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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的博弈论研究途径与理论洞见
学术论坛
杨冠琼 刘雯雯
发布时间:2017-6-1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行为的博弈论与计算模拟研究”(编号:13AZD093);中央高校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编号:201315)
作者:杨冠琼,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刘雯雯(通讯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5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引发了中国大陆学术界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问题的广泛研究兴趣,并将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迅速从先前的沿袭国际学术界的治理话语转向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问题,相关研究成果迅速、大量地涌现。然而,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学术界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相关研究,就目前来看,仍然主要是一种“宏观模式变量”的研究,即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由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社会等各种不同的功能领域的子体系所构成的体系,并从这些子体系的现代化来探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问题;或者从世界银行规范性意义上的善治角度以及将治理理论视为与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平行的角度,研究国家治理体系问题。这类研究虽然具有鲜明的中国文化传统与(当下)本土化认知结构特征,能够为推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提供相关的解释与理论指导,但这类研究毕竟只是各种研究途径中的一种。

人类关系和社会互动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始终存在潜在的不稳定性与冲突。这一体系的组织维度,都是一组经验机制,激励与约束参与者的创新能力与行为方式,构建起必要的协调关系,赋予这一体系以稳定性。同时,这种协调的建构方式因组织与环境而异。既然这一体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那么,任何一种单一的理论或许只能够解释其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需要运用多种理论或途径审察与结构化这一体系,以便能够在认识、理解与构建这一体系时多一种检验性的途径与结构化方式,进而获得这一问题的全景。既然协调的建构方式因组织与环境而异,那么,认识、理解与建构这种协调的理论,必须能够将这种因组织与环境的差异而导致的协调建构方式的差异内化到理论中,并从这种内化了组织与环境差异的理论中,逻辑地推演出协调建构方式的差异,或者说,建构方式内在地体现了组织与环境的差异。因此,了解国家治理问题的其他研究途径,至少能够拓宽人们的认识与理解视野,形成可比较的分析框架,并能够对于不同的分析框架的优劣进行分析与评估,提高人们关于不同研究框架的敏感性程度,进而提高人们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认知水平。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梳理、综合博弈论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研究途径与理论洞见,揭示公共治理博弈的性质、特征、影响因素与复杂嵌套结构,构建具有微观行为基础的国家治理理论框架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结构,拓展、丰富中国大陆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问题的认知结构、研究视野与逻辑推演方式,为推动中国大陆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的学术发展,提供一种新的分析工具与理解逻辑。博弈论思维是一种复杂性思维,具有一套自身的概念体系与逻辑推演方式。基于博弈论而生成的分析性叙述方法,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研究中一种很具影响力的分析方法。本文也可视为此种方法的一种应用。

  二、多个体复杂互动的国家治理研究途径

博弈论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采用的是一种以多个体复杂互动与以治理的分析性意义为基础的研究途径。[1][2]与治理的规范性意义的研究途径不同,治理的分析性意义研究途径将历史上出现的与现存的任何一种特定形式的政府或国家组织活动都视为一种特定的国家治理样式;它与非互动的其它分析性途径也不同,前者认为,国家治理是多个体复杂互动涌现出的一套协调机制。这正是治理问题的博弈论研究途径与治理问题的其它分析性研究途径间最重要的差别。[3]治理问题的博弈论研究途径也导致其在研究国家治理时采用了一套与其他途径不同的概念体系与逻辑推演方式。

20世纪80-90年代在美国与欧洲一些国家先后出现的公共部门管理现代化运动,催生了一系列与治理相关的概念或话语。目前,国外学术界基本认同的一致观点是,公共领域中那些被冠以不同名称的治理基本上可以归为两大类,规范性意义的治理[4]-[6]与分析性意义的治理。[7][8]

规范性意义上的治理意指治理的某种特定状态,基于这种理解,有学者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治理视为平行的三种不同模式。分析性意义上的治理或国家治理,意指对社会中各种相互依赖关系的协调,意指相互依赖活动的任何协调模式。[9][10]治理理论主要分析与研究多层级或多极过程的协调问题,探索公共行动的新样式;分析、研究、概括政治结构乃至国家组织活动或社会行为协调机制变迁的途径;是对这种结构、活动或变迁途径的一种分析性或叙述性的概括、分析与诊断。

与这两种意义上的治理相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研究途径:宏观模式变量研究途径与多个体互动研究途径。前者从治理的规范性取向角度,直接设定人们期望的、认为是良好的由宏观模式变量(如规则、制度、过程等)构成的治理框架(如善治理论及其各种变形关于治理制度的设定);后者则认为这些宏观模式变量是多个体复杂互动的结果,主张从互动途径研究这些宏观变量的生成、涌现与变迁过程。[11]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与单独考察单一行为者的非互动途径比较,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在研究国家治理问题时更为有效。[12]事实上,网络治理、协同治理、互动治理中的治理,不仅是分析性意义的治理,而且本质上都是以多个体复杂互动为基础与研究途径的理论。

分析性意义的治理概念,为研究治理与多个体复杂互动之间建立起一个自然的纽带。既然治理就是协调,治理理论就是围绕协调所进行的概括、分析与诊断,那么,只要能够合理地说明,任何协调机制都是多个体复杂互动的结果或涌现出的宏观结构,也就说明了任何治理都是多个体复杂互动的结果。据此,研究治理问题,本质上也就成为研究多个体复杂互动如何形成不同的协调机制的问题;探讨治理机制生成、维持与变迁问题也就成为研究多个体复杂互动如何生成、维持与变迁协调机制的问题。

一般地说,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认为,任何社会中的任何一种协调机制(包括最宽泛意义上的行为规则,例如靠左还是靠右行驶的规则)都生成于多个体复杂互动,同时,反过来,协调机制通过复杂互动获得维持、强化或变迁的动力,例如各种社会习俗、产权制度、行为规范、尊严、诚信、互惠、礼仪、仪式等,既是多个体复杂互动的结果,亦因多个体复杂互动而变迁。人们将由多个体复杂互动生成的那些具有协调功能的宏观现象称为多个体复杂互动的宏观涌现,或涌现出的一种宏观样式,既包括正式的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与规则。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说,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认为,任何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任何时期的治理,都源自多个体复杂互动。现行的制度结构或治理体系只不过是过去多个体复杂互动生成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说,协调的建构出自实际的互动过程,通过互动过程,各利益方努力维持最低限度的创新性与行动自主能力。[13]当这种结果与当下社会互动生成的宏观涌现不一致时,社会便出现了形式化规则与事实规则并存现象。这说明,作为过去多个体互动结果的宏观涌现,已经失去协调当下人们实际行为的功能。如果事实规则与人们期望的规则相冲突,就应该通过改变个体特征与互动过程来改变人们行为选择的激励,生成新的多个体复杂互动结果,即形成新的内生协调机制,并使事实规则符合人们的期望。

在国家治理领域一直很活跃而且近年来影响日益扩大的“互动治理”理论,是一个典型的以多个体复杂互动为研究途径的理论。这一理论的早期倡导者之一的库伊曼一直认为,国家“治理活动是公共与私人行为者共同参与的互动的总体,这种互动旨在解决社会问题或创造社会机会;致力于构建作为治理互动背景的制度;构建所有这些活动的规范性基础”。国家“治理就是关于治理活动的理论抽象的总体”。[14]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以多个体复杂互动作为基本研究单位,从多个体复杂互动过程研究国家治理的生成与变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本质上就是研究“治理多个体复杂互动的机制”,或者等价地,研究多个体复杂互动的协调机制。

那么,任何协调机制都生成于多个体复杂互动是否具有合理性、符合逻辑与社会实践?这是理解本文关于多个体互动如何与公共或国家治理联结在一起的一个关键问题。事实上,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任何协调机制都生成于多个体复杂互动这种观点与途径,已经成为包括管理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传统。[15]-[18]任何社会中潜规则的自发生成与持续存在,显然是这种观点与途径符合逻辑与社会实践的一种最有力的证据。虽然人们对这一途径的更为细致的方面存在争议,但寻求制度形成、维持与变迁解释的微观行为基础,已经获得学术界的普遍认同,目前正在向社会科学各领域扩散。近年来福科在公共治理问题研究中的影响逐渐上升,正是源自其“倡导自下而上的社会权力途径”。相反,孤立地分析、设定缺乏微观行为基础的宏观模式变量的研究方法,则日益遭到抛弃。事实上,凯恩斯主义早在20世纪80年代被西方国家抛弃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缺乏对引致宏观现象变化的微观行为基础的解释。

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以互动作为基本研究单位,旨在构建具有微观行为基础的宏观现象(制度)变迁的理论:通过研究个体特征与个体在互动过程中的不同策略选择,探讨作为互动涌现出的宏观现象的制度、规则等的性质,即探讨具有不同特征的个体及其在复杂互动过程中的不同策略选择如何影响、决定了制度、规则的特征与性质。因此,以多个体互动作为研究途径的制度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制度、规则等是如何在互动过程中生成与变迁的,并通过研究个体特征、互动过程与个体行为选择,分析与理解制度、规则的生成与变迁规律。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的基本逻辑与特点是,多个体复杂互动与协调是一种共生关系,具有不可还原性:既不存在独立于互动的协调,也不存在协调之外的互动。用弗里德伯格的话说,协调既是一种容器,又是容器中的内容;既是结构,也是过程;既是互动的制约力量,也是互动的结果。[19]

  三、公共治理博弈及其均衡的性质与特征

博弈论运用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研究国家治理问题,但博弈论优于上述多个体复杂互动途径的唯一方面,在于其重点关注作为多个体复杂互动的宏观涌现的结果的性质。博弈论通过对多个体复杂互动情景进行更为具体地限定,将多个体复杂互动情景转换成某种博弈结构,从而将不同情景下多个体互动生成不同类型结果的研究纳入到博弈论的研究框架,进而研究不类型博弈均衡的性质与影响因素。这些不同类型的结果或博弈均衡,能够有效解释与回答多个体互动途径面临的关于多个体互动生成的结果或结局的类型与性质的种种问题。

如前所述,分析性意义的治理本质上就是协调;协调生成于多个体复杂互动;而博弈均衡是生成于多个体复杂互动的、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协调。从治理、协调与博弈均衡这种关系的角度说,研究作为协调互动的不同结果,也就是研究不同的博弈结构如何生成不同类型的博弈均衡,也就是研究不同的博弈结构如何生成不同类型的治理机制。因此,研究不同情景下不同博弈结构生成的博弈均衡的性质与影响因素,也就成为研究公共治理及其现代化的基础。

事实上,任何社会的治理都是由这个社会固有因素与特征决定的具体的治理。任何一种理论对于国家治理的认识与理解,都必须将这个社会的固有因素与特征内在地整合到理论中,当运用这种理论分析具体的治理问题时,能够将这种固有因素与特征对于问题分析与研究的影响有效地反映在分析与研究的结果之中。那么,一个社会的作为相互依赖活动的协调的治理,究竟由什么因素与机制决定?显然,由这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的性质以及人们在理解、解释与化解这些问题时的策略性互动决定。任何社会的策略性互动的结构与特征以及由此而生成的作为协调的治理,都再现与反映了该社会的固有因素与特征,或者说,都是该社会固有因素与特征的再现。

博弈论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依赖于对博弈的具体策略性互动情景的界定,这种界定限定了博弈结构。不同的策略性互动情景的界定决定了作为互动结果的宏观涌现,也即形成了不同的协调或治理机制。一般地说,任何一个博弈必须具备三个结构性要素:博弈参与人的全体或集合;每个参与人可供选择的全部策略或策略集合;每个参与人对不同策略组合结果的偏好或所获得的效用。经典博弈论还要求博弈结构对于参与人来说,是共同知识,但演化博弈论并不要求这一点。

研究公共治理问题的博弈,被称为公共治理博弈,[20][21]与一般博弈的唯一差别在于,公共治理博弈是围绕改变公共性及其实现所涉及的有关方面的现行限定(这种限定可能是过去公共治理博弈的结局,即过去的一组经验协调机制)参与人之间所进行的博弈。虽然人们可以说,公共治理博弈不是私人领域的博弈,但这种说法存在片面性,因为如果私人领域的博弈结局涉及社会行为规范、伦理、道德、惯例、价值等的涌现、遵守或违反,那么这些博弈仍然属于公共治理博弈,因为这些作为博弈结局的关于规范的“涌现、遵守或违反”改变了公共性及其实现的某些方面的限定。

具体地说,公共治理博弈是围绕公共问题并为创造公共机会博弈参与之间所进行的博弈,既包括围绕作为策略性互动的指导原则与行动导向的公共治理理念与规范参与之间所进行的博弈,也包括围绕作为互动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的激励与约束的制度、组织、机制、过程等参与之间所进行的博弈。[22][23][24]这就是说,公共治理博弈试图改变的不仅包括参与公共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或参与人的范围与数量,也包括该公共治理所涉及的治理理念、结构、机制、过程等。这种改变释放了公共价值的社会创造机会与能力,为公共治理及其优化性变迁注入了新主体与新动力。这里的公共问题与机会取决于人们面临的具体公共问题、博弈参与人的社会地位与认知结构等,包括涉及任何范围的具有共同的、社会的以及集体的属性的问题与机会。

公共治理博弈的参与人或行为主体是具有社会行为能力与社会行为权利或权力的任何社会单位,[25]其中包括不同级的政府、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种经济性组织、社会组织(如自治性组织、行业性社会群体、区域性群体等)、政治组织(如各政党)、所有公职人员以及作为一般公民的个人等。围绕具体不同问题,公共治理博弈的关键参与人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公共治理博弈不可或缺的参与人之一是不同级的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与公职人员。

博弈论对国家治理的研究,目的是寻求满足上面三个要素的公共治理博弈的运行结果,即探讨公共治理博弈的结局是什么?有多少可能的结局?不同结局的原因与性质是什么?不同情景下的不同博弈参与人在相同或类似博弈中如何影响博弈的结局?什么样的博弈结局是社会期望的或每个参与人都期望的?博弈的最终结局与人们或社会期望的结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通过改变什么能够使博弈的结局与社会期望的结局重合?博弈进行的结局显然是多个体互动途径所称的宏观涌现,或涌现出的宏观现象,那么博弈中涌现出的这些不同的宏观现象,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如果不同的宏观涌现具有不同的性质,那么应该如何来刻画这些不同性质?多个体复杂互动涌现出的宏观现象都能构成协调机制从而成为治理机制吗?如果不是,那么具备什么性质的宏观涌现才能够成为协调机制或具有协调作用?显然,博弈论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回答了多个体互动途径所没有提出与回答的那些问题,因而可以有效弥补多个体互动途径的不足。这种情况亦说明,在理解、解释与预测不同多个体复杂互动问题方面,与其它途径相比,博弈论的研究途径更具优势。

博弈论借助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回应上述问题。博弈均衡是具有特定性质的宏观涌现,由于宏观涌现本身具有协调也即治理功能,因而作为宏观涌现的博弈均衡具有更强大的协调或治理功能。基本的博弈均衡概念是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是指如果某一策略组合中的策略是博弈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策略选择的最优反应,那么这一策略组合就是纳什均衡。换言之,每个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策略的最优反应所构成的策略组合就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纳什的重要贡献之一便是界定了这一均衡概念,并证明了任何有限博弈都存在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这一定理。因此可以说,人们在公共治理领域所面临的博弈,一般都存在某种均衡(纳什均衡、或演化稳定均衡或循环均衡等)。

纳什均衡是关于“一个博弈的结局将是什么”的一种一致性预测:“如果博弈的每个参与人都预计到一种特定的纳什均衡将出现,那么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激励改变其策略选择。因此,纳什均衡而且只有纳什均衡才具有这样的性质:博弈的每个参与人都能够预计到这一均衡,每个参与人都能够预计到每个参与人能够预计到这一均衡,……”。换言之,“每个参与人预计到每个参与人预计到……这一纳什均衡”是参与人间的一种共同知识。纳什均衡的这种性质被称为具有自我实施性或可自我实施的,因为给定其他参与人遵循纳什均衡的策略组合,任何一个参与人单独选择这一组合之外的任何策略,都不会改善其效用。不仅如此,博弈均衡具有自我强化性质,即遵循均衡策略或某种规则的个体越多,越能够有效促进这一规则对于个体行为选择的激励与强化作用,因而进一步强化这种规则的协调功能。自我实施性与自我强化性是博弈论也只有博弈论关于制度性质所贡献的智慧。

虽然纳什均衡是博弈参与人关于博弈结局的一种一致性预测,但这并不意味着纳什均衡是博弈的好结局,而且在某些策略性互动情景下对于博弈结局做出精准的预测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如存在多重纳什均衡时)。这里的某些情形是指,博弈的结局依赖于比博弈自身所需要的更多的信息。例如,博弈参与人在相关或类似博弈中的经验、是否来自相同的文化环境、是否共享“博弈将如何进行”的某种期望或信念等。当纳什均衡不是博弈的帕累托占优均衡(如果存在)或不是帕累托占优的策略组合(不是博弈均衡)时,就出现博弈结局并不是所有人都期望的博弈结局,甚至出现了所有人都不希望出现的博弈结局(如所有可以归纳为囚徒困境博弈的问题,包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腐败等以及所有协调失败的问题)。

策略性互动情景方面的差异导致人们围绕同一个问题(例如合作问题)进行策略性互动或博弈时,在参与人特征不同而且参与人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博弈可能会生成完全不同的纳什均衡或演化均衡。例如,如果选择不同策略(例如规则遵守、廉政问题、国有企业创新问题、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等)的参与人的比例不同,在某些情形下就会导致不同的纳什均衡或演化均衡。

博弈均衡是多个体复杂互动涌现出的一种宏观现象或样式,是一种在一系列约束下参与人互动或自组织生成的协调机制,由于其具有自我实施性与自我强化性质与特征,因而具有强大的协调人们行为的功能,也是最有效的协调机制。由于协调是治理的内在含义,而博弈均衡又是具有自我生成与自我强化能力或性质的治理协调机制,因此,有效的国家治理机制必须而且只能是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博弈所生成的某种博弈均衡(如关联博弈均衡或嵌套博弈均衡等)。亚里士多德关于制度性质的描述,就具有博弈均衡的含义,即制度之所以成为制度,在于人们自觉自愿地服从,犹如法律所以能见成效,也全靠所有参与者的服从一样。

如果某一种治理机制并不是围绕相关公共问题博弈而生成的博弈均衡,那么,偏离或违反这种机制就能够使偏离或违反者获得效用的重大改善,因而偏离或违反这种治理机制对每一个参与人都具有强大的激励。同时由于行为或策略选择的相互依赖性,一个参与人行为选择的偏离必然导致其他博弈参与人效用的相对受损,因而这种偏离必然因传染效应而诱发其他人改变行为或策略选择,从而偏离或违反这种治理机制的现象就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制度。

  四、公共治理博弈的复杂嵌套结构

虽然纳什均衡与演化稳定均衡具有自我实施性与自我强化性特征,是一种强有力的协调机制与强大的治理能力,但由于策略性互动情景不同,不同的博弈将形成不同的博弈均衡。那么,这些作为互动结果的不同博弈均衡的性质是什么,是瞬时的、不稳定的还是收敛或会聚的,是跳跃性的、循环的还是渐近的等,是博弈论研究的核心问题。这些不同性质的博弈均衡直接关系到博弈均衡是否具有自我实施性与自我强化性,因而直接关系到协调的绩效与治理能力。因此,公共治理博弈均衡的性质不论从理解、解释还是从相关制度、规则、机制设计的角度上说,对于公共治理来说,都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博弈均衡并非总是人们期望的结果,这种情况出现时,人们能否以及如何才能够改变博弈结构从而使博弈形成人们期望的均衡,是公共治理博弈关注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事实上,博弈结构与均衡的性质由策略性互动情景决定。博弈结构以一种特定的策略性互动情景的界定为前提。博弈结构是策略性情景的不同的、更为具体的限定,从而将策略性互动情景转换为满足博弈的三个要素的博弈结构,进而可将策略性互动情景纳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用统计学的语言说,特定的策略性互动情景只是作为总体的策略性互动情景的一种具体的实现(即一个抽样),赫维茨称其为“一类博弈形式”。[26]任何特定类别的博弈形式都是对策略性互动情景的一种不同界定,从而是对策略性互动情景施加的一种结构性约束,包括参与人及其偏好、可供选择的策略集合、非理性的情感因素以及心智范式所能及的范围等。[27]

策略性互动情景、不同类别的博弈形式、一类博弈形式直到博弈结构,是一个对策略性互动情景的约束逐级增加与细化的过程:博弈结构决定于博弈形式、博弈形式决定于不同类别的博弈形式、不同类别的博弈形式决定于策略性互动情景的不同界定。这种现象反映的是,公共治理博弈所涉及的范围由公共治理的范围决定。围绕特定公共问题的公共治理的范围是一个类似大圆圈套着众多小圆圈而且各圆圈间又相互渗透的多重复杂嵌套结构。[28]公共治理博弈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特定的公共治理范围或任何一个圆圈内,但绝不是发生在一个孤立存在的、与其他圆圈无关的范围内。它可能受弥漫于公共治理的各个层面乃至作为所有公共治理博弈集合的国家治理的整个体系的相关因素的影响,即受其它圆圈与更大圆圈渗入到人们正在研究的那个博弈的那些因素的影响。例如,在法治国家,该国家的宪法对于任何特定的公共治理范围来说都是一个影响因素,因为它属于公共治理的那个最大圆圈中的一个要素,能够渗透到公共治理的所有方面。[29]由于这些影响因素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博弈结构与均衡,因而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在博弈论中被称为该博弈的参数。[30]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治理博弈较非公共治理博弈具有更为复杂的结构性特征。

从任何一个局部的公共问题的角度上说,由于所涉及的个体的特征不同,个体行为选择因而个体间互动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与约束。一般而言,个体行为选择与个体间互动总是受到一些关键社会参数的影响与约束(如不同类别的博弈形式所确定的参数等影响博弈结构,后者影响博弈均衡,而博弈均衡构成了个体行为选择的强约束)。这些关键社会参数,决定了个体间互动的空间范围、互动频率、互动中对其他个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力、个体行为选择时视为外生的(或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给定的或自认为其对这些无可奈何、只能接受的)条件或环境及其区域或空间范围,以及在某些限制性条件下的因果关系推断等,因而导致个体间的互动结果在一定时空内呈现出复杂程度不同的聚集性(不同时期各领域或区域围绕某些核心问题进行的不同参与人间的不同博弈以及由此形成的性质不同的博弈均衡与非博弈均衡,如不同空间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结构多样性(在不同领域或区域围绕不同问题在不同参与人间进行的不同类型的博弈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均衡与结局在不同空间或领域的分布样式)与多重嵌套性(系统层次不同形成的嵌套博弈及其均衡,如不同级政府间的复杂互动,如由上访活动所引发与形成的复杂嵌套结构等)特征。

从纵向的层级角度说,决定个体在一定时空中互动结果的聚集性、结构多样性与多重嵌套性受更高一层互动结构的关键社会参数(如法律、制度、规则、规定、特定的人际关系、惯例等)的影响;这些关键社会参数又是个体复杂互动的结果,受个体复杂互动的影响与决定。因而,个体间互动所形成的聚集性、结构多样性与多重嵌套性本质上各自都构成一个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31][32]个体间复杂互动所形成的这种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从其对个体行为选择、互动过程的激励与约束的角度看,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局部体系。因而,局部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复杂适应性系统,随着参与互动的个体特征、数量、互动范围与途径、互动频率、互动过程中信息对称性程度、集体行动性质与能力等的变化而变化。

博弈结构、博弈形式、不同类别的博弈形式到策略性互动情景,以及作为多个体复杂互动生成的结果的聚集性、结构多样性与多重嵌套性,本质上是局部互动情景逐级被更大的互动情景嵌套的过程,或者说,是局部秩序嵌入范围更大的另外一个局部秩序的过程。[33]这种嵌入性越复杂,涉及层次与参数类别(如中央各部门的规定等)越多,公共治理博弈形成更具创新能力、更大程度地释放创新机会的新均衡也就越困难,也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越困难。复杂性科学已经证明,弱耦合系统是一个创新能力与适应环境能力最强的系统。这表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取向或前提,是重新构造适度弱耦合治理体系。然而,不论公共治理博弈具有多么复杂的嵌套结构,任何一个横截面上的局部治理体系,都具有其特定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过程、治理层次与治理规范等。

  五、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及其现代化的博弈论洞见

上述表明,公共治理博弈参与人或行为主体围绕任何公共问题进行互动时既囿于也在创造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过程、治理层次与治理规范。因而这是一个围绕任何特定公共(不同的功能性领域与不同的地理空间,如村、镇、县、市、省或直辖市)问题进行互动而抽象出来的一种局部治理体系,而这一体系被一个与此结构完全相同的更大的局部体系所覆盖,这种小体系嵌入于大体系之中的过程一直连续地进行,最终必将被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包含所有公共领域与地理空间的治理体系所覆盖。这个覆盖了所有领域与地理空间的局部治理体系的体系便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从公共治理的这种复杂嵌套关系中我们可以归纳、抽象出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及其现代化的相关概念与关系。

依据上述嵌套关系,从理论上说,国家治理体系是多个体互动形成的、具有不同性质与特征的、众多局部公共治理博弈及其均衡构成的复杂嵌套体系。不同公共治理博弈嵌套关系导致公共治理的全局博弈与局部博弈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因而不同范围内的公共治理博弈会形成大量不同于全局均衡的局部均衡。由于这种嵌套关系导致任何局部博弈都受全局博弈的影响,同时,任何一个局部的公共治理博弈都由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过程、治理层次与治理规范构成。因此,也可以将国家治理体系界定为,由国家治理理念、结构、机制与过程及其间复杂互动所形构的复杂嵌套体系,由所有社会治理主体通过复杂性互动而形成的宏观社会结构或涌现出的一种宏观样式。

所谓治理理念,既是关于何为合理、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或优良的社会秩序的一种反思性的理性认识,也是博弈参与人关于意图与结构间互动关系以及这种互动关系更新的性质、过程、机制、动力来源等一系列问题的一种反思性的理性认识。[34]这是一种分析性意义的治理理念的概念,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理念的分析途径。与这种分析性治理理念稍有不同的是,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这是一个具有规范性意味的概念,具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性的时空性质、特征与结构等,因为现代化本身是一个过程,人们只是在解决其面临的问题时,调整意图与结构间的关系。因此,每一次调整都具有其特定的问题取向,因而现代化理念是一种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概念。

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运用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技术、工具,改革、完善、创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过程,包括重新思考、评估与确立政府与公民社会、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政府、社会资本或生产性社会规范、市场机制在治理社会过程中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的发挥机制;不同行为个体在国家治理理念、结构、过程与机制等创新方面获得新的社会化模式、行为模式的过程与途径等。

作为因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是国家治理理念、结构、机制与过程复杂互动决定的。因此,可以将理念、结构、过程、组织与机制视为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解释变量或自变量,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视为一级变量)是国家治理理念、结构、过程与机制的函数,即国家治理理念、结构、过程与机制等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二级解释变量,可以表示为:

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 =F(理念、结构、过程、机制、组织)

上述这一函数关系只是一种中介性的函数关系,即理念、结构、过程与机制虽然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解释变量,但由于博弈论采用多个体复杂互动的分析与研究途径,因而这些二级解释变量并非是外生变量,并非可以视为天然生成的变量。博弈论关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研究,一个突出特征是将这些变量作为其他解释变量或自变量的函数,而不是最终的解释变量。在博弈论关于治理的研究中,最终的解释变量是个体(包括政府组织或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地方政府、职业性社会群体、区域性群体以及个人等)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行为选择,而行为选择与互动过程、个体特征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可还原性(irreducibility)。[35][36]因此,国家治理的博弈论途径将个体特征、互动过程与个体行为选择视为观察性解释变量。这种关系可以表述为:

(理念、结构、过程、机制、组织)=G (互动过程、个体特征、个体行为选择)

即国家治理体系的理念、结构、过程、组织与机制是社会个体互动过程、个体特征、个体行为选择的函数。因而,作为国家治理参与者的个体间互动过程、个体特征、个体行为选择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终极解释变量。从这个意义说,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治理参与者的个体特征、互动过程与行为选择的现代化问题。

基于公共治理博弈及其均衡的性质与特征、影响因素与复杂嵌套结构以及上述洞见,基于公共治理博弈显示出的结构与行为选择的不可还原性关系,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实践,必须重点关注影响社会各种领域互动的内在本质与特征,必须关注影响多个体互动过程与行为选择,并基于此设定激励、约束与重塑个体行为选择、互动过程与个体特征的相关规则、制度、规范,从结构与机制角度系统地调整纵向不同层级与横向平行层级间激励、约束与塑造行为选择、互动过程与个体特征的制度安排,形成旨在最大化公共价值的公共治理博弈均衡体系,即形成具有自我实施性与自我强化性性质的治理体系,从而有效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率与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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