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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解决中的作用与机制研究
学术论坛
李立华 李晨 陈一帆
发布时间:2016-2-19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一、导言

  近年来,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且呈逐年上升的态势。[1]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涉及人数多和领域广的特点。就涉及人数来看,1993年至2011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人数从73万增至307万人[2];就涉及领域来看,群体性事件包含的内容日益广泛,既有出租罢运、环境污染、土地冲突,又有民众上访、游行示威、民众请愿。仅2000年到2013年的14年间,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就达到871起。[3]群体性事件的不断高发,使得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刻不容缓。

  群体性事件是参与主体通过非正常手段。[4][5]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的行为,一般由某一群体感知到自身利益受损且找不到合适的救助形式而引发。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群体性事件往往蕴含着群体要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6],也往往与参与群体的利益受损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利益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驱动因素。[7][8][9]奥尔森也指出:“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个人从利它主义出发而不考虑他们自身的福利,他们在集体中也不大可能去追求某个私利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10]进而,如果群体参与个体的自我利益“契合”了群体利益,就会酿成的骇人听闻的结果。[11]然而,群体性事件也不是由个体利益的简单加总得到的,它的发生机制十分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亦存在多个参与主体。因此,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种社会主体和社会资本的互动参与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近年来,如何解决社会冲突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普鲁特和金盛熙曾提出争斗、让步、问题解决和回避四种策略,注重通过第三方调解、中介、仲裁、培训、关系治疗等各种干预形式来应对冲突。[12]谢林则认为,有效的谈判与沟通方式在解决社会冲突中起着重要作用。[13]现有研究多将重点放在了政府、公民和媒体这三个主体的参与上,而对其他主体如何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关注较少。特别地,专家学者作为其中最为特殊的一员,在群体性事件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杨立华与蓝志勇等通过对中国近年来35个冲突事件的分析,总结归纳出学者在环境社区冲突中的七种角色,并提出了成功的学者参与型社区冲突解决需满足的八个要素[14];与此同时,他们亦发现,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网络有效地减少了专家学者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增进了专家学者与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15]此外,在杨立华关于学者参与型治理理论和内、外部学者划分思想的指导下,有研究通过初步的案例比较分析也发现,外部学者作为更具专业知识、技术优势的社会主体,其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参与已日渐成熟并渐趋模式化。[16]然而,关于外部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解决这一重要议题的更深入系统的研究依然空缺。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采用多案例荟萃分析方法对我国从2004年到2011年的25个群体性事件的数据进行分析,旨在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外部专家学者的参与是否影响了群体性事件的解决?(2)如果外部专家学者对群体性事件冲突的解决产生了影响,那么群体性事件的自身特点是否影响了外部专家学者的作用的发挥?(3)成功的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主要要素是什么?本研究希望根据以上分析的结果,厘清外部学者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及其机制,为群体性事件中的学者型治理提供理论研究支持,并为群体性事件治理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同时也为以后的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一)概念界定

  1.群体性事件

  在2004年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我国政府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17]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18]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中指出,尽管一些“有阶级性的、有直接利益的群体性事件”[19]仍有发生,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却是“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这是因为在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未能及时化解许多社会矛盾;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就迅速演变为由各个社会群体组成的、无直接利益相关性的群体性冲突。根据上述情况并综合于建嵘提出的界定群体性事件的四个标准[20],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1)事件参与人数达到一定规模(5人以上含5人);(2)事件发生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人民生活秩序、政府管理秩序产生一定程度干扰或影响,处理结果引起广泛持续的社会讨论;(3)事件参与群体具有聚众性、诉求共同性、激情性和不完全组织性;(4)事件有明确而具体的对立行为,如集会、网上请愿等;(5)事件属于体制外活动,其策略手段属于政策法律未置可否的模糊地带或者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

  科学的分类是把握群体性事件规律及研究相应解决方案的前提。在对我国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比较分析时,本研究发现:事件的目标指向与其方式手段及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准确判断其目标指向可为外部专家学者有效参与及化解群体性事件提供明确的策略选择。王赐江根据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目标指向将其分为三类:基于利益表达、基于价值追求和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21]在借鉴其分类思路的同时,本研究注意到,前两类群体性事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的目标指向,即某种利益关系(前者为经济利益,后者为政治权益),并且事件中发起冲突的一方内部利益一致,都希望通过群体性事件来迂回地实现自身的利好。因此,我们将这两类事件归纳为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将基于不满宣泄的事件归纳为泄愤型事件,以此描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生态,并为优化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化解提供有效指引。

  2. 外部专家学者

  “学者”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人”[22],这是对学者狭义上的解释。本研究中的学者指的是广义上的学者,即凡是“在知识和信息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个人”[23]都被认为是学者,并依据其是否为事件的直接博弈者,将其区分为内部学者和外部学者。在本研究中,如果学者本身不是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便可以被认为是“外部学者”。他们一般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律师、记者等多个社会主体。而且,如从冲突发生的区域来看,这些外部学者也往往来自于冲突区域之外。近年来,知识驱动型社会和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研究。杨立华从大型公共工程项目的治理入手,对知识驱动型社会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学者和专家在作为信息提供者和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活动组织者时,对项目的成功影响最大。[24]杨立华和邬建国基于对1949年到2004年间中国北方50个荒漠化治理案例的分析,研究了专家学者和知识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并总结了8条有效促进荒漠化治理制度变迁的原则。[25]在当下社会,人们往往将专家学者合在一起使用。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专家和学者是有区别的,但在本研究中,为了方便,我们将二者并用,合称“专家学者”。而为了简洁起见,文中的“外部专家学者”有时也简称为 “外部学者”。

  (二)理论框架

  对人类集体行动的逻辑,不少学者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分析框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从公共池塘资源困境入手,提出了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8条设计原则。其主要从外部环境的界定、资源的提供者与占用者、监督制裁和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对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进行了设计。[26]进而,奥斯特罗姆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下,提出了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IAD框架),并倡导从行动的情境出发,综合考虑在“外部变量”(原有属性、社群属性、行动规则等)的影响下,集体行为的行动者与行动情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对集体行动最终结果的影响。[27]同时,奥斯特罗姆认为应该从社会经济与政治背景、资源系统、治理系统、资源单位、行动者等多个角度对行动情境进行分析;而在IAD框架之下,行动者的身份、边界、信息沟通、聚合规则、选择规则、范围规则和激励赔偿规则都是影响行动情境最终结果的重要变量。[28]在IAD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更广泛公共治理问题的需要,杨立华综合了博弈分析、决策分析、制度分析和公共物品分析,提出了“产品-制度“分析框架(PIA框架)。他认为,在分析问题的产品性质、特征和外部环境要素的基础上,不同类型的行动者会凭借自己所拥有的不同类型的社会位置、生产位置(或产品位置)、资本资源、动机偏好、信息知识等等,在效用计算的基础上,从战略空间中选择具体行动进行博弈,最终会输出一个可以影响原有行动者的新产品或新结果。[29]同时,他强调了研究设计的时间、单位、问题类型和分析层次四个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从研究的问题出发,结合集体行动理论的一些洞见,提出了如图1所示的研究框架。

图1  研究框架

  首先,行动者本身的特质对集体行动有着重要影响,“多层次分析”也是“制度分析方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30]对外部专家学者而言,本研究认为其通过自身专业知识和个人素质影响了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而对群体性事件本身而言,其特质也影响外部学者发挥作用的机制。本研究主要从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地域、层级、领域这四个方面对群体性事件本身的特质进行分析。

  其次,外部专家学者通过自身能力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解决,具体表现在信息系统、策略系统和群体构成三个方面。其内在机制为:外部学者通过提供专业观点及理性认知,为冲突双方创造沟通桥梁,并对信息和事态进行及时反馈,即从信息提供、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三个方向影响了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系统;而信息系统又可以对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构成和策略系统进行影响。就群体构成而言,外部学者传播并保障观点的正确性,从而增进群体成员的认同度,并且提供有效的组织策略,以完备组织规则,增强组织程度;而就策略系统而言,外部学者利用自己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以客观、第三方的角度为处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各主体提供严密的组织策略和理性的行动策略,并在发生谈判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论据支撑和谈判策略。此外,基于群体构成的差异,外部学者可提供的策略系统也会不同,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综上,信息系统、策略系统和群体构成三个方面九个变量构成了复杂的变量系统群,共同反映了外部学者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中所发挥的作用。

  最后,事件本身的特征(类型、空间、层级、领域)也制约了学者发挥自身影响的方式及程度。例如,经济利益纠纷对外部学者的经济法律知识有突出的要求;事件中群体行为方式的不同也影响了外部学者发挥影响的不同方式,如在聚集抗议中,外部学者可以促成双方谈判并提供真实客观的谈判证据;事件发生的层级则制约了外部学者对事件的跟进程度,如事件发生在较高的行政层级则更容易引起外部学者的重视。基于对文献和案例的研究,本文研究了群体性事件的上述特征对外部专家学者参与解决的制约情况,并为如何优化外部专家学者的参与提供思路。

  三、研究数据

  (一)研究区域的选择

  为了增加研究的信度和效度,本研究的多案例荟萃分析选取了我国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及特征的群体性事件(表1)。从研究区域来看,既有江浙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案例,又有河南等中部省市的案例,同时也有贵州等西部地区的案例,此外还有北京等直辖市以及甘肃、云南等少数民族集聚区的案例。从案例类型来看,既有以重庆出租车大罢工事件为代表的利益诉求型事件,也有以瓮安事件为代表的泄愤型事件;既有浙江东阳画水事件等现实冲突,也有云南躲猫猫事件等网络热门事件。从案例的领域来看,既有以厦门PX事件为代表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有以戴海静事件为代表的社会不公群体性事件。从研究时段来看,从2004年起,我国政府和社会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度增强,《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出台,更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提出了指导意见。[31]所以,本研究的案例选择以2004年到2011年为时间区间。此外,上述案例也包含城市乡村等不同场景、市县乡镇等不同行政层级等要素。

  (二)数据收集

  本研究采用多案例数据荟萃分析方法搜集研究数据。本研究中使用的文献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出版的学术专著;公开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和有影响力的会议论文;官方工作报告、公告、统计数据和统计年鉴;法院的判决书;国内外报纸报道、网络媒体报道、访谈报道及时评等。在案例数据的前期收集阶段,尽量选择对群体性事件引证较多的案例专著,并利用网络电子资源检索相关数据库,查找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文献资料。同时通过政府文件、法院判决书以及新闻报告等补充论文资源的不足。最后,对各方面资料进行整合,从而归纳前人研究成果、获得系统深入的案例资源。

  (三)数据测量

  本研究的自变量是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行为,因变量是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情况。本研究在数据测量方面,主要从基本信息、分类特征及成功要素符合程度三个方面对二十五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编码。首先,研究者对这二十五个案例的概要情况(事件类型、发生空间、行政层级、冲突领域)进行了整理。

  然后,为了了解事件的特征并进一步分析其与外部学者参与解决方式的关联,本研究对这些案例进行分类。如果某一案例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直接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权利,且冲突主体利益较为一致,就将其划为利益诉求型事件;而如果某一案例中冲突的主体并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且该事件是由某一偶然事件触碰到当地社会积累的问题和矛盾进而引发的[32],则将其划为泄愤型事件。此外,研究者还区分了事件的发生空间(在网络或现实)。现实事件是发生在真实的生活空间中,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也往往进行了聚集、抗议等实际行动;而网络事件则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为非直接利益相关主体,但其通过网络形成广泛的社会讨论,对事件直接相关主体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研究者以上述各类事件特征为标准进行测量,标记了每个案例的类型及发生空间。

  最后,本研究依据后续提出的成功的外部学者参与型群体性事件解决的7要素,对这25个案例进行了依次编码。如案例中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其满足某一要素,就记为H;如勉强满足记为M;如有证据表明其不满足这一要素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这一要素的话,就记为L;如没有与这一要素相关的任何证据,就记为ND。为了研究这七个要素和治理结果之间的关系,本研究对这25个案例的治理结果进行了编码:如危机成功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冲突得到解决,就记为S;如在解决的过程中矛盾被进一步激化,甚至有打砸抢烧等恶性暴力事件发生,就记为F;如治理结果处于两者之间,就记为HS。为了增加研究的信度,本研究将这25个案例划分到归纳和验证两个阶段中(表1)。第一阶段包括12个案例,用于归纳外部学者参与并促使群体性事件成功解决需要满足的要素;第二阶段则包含13个案例,用于验证前一阶段归纳出的7个因素是否正确。为了提高编码效度,先由研究者进行了“札记式”的编码,随后又进行了两次深入编码,每一次编码的结果都与前一次编码进行比较,并不断调整修正。与此同时,请另外两名同行协助进行编码,互相独立完成,如此的多人编码过程重复了两次,直到将案例的编码信度比例由之前的45%提高到了85%。

  四、结果

  (一)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解决中的作用

  通过对25个典型案例的编码(表2),可以看到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冲突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程度为“高”的案例有10个,如利益诉求型的“重庆万州事件”、泄愤型的“林松岭事件”等;参与程度为“中”的案例有5个,如利益诉求型的“河南林刚事件”、泄愤型的“石首事件”等;参与程度为“低”的案例有10个,例如利益诉求型群体的“云南孟连事件”、泄愤型的“感城事件”等。编码结果表明,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总体参与程度比较高。

  此外,外部专家学者的参与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发挥着重要的正向作用(表3)。在“成功”解决的9个群体性事件案例中,外部专家学者高度参与的案例为9个;在“半成功”的4个事件中,外部专家学者高度参与的事件为1个,中度参与的为2个,低度参与的为1个;在“失败”的12个案例中,外部专家学者高度参与的为0个,中度参与的为3个,低度参与的为9个。

  (二)群体性事件自身特征对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自身特征对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事件类型、发生空间、行政层级、冲突领域四个方面的作用上。从群体性事件的类型来看,在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中,专家学者的参与情况也不尽相同(表3)。利益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中,专家学者的参与程度较高(高度参与的比率为53.3%,中度参与的比率为20%)。而泄愤型的群体性事件中,专家学者的参与度则较低(高度参与比率为20%,中度参与比率为20%);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空间来看,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较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获得了更高的外部学者参与度(网络群体性事件中高度参与比率为75%,现实群体性事件中高度参与比率为57.1%)。而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里,城市中的群体性事件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程度较高,高度参与的有6起(比率为40%),中度参与的4起(比率为27%),低度参与的5起(比率为23%)。相反,在乡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高度参与的仅有2起(比率为33%),而低度参与的则有4起(比率为67%);从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层级来看,社区以及市级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程度要比县级的参与程度高。市级和社区级群体性事件参与程度高的群体性事件有8起,中等的有4起,且社区级群体性事件外部学者均为中高度参与。而县级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程度为高的有2起(比率为22.2%),低的有7起(比率为77.8%);从群体性事件的冲突领域来看,环境污染领域里,外部专家学者的参与性最强,高度参与的有5起(比率为62.5%),中度的有1起(比率为12.5%),低度仅2起(比率为25%)。而司法公正、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资纠纷四类事件中,外部专家学者的参与程度就较低,四者相加,外部专家学者高度参与的事件有5起,中度参与的有4起,而低度参与的达到8起。

  (三)外部专家学者成功促进群体性事件解决的七要素

  从上述25个典型案例出发,经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案例编码,本研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外部学者成功促进群体性事件解决所需要满足的7个要素(表4)。为了进一步探究这些要素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相互作用的机制,研究者利用SPSS17.0对其进行了卡方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这7个因素卡方检验的显著性都在0.05以下,说明这7个因素都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功解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对群体性事件解决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及时的信息反馈,这是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解决中能起到的最重要的作用。其次,促进对立双方的信息沟通(0.003)、提供专业真实的谈判依据(0.006)、和内部学者形成良好的互动(0.007)以及专家学者个人的专业知识和素质(0.009)等也非常重要。而其他社会主体的支持(0.012)、提供理性的组织行动策略(0.019)这两个要素的作用相对较弱。

  五、讨论

  (一)发挥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解决中的独特作用

  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长期的社会矛盾在短期激化而产生的,其成因较为复杂,需要如法律知识、环保知识等的各种知识去支撑才能正确分析。此外,群体性事件是带有激情性的活动。如何维持事态稳定,站在战略高度看待看问题至关重要。外部专家学者不仅具备专业的技能与素质,而且与事件无直接利益相关,便于以独立客观的视角为置身事件中的群体提供理性的行动策略及真实可靠的谈判证据。发挥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其实就是发挥外部专家学者的知识性和客观性这两大特点。此外,外部专家学者往往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能充分调动相关社会主体的参与,这也有助于事件最终圆满解决。

  外部学者的知识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外部学者想要介入到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帮助群体性事件中的对立双方更加理性和专业地看待冲突矛盾,从而促进冲突事件的解决;第二,行动过程中的沟通技巧、谈判技巧、个人品德等多个方面将制约到外部学者发挥影响的效果。

  外部学者的客观性在参与过程中体现在信息系统和策略系统这两个方面。信息系统是决定群体性事件治理成败的重要因素,信息沟通的畅通与否直接影响了冲突事件治理的好坏程度。有了流畅的信息后,外部学者既可以纾解群情,为事件中的群体提供正确可行的策略系统,让事件的解决回归理性的轨道,又可以增强群体自身认同感,使群体目标认定更清晰,更利于事件解决。外部学者在信息系统中处于信息的交汇点,这一位置有利于他们及时同对立双方的代表进行谈判,促进信息交流的畅通。此外,“策略决策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行为和各种制度安排。”[33外部学者的第三方身份使得他们可以客观地看待整件事情,从而为提出理性的行动策略。同时,外部学者还可以在谈判时提供公正客观的谈判依据,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中人们的从众心理,防止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社会关系方面,外部学者不仅要与内部学者配合,而且要取得其他社会主体的支持。一方面,成功的学者参与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离不开这两类学者的参与。通常内部学者站在利益诉求者一方,作为推选出来的代表和对立方进行谈判,凝聚群体内部的力量,并制定出符合本集体公共利益的行动策略。因此,外部学者要想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过程中有所建树,就必须和内部学者建立起稳固及时的沟通机制,从而了解群体内部的利益诉求,使自己提出的各种建议得到理解和执行。另一方面,外部学者也要获得其他社会主体的支持。“公民社会”、“社会资本”[34]等议题是现代公共管理研究的重要方面,奥斯特罗姆也强调“多中心”[35]的治理方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想使群体性事件获得解决,就要从这个复杂过程本身入手,了解各方面的联系,厘清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策略。从整合的案例数据来看,其他的社会主体一般包括当地政府、当地企业、越级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多个层次和多个方面。只有获得这些社会主体的支持和其提供的社会资源,外部学者才能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自身特征优化外部学者的参与

  外部专家学者虽然有上述的独特作用,但针对不同特征的群体性事件可能会有不一样的效果。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自身特征优化外部学者的参与。

  就群体性事件的类型而言,在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中,外部学者能够有效回应群体的专业知识需求,并搭建沟通桥梁,促进谈判,从而参与事件的解决;而在泄愤型的群体性事件中,面对群体存在的有待纾解及长期社会矛盾累积的负面情绪,外部学者则更需要注重同内部学者的联系,共同号召群体保持事态稳定,使得在群体激情性消退后事态逐渐缓和乃至消解。一般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一个较长的酝酿过程,同时还需要有稳定的内部学者起领导作用,以确保目标明确,行动理性。而这些特点则给了外部学者相当大的参与空间,外部学者易于同内部学者取得联系,能给利益诉求的群体提供充足的事件信息、专业知识及有效的行动策略。同时,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周期较长,便于外部学者帮助利益诉求群体获得其他社会主体的支持,以促进群体性事件的圆满解决。而与利益诉求型事件不同,在泄愤型事件中外部学者的发挥空间就显的很狭小。泄愤事件是由偶然事件引起的,有着发生突然、发展迅速和社会影响巨大的特点,外部学者并不能及时和冲突主体获得联系。而且,由于泄愤型事件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谣言,信息在沟通的过程中失真很大,外部学者难以有效地将专业真实的信息传达给对立双方。泄愤型事件一般也没有稳定的内部学者领导,缺乏前述的内外学者的互动与合作。此外,泄愤型的群体性事件的被冲击主体——当地政府在执政过程中积蓄了重重社会矛盾成为众矢之的,这使得外部学者很难获得其他社会主体的理解和帮助。为此,外部学者更需要注重自己的信息表达渠道,最好是通过事件直接参与者作为代理人到达冲突中心,从激情性群体内部化解矛盾,保持事态稳定,加速激情性回归理性的过程。同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相比,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成功率较高(表3)。在厦门PX事件中,外部专家学者参与并主导了厦门PX项目的调查和评估,为事件对立双方提供了充分的专业信息,同时和环保组织负责人等内部学者进行了良好的互动,最终促使厦门PX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并成为同类群体性事件中的“厦门样本”。而在戴海静事件爆发初期[37],民众的不满持续发酵,却没有引起外部学者的重视和参与。而到了事件中后期,媒体记者等外部学者才开始对事件进行调查。但遗憾的是,这些外部学者并没有和内部学者及时取得联系,提供了一些非真实的信息,最终新闻报道引爆了民众的愤怒,使得这一事件愈演愈烈。

  就群体性事件发生空间而言,一方面,外部学者在网络空间的群体性事件中的影响日益增强,且相较于发生在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更易发挥作用。在温州动车事件[38]中,新浪微博助力外部学者零距离关注事件动态、构建舆论攻势;云南“躲猫猫”事件[39]中,外部专家学者通过加入“网络调查团”亲临事件处置第一线。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外部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主要体现在:第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的传播越来便利,外部学者能扩大自己的影响,树立权威,使得事件主体更愿意信任外部学者;第二,网络互联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交流越来越快速和便捷,促进了整个群体性事件信息系统的建立,进而使得外部学者可以更为方便地向群体性事件的对立双方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同时促进群体事件的解决;第三,外部学者能与内部学者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更方便快捷地建立联系,从而使得外部学者可以第一时间获得群体性事件的内部消息,了解对立双方的利益诉求点,促进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另一方面,现实空间的群体性事件中,城市相较乡村更容易获得外部学者的高度参与。这是因为乡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没有良好的信息传递渠道,封闭性强,同时乡村现有的管理体系也较为单一,很难适应现有社会发展。[40]

  就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层级而言,事件的不同发生层级会对外部学者跟进事件的及时程度和参与深度造成影响。在高层级、大影响的城市类事件中,外部学者参与更多更好。例如,石首事件事态恶化后才引起外部专家学者的注意;而反对建设北京六里屯垃圾场事件中的万人祈愿书是由中央政协委员亲自递交给温总理。如果没有健全机制的保障,外部专家学者往往很难主动或提前关注到低层级的群体性事件。这提示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学者顾问体系,使得在一些低层级小范围的事件里外部学者也能及时参与。完善的预警机制及专家学者顾问体系有助于在事件出现苗头的时候及时报告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干预,从而在源头平息事件,正如辟谣越早效果越好。此外,专家自身也应更多关注积伏的社会矛盾,提前纾解民意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到事态恶化才姗姗介入。

  就群体性事件的领域而言,专家学者应该加强对非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关注和研究。环境类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群体性事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与其他群体性事件相比,一般环境类群体事件参与的主体会更加广泛,组织活动更有策略和理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偶然性较少。[41]正是由于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这些特点和其相对的政治非敏感性给了专家学者参与的便利,使其在这类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中,专家学者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这是由这些群体事件本身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关注度不够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专家学者就应该从现有的群体性事件出发,从多个案例中归纳出类型事件的发生原因、发展阶段、处理机制等多方面的规律,从而制定出相应预案,提高其参与治理效果。

  (三)按照成功参与的七要素提高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实际效果

  外部专家学者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成功参与的七要素则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结果息息相关。只有按照这七要素构建并完善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机制,才能提高群体性事件解决的实际效果。

  第一,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外部专家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场—信息—策略”系统。首先,外部专家学者要想介入到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明确的目标立场。在广东番禺“大石村”[38]事件中,相关专家的参与、调查与论证使得政府开始考虑调整垃圾场的选址。同时,除了自身的专业水平过硬之外,外部学者也必须保持一个公正和中立的立场,才能不激化矛盾,促进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在戴海静事件中,当地媒体暧昧不清的立场和失实报道,进一步激化了对立双方的矛盾,从而使该事件迅速升级。其次,外部专家学者要在整个事件的信息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立双方间的信息沟通是促进群体性事件圆满解决的关键性因素。在“天能事件”[42]中,外部学者在三个不同的阶段都发挥了信息传递的作用,促进了整件事件的解决。在信息传递的基础上,及时的信息反馈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当信息传播形成一个良性的回路时,信息传播的质量才能提高,信息系统才能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在瓮安事件[43]中,谣言四起,真正有效的信息并没有反馈到群体性事件中的每个个体身上,从而使得这一群体性事件最终一发而不可收拾。最后,群体性事件的行动策略也是成功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一环。外部专家学者的第三方地位使其能够理性地审判整个行动,提供最为高效、灵活与理性的行动策略。在北京六里屯垃圾场事件[44]中,专家学者利用现代沟通工具与涉事民众进行交流,同时请外部律师利用现代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用“散步”等非暴力手段进行抗议等,都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

  第二,要获得其他社会主体的支持,充分调动其他社会资本。外部学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是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只有获得其他社会主体的支持,外部学者才能掌握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去伪存真,促进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在“天能事件”中,外部学者就是获得了当地政府的支持,深入民众之中了解情况,促进了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其次,外部学者也要和群体性事件中的内部学者取得联系,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协调其行动策略,从而促进群体性事件朝着有序解决的方向发展。在“石首事件”[45]中,这一泄愤型的群体性事件本身就没有一个稳定的内部学者领导整个博弈过程,外部学者与内部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就无从谈起,这使得该案例最终发展成一起震惊中外的恶性事件。再次,外部专家学者只有调动了其他社会资本,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厘清群体性事件中的各方利益纷争,快速高效地解决群体性事件。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46]就获得了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媒体等的多方社会资本的支持,最后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第三,积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促进外部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外部学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首先,它们促进了专业知识在专家与民众中的传播。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知识的获取和学习越来越便利,便于外部学者及时有效地提升专业素质,从而得出科学的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其次,社交网络的普及,降低了外部学者与其他社会主体建立并维持有效联系的成本,有助于外部学者获取第一手消息,明确对立双方的利益诉求点。最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点对点的信息交流越来越高效,从而促进了整个群体性事件实时信息系统的建立。这一信息系统的建立,使得外部学者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向群体性事件的对立双方提供谈判依据和解决对策,以促进群体事件的解决。

作者:杨立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治理与可持续性科学研究所所长;李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陈一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191

(原文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2期  121-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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