下,技术社群试图重新建立多个域名管理机构,并通过竞争的方式鼓励以更低价格为域名申请者提供更好服务;但这一改革方案遭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集体反对。遭到质疑的不仅是技术社群从域名管理中牟利的可能性,同时还包括其管理域名的合法性。在这一挑战下,技术社群开始逐渐退出其治理主体的地位,取而代之的则是以商业力量为主体的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的形成,其标志性事件便是ICANN的成立。需要指出的是,在围绕域名管理的诸多改革方案中,美国政府也曾试图发挥决定性作用,影响乃至控制全球域名(主要是根域名);但这不仅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甚至是互联网的主要缔造者、DARPA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也都对美国政府试图干涉互联网的倾向表达了强烈不满。正因为此,主权国家在域名治理领域事实上并未发挥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互联网在应用层的治理同样体现了商业力量所带来的冲击与变化。在互联网的普及背景下,端对端的信息传播模式极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生产和传播的主体;但另一方面,这也不可避免地会与传统产权制度产生冲突。无论是以Napster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与内容产业围绕知识产权的争议,还是近年来兴起的“共享经济”与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传统产业规制政策的冲突,都是互联网应用层治理的核心议题;而从Napster的破产到Uber的成功全球化,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到互联网在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商业力量改变互联网应用层治理体制的发展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商业力量作为推动新的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变迁的重要力量,其本身也并非毫无争议。以应用层治理为例,虽然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阶段,支持网络平台免责的“避风港”原则成为了各国法律共识,但这一治理逻辑在网络平台逐渐成为互联网关键基础设施之后也正在失去其合理性。平台免责原则的法理基础是避免网络平台因担心连带责任而过度干涉并过滤用户言论(或其他应用内容);但伴随着网络平台的崛起,无论是搜索引擎还是社交媒体,其出于商业利益已经在事实上引导并控制用户所能获取和发表的信息(或其他应用内容)。正因为此,我们不能忽略当前围绕其的诸多争议,以及相应要求国家涉入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潜在需求。

(三)网络主权影响下的互联网全球治理新格局

从前两部分的分析不难看到,主权国家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是互联网全球治理的主要治理主体,直到“斯诺登事件”爆发后,以“网络主权”为名的国家权力才最终进入互联网全球治理的核心地带。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建立在历史悠久的国际电报联盟基础上的国际电信联盟在2001年就被联合国任命为“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的主要管理者,而其主持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自2006年首次举办以来也已成为互联网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但就具体的治理议题和治理绩效而言,无论是物理层、逻辑层还是应用层的相关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变革,ITU、WSIS、IGF都未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事实上,IGF的讨论仍然延续了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的特征,但其并不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或决议。

造成主权国家在互联网全球治理进程中处于边缘地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在发展早期并未显现出其对于现实世界的潜在重大影响,因而未引起国家主权力量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技术社群对于政府干涉的抵制与反抗。其天然的跨越地理疆界的技术属性为政府规制增加了难度。但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逐渐融合使得主权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而“斯诺登事件”的爆发则大大加速了这一进程。

尽管美国在域名管理等领域没有扮演决定性角色,但其却并未放松对于全球互联网的影响,而这又尤其体现在网络监控方面。自“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内的网络监控政策就开始转向。“911”事件之前,以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外国情报审查法案(FISA)》为代表,美国国会和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数据收集和监控行为施加了较强的限制。1990s年代后半期,得益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执法部门在技术上已经具备了收集和分析大规模数据的能力①;同一时期,美国国家安全局(NSA)也试图推动FISA改革,对数据审查法律进行“现代化改造”。但这一改革直到“911事件”后才有了实质性进展。“911事件调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指出,导致911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情报系统存在漏洞。基于这一调查结果,美国对数据规制的国内法律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并通过了《爱国者法案》,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美国境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数据收集与监控,且数据被索取方不能向其他任何人公开执法部门所索取的数据内容(也即闭嘴原则,Gag Order)。自此之后,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之名强制要求网络平台配合其网络监控行为,并因此成为“斯诺登事件”的源头。

“斯诺登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弹。2013年,时任巴西总统罗塞芙在联合国大会上猛烈抨击NSA针对巴西政府及其本人的监控行为,并于次年在巴西召开“未来互联网治理全球利益相关者大会(又称为NET Mundial)”,寻求反对美国霸权的替代方案。2014年至2016年,中国连续召开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持续讨论互联网全球治理的重构方案。无论是巴西还是中国,其所主办的全球互联网大会都是独立于既有的、建立在联合国框架基础上的全球治理体制而另起炉灶,其明显体现了主权国家的治理诉求而试图对后者进行重构。另一方面,许多国家或地区专门就网络监控这一具体议题做出了激烈的政治反应,欧盟中止《安全港协议》、俄罗斯要求公民个人数据的本地化存储都是典型例证。

由此,美国在网络监控方面的霸权行为最终引发了全球反弹,互联网全球治理最终迎来了国家权力为维护“网络安全”的深度涉入,而后者也推动了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新一轮变革。

互联网全球治理演进历史如图2所示。



  四、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重构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

2014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巴西国会演讲时明确提出了“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主张。2015年12月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将上述主张集中概括为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核心思想。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世界各国已经成为“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这不仅意味着信息传播与文化交流在速度、频度、广度等各个维度的本质性提升,其同时也意味着权利侵害、网络犯罪、安全风险等诸多治理挑战的全球性蔓延。在此意义上,一国之内的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全球治理便具有了关联性和同构性。[12]互联网在承载技术社群试图推动个体解放的“乌托邦”理想的同时,也伴随着因商业化进程和网络霸权而带来的治理挑战。在此背景下,以“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核心思想的中国方案的提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首先,就治理主体而言,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要同时纳入政府、企业、技术社群、国际组织等各方主体,并针对不同层次的治理议题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优势与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既要推动联合国框架内的网络治理,也要更好发挥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作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演进历史清晰表明,技术社群和市场主体最突出的治理缺陷便是缺乏约束力。就此而言,主权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涉入必不可少,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以推动多边共识的达成。另一方面,非国家行为体的治理主体角色仍然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物理层和逻辑层涉及技术议题时,他们在治理效率、治理民主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其次,就治理理念而言,互联网全球治理应更加强调“共商、共建、共享”,推动形成“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早在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而这一理念也于2017年首次被纳入联合国决议,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此的认同。互联网全球治理议题的复杂性及其演进历史的曲折性,在客观上要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指导以推进未来重构进程。具体而言,要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多方主体间的对话合作以实现“共商”,要推动全球网络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以实现“共建”,要克服数字鸿沟、构建网络空间良好秩序以实现互联网发展成果的“共享”。回顾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演变历史,这既是互联网发展初期技术社群所秉持的哲学理念,以使得更多人愿意加入全球互联网并最终形成“公地喜剧”;其同时也是人们在抵制并反对互联网商业化进程和网络霸权过程中所秉持的坚定信念,从而保证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在陷入挑战与冲突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有推进变革与重构的潜力与希望。

最后,就治理主张而言,互联网全球治理当前要更加注重网络安全治理和网络内容治理,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全球网络空间。就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的演进历史而言,我们正处于网络主权影响下的互联网全球治理新格局。新的治理机制正在形成,但更多的治理问题和治理困境也不断出现。就此而言,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主权国家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中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尊重网络主权的前提下,维护网络安全、构建良好秩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网络应成为“传播人类优秀文化、弘扬正能量”的重要载体。在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的同时,对内依法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营造符合人民利益的网络空间;对外不搞单边主义、减少技术管控,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开.互联网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学习时报[N]. 2016-10-13.

[2]薛澜,俞晗之.迈向公共管理范式的全球治理——基于“问题-主体-机制”框架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5(11).

[3]沈逸.后斯诺登时代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5).

[4]Lessig L, Resnick P. Zoning Speech on the Internet: A Legal and Technical Model. Michigan Law Review, 1999, 98(2).

[5]刘建伟.国家“归来”:自治失灵、安全化与互联网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7).

[6]邹军.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新趋势及启示——解析“多利益攸关方”模式[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37(11).

[7]Barlow, John Perry. 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 1996.

[8]Johnson, D. R., & Post, D. Law and Borders: The Rise of Law in Cyberspace. Stanford Law Review, 1996: 1367-1402.

[9]Goldsmith, J. L. Against Cyberanarch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8: 1199-1250.

[10]Lessig, L. 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 (Vol. 3).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9.

[11]Mueller M L. Ruling the root: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the Taming of Cyberspace. MIT press, 2009.

[12]戴长征,鲍静.数字政府治理——基于社会形态演变进程的考察[J].中国行政管理,2017(9).


① 1986年更名为互联网活动委员会(Internet Activities Board, IAB),1989年又更名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nternet Architecture Board,IAB)并延续至今。

① 尽管这一时期围绕人工智能的研究没有实现预期结果,但计算统计学却出现了突破性进展,由此为大规模行为数据的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撑。Matthew Jones, “Great Exploitations: Data Mining, Legal Modernization, and the NSA”, 2016, 请参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x4Wupf1okc.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日

*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研究”(编号:17ZD102)

作者:陈少威,湖南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长沙410082;俞晗之,国际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博士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访问学者,加拿大滑铁卢N2L 1V6;贾开,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数字政府治理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成都 6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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