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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容错纠错方法论原则
本刊特稿
本刊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7-2-9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人类在历史前进中,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又总是在实践中不断纠正错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何对待错误,仍然是今天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面对的实际问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推进现代化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把容错纠错机制建立起来、坚持下去,必须筑牢相应的思想基础,从理论上正确解决知错、容错、改错、防错问题,切实把握住容错纠错的一系列方法论原则。

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不怕犯错误。人类的错误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前进中的错误,一类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错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以及干部犯了很多错误。仔细分析一下可以看到,这些错误大都是在探索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发生的,本质上属于前进中的错误。如果不想前进、不敢探索,许多错误自然不会发生。但是,党和政府的性质宗旨决定了,要对中国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就总得前进,总得探索。因此,正确对待错误,必须首先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人民政府来说,第一位的不是考虑犯不犯错误的问题,而是如何有效引导历史前进的问题。只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哪怕犯错误也在所不惜。

以辩证的眼光看待错误。所谓错误,直观地说,是给事业带来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事,属于“坏”的范畴。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好事也可以变成坏事。从古至今,变错误为成功、化腐朽为神奇的事例可谓千千万万。对富于辩证思维的人来说,错误是成功者进步的阶梯。恩格斯说:“伟大的阶级,正如伟大的民族一样,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因此,对于已经发生的错误,不必矢口否认、刻意回避或者推诿、粉饰,而应该正视它,分析它,从中汲取教训,找出从错误走向正确、从失败走向成功的路径,努力使以往的错误变得更有价值。

以宽广的胸怀包容前进中的错误。党和政府要成就执政兴国的大事业,必须有蓝天与大海般的宽广胸怀,能够容得下不顺眼的人、听得进不顺耳的话、装得下不顺心的事,其中就包含某些错误和有错误的人。法国的拉罗什夫科说:“没有什么人比那些不能容忍别人错误的人更经常犯错误的。”在今天,所要宽容的错误,主要是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的“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为此,在实践中,要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的行为区分开来,把为加快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切实做到为创新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

以事业发展为重揭露并纠正错误。宽容错误,并不是说可以不改正错误,而是说要根据错误的性质和程度,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纠正错误,为取得更大成功做准备。事实上,如果对已经发生的错误不揭露、不改正,那么就必不可免地带来更大的错误,给事业带来更大的损害。为此,必须“讲真理不讲面子”,“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

重要的是做好预防错误的基础工作。作为政府首长和工作人员,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是少犯错误、不犯大错误的思想基础;加强学习,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加“成功率”、“胜算率”;加强自身修养,虚心听取批评意见,随时反省检查,不给错误留下可乘之机。作为政府及党组,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加大问责力度,健全倒逼机制,实现纠错防错的双重效果。只有对那些明知故犯、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等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错误严加防范、打击和惩治,才能把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发挥出积极的社会效益。  (执笔 邵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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