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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规范化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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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再生 刘刚
发布时间:2016-4-20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政务公开不仅是满足公民与社会对政务信息需求的基本手段,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政府部门协同治理以及提高公民参与的有效路径。2016年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政务公开理念不到位、制度规范不完善、工作力度不够强、公开实效不理想等问题,确立了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针对政务主动公开、政务开放参与、政务能力提升及其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工作流程、关键环节、重要抓手、节点要求并提出了具体做法,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推进国家现代治理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要更好地发挥《意见》的作用,达到政务公开的目标,就必须高度重视政务信息的标准化、法治化、专业化,推动政务信息的规范化,结合当前政务公开的实践提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着力加强政务信息标准化建设

  政务信息是由政府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在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及其自身建设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的因政务活动产生、采集整理并综合使用的数据、图表、文献资料、音视频材料等所有影响决策和全局工作信息的总和,主要包括领导讲话、公共决策、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社会舆情、意见建议、先进经验介绍、方针政策及其落实情况、改革发展与扩大开放建设成效等。

  目前,政务信息标准化程度较低,缺乏相对稳定和统一的原则、标准、指标、口径、程序和技术要领等,信息采集的部门化导致“信息孤岛”的普遍存在,使得部门、地区间的信息存在较大偏差甚至冲突,政策误读、歪曲问题突出,而且决策实效性、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支撑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和部门间的协同治理;政务信息的选择性公开使社会和公民对信息的了解片面且不连续,进而对政务公开事项和内容产生了普遍质疑和众多联想;政务信息的内容、格式、路径、编码方式、公开形式等均不统一,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和主体解释空间,造成了社会和公民对信息理解、运用等困难与障碍,难以获得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务信息标准化主要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从国家层面确立一致且相对固化的政务信息原则、标准、指标、口径、程序和技术要领等,并对政务信息的发布流程、具体实施办法、反馈机制、完善提升策略等进行顶层设计,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务信息标准化体系;二是打破部门和地区间的信息壁垒,破除长期横亘在部门、地区间的利益障碍,通过全要素、全领域、全覆盖的电子政务实现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推进部门和地区间的政务协同及闭环治理,有效提高政务公开产品和服务的适用性、针对性、一致性、透明性与权威性,增进政府与社会、公民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彻底消除“信息孤岛”,为政务信息标准化创造有利环境;三是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对于不同地区、部门、岗位直至工作人员等授予不同的信息公开权限,从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策略、手段载体、方式方法、对象范围、僭越界线等均须严格界定,对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等所对应事项和内容予以主动公开说明,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主动、广泛、深入地参与政务活动;四是统一政务信息的内容、格式、编码方式、公开形式等,厘清政务信息内容内在结构、组成要素和核心部分等,细化并保持政务信息格式主要构件、关键节点的统一,结合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变革进程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统一的编码方式,并特别强调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上的统一,顺利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加有序、方便和统一,使各部门、各地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更趋统一,获得全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

  二、系统提升政务信息法治化水平

  《意见》明确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但当前政务信息的法治化水平偏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各部门、各地区的政务信息工作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甚至可忽略不计,扩大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随意性和弹性空间,难以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严重影响政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度体系建设滞后导致了地方落实机制不明确,政务信息采集、回收、整理、发布、使用、反馈及完善等的碎片化、消极化、差异化、形式化和极端化倾向严重,不仅使政府机关难以全面系统了解政务信息、科学制定决策和指导实践,也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迫切诉求和期待,极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忽视甚至反感;“土政策”替代法律降低了政务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使社会公众的诉求与政务公开工作产生较大差距,导致传统的跑关系、走人情、讲面子、谈感情等人为因素深刻影响政务公开工作,使《意见》的规定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甚至流于形式。

  政务信息法治化旨在实现公平性、科学性、一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要加快政务信息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完善明确的法律依据,促使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唯一性;二要立足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紧随法律体系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及其落实机制,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时刻做到执法必严,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公共媒体等全程积极参与监督评价政务信息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要求;三要彻底瓦解“土政策”的生存土壤,在政务信息工作中坚决做到违法必究,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工作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门槛,有效促进各部门责权利的制衡,确保司法独立的地位,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客观真实地基础信息,进而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的放矢,有效保障政务公开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公信力。

  三、切实增强政务信息专业化程度

  伴随着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大量应由市场、社会和公众承担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仍由政府负担,尤其是政务信息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政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方面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程度比较低,且机构臃肿、人员庞杂、效率低下,与提倡低投入、高效率、高产出、高质量的现代治理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削弱了《意见》实效性和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公务人员(含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财政供养人员)的总体专业素质和能力偏低,且缺乏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职业生涯规划和持续有效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尤其是缺乏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专业机构和队伍,导致政务信息工作长期处于“外行兼职”、临时应付、甚或闭门造车的角色功能定位,并使其对政务信息工作消极应对甚至变相抵触。还有就是信息技术革新,特别是自媒体的飞速发展,传统媒体式微且“去媒体化”趋势不断加快,导致政务信息工作迫切需要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信息专业化水平。

  增强政务信息专业化必须落到实处,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应把政务信息工作摆在优先地位,专门整合设立政务信息专门机构,由部门或地区一把手担任负责人,并从政策、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优先保障和适当扶持,切实提高政务信息组织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推动政务信息工作的专业化、常态化和科学化发展;其次,应为政务信息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并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化、高水平、持续性的教育培训,提高政务信息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和技能,力图通过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效能,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再次,应加大对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手持终端等信息设备的配备和培训,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在线办公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和自由流动,实现政务信息的专业性、唯一性和实时性;最后,应积极整合和优化现有网络信息办公系统,打造覆盖所有部门和地区的统一的政府专业信息服务平台,有针对性的提供专业、便捷、快速、高效的一站式政务信息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享用公共产品和服务,即为政务公开更加专业、更接地气、更为亲民、更具实效夯实基础。

  总之,政务信息规范化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基础,推动政务信息的标准化、法治化、专业化,将有效促进各部门、各地方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使全面推进政务工作得到政府、社会及公民的广泛认同、理解和支持,将有利于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作者:张再生,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刚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生,海南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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