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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体制改革如何制定好三张清单
本刊特稿
周文彰
发布时间:2016-4-7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在第十四章规划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部分非常重要,与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呼应的。没有体制的改革创新,特别是行政体制的改革创新,“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就难以有体制的保障。

  “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三张清单的推行,高扬着极其重要法治精神:权力清单高扬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责任清单高扬的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精神,负面清单高扬的是对公民、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精神。因此。这三张清单的推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划清权责边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在制定和推行清单管理模式的过程中,要做到“三个防止”,以便三张清单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到位,建立起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行政管理制度。

  一是防止从权力清单去推导责任清单。人们常说“有权力就有责任”,这句话是正确的,但能否反过来说“没有权力就没有责任”呢?随着简政放权的持续推进,像审批权、干预权这一类的权力就会越来越少,这是不是意味着权力少了,责任也相应就少了呢?不是的。责任清单不是对应着权力清单产生的,而是从政府或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推导出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一部分表现为权力,更多的表现为管理和服务,而且简政放权的推进将使政府权力越来越少,而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却愈加突出。

  二是防止从审批事项来推导监管责任。李克强总理曾说过“谁审批谁监管”,这是针对有些政府部门“重审批轻监管”提出来的。现在简政放权,不少审批事项要下放或者取消,有人认为“不审批就不监管”,这是有问题的。从总体上看,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存在三种情况:第一,谁审批谁监管。环评、水评、卫评、雷评等,经审批通过后,是否落到实处就需要跟踪监管。这些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主管部门,审批与监管集一身,审批之后就要认真监管,以保障审批过的措施落实到位。第二,只审批不监管。例如结婚许可,被许可结婚的男女是给人打工还是自己创业,民政部门没有监管职责。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准予立项,工商行政部门颁发执照许可企业登记,基本上也不承担业务监管职责。随着改革的深入,为了克服某些弊端,我们有可能探索审批和监管的适当分离,“只审批,不监管”的情况将会更多。第三,不审批也监管。例如,居民购买水果刀,无需任何部门审批。但若他携带水果刀登机,机场安检人员管;用水果刀行凶,警察就要管,尽管机场安检人员、警察没有批准他购买水果刀。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量审批事项被取消,但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没有取消,“谁主管谁监管”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而且监管成了行政机关最重要的职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为社会和市场注入活力, 把自主权还给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政府腾出手来管自己该管的事情。中央三番五次强调要转换职能,就是要从专注于审批转到加强监管和服务上来。总之,不能从审批事项来推导监管责任。

  三是防止用“有限政府”的概念来推辞在有些领域的“无限监管”责任。政府传统运行方式被称为“无限政府”或“万能政府”。因此,不少声音呼吁要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万能政府”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

  仔细分析传统的政府运行,不难发现,所谓“无限政府”,只是在权力行使上政府什么都想抓在手里审批,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政府“什么都要管”,本应是“有限政府”在这方面却成了“无限政府”;而在环境治理、资源保护、市场秩序、社会和谐等方面,很多都没有管,管的有些地方也没有管好,结果留下了一大堆历史欠账,在这方面,本应成为“无限政府”的,却成了“有限政府”。笔者认为,“有限政府”的内涵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审批是有限的,我们本来什么都要审批。第二供给是有限的,政府供给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财富的增加,慢慢地拓展;各种公共服务都是有限的。但是我们在有些领域的监管责任却是无限的,比如生态环境、社会治安、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维护等等,什么时候政府都承担着无限责任。

  (周文彰,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北京100089)

(原文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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