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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权力边界探讨:原则、标准和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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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元竹
发布时间:2013-8-12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3.08.01

        [摘要]明确审批放权边界的意义在于真正实现新一轮机构改革的目标——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当前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益格局还在调整和新的利益格局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 要防止一些部门和地方把一些不该下放的下放了,把一些需要下放的却留下了,使现有的利益格局进一步固化。尤其是要注意一些部门把权利和利益下放给自己所属的事业单位,肥水不流外人田,既造成改革目标难以实现,也为下一步改革带来更大困难。当前,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明确审批放权边界的原则、标准和着力点。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力边界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8-0007-05

        一、引言
        新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方案》要求,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并承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由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1/3以上,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动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审批放权,要深刻认识政府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理论上大胆探索,在思路上改革创新,在设计上精心细致,在实践上求真务实。当前,要进一步明确,哪些权力需要下放、压缩和转移?哪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增加。政府职能转变,要有破有立。这就涉及明确审批放权的边界问题。国家在2004年对项目核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凡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重要资源、主要河流、污染严重和能源消耗大、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由国家核准。当前,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明确审批放权的边界。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构想,行政审批权下放、压缩和转移主要是面对市场、社会和地方政府,这就要求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边界,要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形式、主要内容、服务对象细心研究,精心分类,制定出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规则和标准,找准切入点。
        二、明确审批放权边界的原则
        (一)从国情和我国阶段性特点出发
        世界上没有政府的“最好”模式,也没有通向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法治型、和谐型和廉洁型政府的唯一途径。人们对政府职能的态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不一样,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细节上有所差异。在美国历史上,政府监管最初发生在州和地方政府,到19世纪晚期,联邦政府才介入到监管领域。每一次经济危机都是美国联邦政府扩权的重要契机。“人们关于政府的职责范围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的讨论,似乎始终没有结论。”[1]世界上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模式,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体制背景不一样,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组合方式也不尽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会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并存在着自由市场体制、国家市场体制和社会市场体制等不同经济模式的原因。一般说来,尽管都是市场经济,美国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相对小一些。
        一个国家走向市场化的阶段不同,市场化程度不同,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表现方式也不一样。因此,要仔细研究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表现形式。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观察到的,“政府失灵问题由来已久,这是私有化浪潮迭起的缘由。可私有化又引发了市场失灵问题。在那些市场与社会目标迥然不同的行业,市场失灵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在这些行业,要确保私有部门与社会需要及期望相吻合,看来并不是一件易事。”[2]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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