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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难、行政审批改革和跨部门数据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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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4-7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行政审批是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制度安排,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革除创新的工程。[1]也是政府部门为应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市场失灵和社会自律不足等问题而采取的必要的前置性管理手段,在预防危险、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资源、提高从业水平和提升市场主体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但总体而言,相比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迅速成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公民与企业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本届政府上台后,强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国务院取消和下放183项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再次取消和下放116项行政审批项目及18个子项目,将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3]行政审批改革经由媒体频频报道,渐成公众最为期待的政改之一。行政审批改革就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数量而言,不可谓不多。从审批的期限而言,一些地方“某些事项审批从60天缩短至5天,某些审批从30天缩短至2天,一些地方证件办理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4]就审批事项的提速不可谓不明显。但是与此同时,在改革不断推进的宏大纪事下,作为微观个体的公民和企业却是频频遭遇“办证难”,显然用以上的数据定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业已取得显著的成绩,在相当多的公民具有感同身受的“办证难”常常见诸报端的事实面前,多多少少的令人不那么信服。

  草率地用数字来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绩,也容易让人们罔顾或者遗忘历史。在比较长的时间轴上回眸,自2002年11月份国务院宣布取消第一批行政项目至今,历经多次运动式改革,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没有获得阶段性的胜利。在数字政绩的背后,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部门则牢牢把握住关注自身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减放没有利益或者已经没有多少利益的事项;一轮又一轮的行政审批改革没有摆脱运动化、形式化、反复性等痼疾;行政审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现象严重。[5]

  行政审批改革的内容涉及到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四个方面:第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存废;第二,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第三,行政审批职权的配置;第四,行政审批的程序。四个内容相互独立又相互勾连,无疑最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是审批事项的存废和审批事项的下放,也就是前两类,这是关乎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以及市场经济改革的成败的核心内容。后两类即部门职权的配置和审批的程序,事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安排,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利益,政府的效率和公开。应该说,前几次的改革将重点放在核心问题的解决上,试图改革存废和下放事项,引发质变。但显然受制于条块分割的官僚制本身,以及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的部门主义的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质变难以发生。实事求是地讲,只要官僚制存在,行政审批改革就会在收与放中纠结;只要存在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的部门主义,办证难就恐怕会一直存在。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常态化的问题,而不是靠“运动式”改革就可以完成的。

  为调整改革的重心,巩固改革成果,本文从“证”的本质是信息,以及“办证”的本质为“信息流动”入手,以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为切入口,调整政府部门信息资源配置和信息流审批程序,利用信息集成优势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以量变谋求“办证难”这一问题的解决,由此带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

  一、问题的提出:办证难久而未决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与社会、市场权力的重新设定与配置。[6]用法律限制和规范行政审批是最有效、最稳定、最能够预期的手段。因此,贯彻法制思维、坚持法制原则、运用法制手段是破解行政审批深层次难题的必然选择。[7]本文论及的“办证”只是百姓对于获得某种资格的一般性称谓,严谨地说或者从法律上讲,“办证”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004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它的颁布与实施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其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让行政审批改革沿着法制化的道路进行。[8]客观地说,《行政许可法》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它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办证”的5种类型:第一,特许。它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如海域使用权证。第二,一般许可也称普通许可,如治安许可、捕捞许可、排污许可等。第三,认可。它的特点是申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如驾照、律师资格证等。第四,核准。它的特点是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如计量器具的制造,电梯质量许可等。第五,登记。它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婚姻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

  政府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限制和规范公民或法人行为的制度设计即行政审批制度(老百姓称之为办证)既合理也必须。另一方面,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伸张其自由权,那就必然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和企业的经营权。当然,由于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发育并不完善,思想观念、制度惯性以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替代性不足等都急需变革,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对各种“证”的依赖程度依然较深,证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办证是公民进入社会生活的必然选项。证是如此的重要,那么办证难度几何,它是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呢?

  其一,从范围上看,办证难问题广泛存在。新浪网调查显示,超98%的网友曾遭遇办证难。[9]广州政协委员曹志伟历时半年调查出的结果显示,国人的一生最多可能要办400个证件,其中常用的证件、证明103个。曹由此感叹,“中国人的一生,不是在办证,就是在办证的路上”。[10]网络中的众多网民自传式的办证经历、自嘲式的幽默吐槽等自不待言,办证难的问题也引起了央媒的关注。2013年10月11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河北武邑县、徐州丰县两位市民,在前往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时,往返11次无果。同期还报道了另外的一个例子,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小周6次往返北京与衡水之间,共补办了5张证明,才拿到了他出国培训所需要的护照。[11]可以肯定地说,以上的两个案例是众多办证难事件中的冰山一隅。也不难理解,正是因为相当多的公众有共同的经历和共同的感受,央媒办证难的报道才引起了如此巨大的共鸣和反响。

  其二,从时间截面上看,办证难问题久而未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启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其深嵌于我国总体的政治、经济和观念的改革中,与后者同体又同步,艰难前行。2001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全面启动,国务院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可以说,每一次改革的主导意见基本一致,那就是放松政府管制,让市场发挥更大的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持续推进,效果并未与公众的经验感受达成一致。办证难问题依然突出,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办证难”,返回的相关搜索结果达到8790万条。特别是当前改革所聚焦的基本建设项目领域,审批程序冗繁、吃拿卡要所带来的效率问题、腐败问题令人痛心疾首,经过反复治理,痼疾难除,长期存在。[12]显然,指望政府自我革命、壮士断腕都是改革的浪漫主义。

  其三,从表现形式上看,办证难包罗万象。归纳办证难的各种表现形式,有如下的几种:第一,有些证本可以不用办,有些证明本可以不开。比如,单身证明、离婚证明、暂住证等。第二,有些证本不需要这么多的手续。前面例子中提及的小周,央视记者报道之后,经公安部门核实,办理因私护照只需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复印件,上文提及的无犯罪证明、公司在职证明本可以不需要。第三,有些证件本可以异地办理。一些证件在技术上完全实现异地办理,却需要办证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四,有些证件工作人员在程序上、需要的材料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手松则成,手紧则难。第五,下级部门为推御责任,私自增加上级部门本没有要求的材料。第六,一些证件本可以正常办理。但一些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以上的诸多样态归结为一个终极命题“办证难”。办证难的问题是如此突出,以至于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5月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向某些政府部门诘问:“证明你妈是你妈,简直是天大的笑话”。[13]

  既然办证难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自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研究者对于办证难的原因基本达成一致,那就是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未能突破困境、持续推进。也就是将解决办证难的问题寄希望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是历经10多年,6次运动式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依然蔚为壮观。中央级的审批事项还有1000多项,地方级的审批事项则接近2万项。[14]而且,在改革的同时,部门规制一直活跃,新增或者变相新增审批事项还在增加,“批发式减少,零售式增加”的行政审批改革格局未破。

  困局该如何破?那就必须回答如下的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行政审批,即为行政审批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审批什么,即为行政审批的界定以及范畴问题,也即行政审批的合理性的问题;第三,如何审批,即为行政审批的程序,也即行政审批的科学性的问题。以上的三个问题涉及内容庞大,其中涉及观念改变、制度设计、利益权衡、部门整合等种种复杂格局,任何简单地,一步到位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限于篇幅,笔者无意在本文中予以论述,仅仅从信息流动的角度给出办证难问题产生原因的一个解释。

  二、办证难:基于信息流动的一种解释

  办证难以及行政审批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种种,本文限于篇幅也不可能穷尽其因。本文认为从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信息流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办证难发生的原因。由于官僚制的专业性分工,各自为政的部门运作模式,相互独立的管制目标,以及前期信息化过程中数据标准差异和系统异构,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封闭的审批办理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15]这些信息系统在建设过程中,一般采取纵向垂直推进建设模式,如税务部门的业务系统建设,或由下及上推进;或由总局统一部署,由上及下依次展开。这些信息系统在纵向体系中运行,不同的操作系统、不同的信息标准,开发环境、开发语言、程序接口各异,使得纵向体系中的业务系统就像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有效与其他部门的业务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制约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当然也造成了办证难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开始尝试用计算机为各种管理功能提供信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概念随之问世。由于政府在运行的过程中,业务活动大多数以“数据和信息”为原材料,以信息流作为工作流。这样的特征适合计算机系统来替代人工完成。又兼于政府管理的科学化、透明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诉求,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来实现政府管理过程,成为信息时代的不二之选。行政审批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信息来源。但是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过程中,各自为政的信息系统建设部门模式,造成了相对人在办证或者市场进入的过程中,信息获知的片段化,如在选址、消防、环境、卫生、安全、规划、装修、签约、开业等不同的准入阶段,不同的信息格式、标准、流程先后形成中断横亘在市场主体面前。这种“跨栏式”的准入过程,一旦某个审批事项无法满足条件,则整个准入过程中断。部门模式推进建设的重要数据库,如人口数据库、企业法人数据库、自然资源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这些重要的信息资源以孤岛的形式,静态地“存档”于各自的信息中心。并没有实现优化配置和有效共享。工商部门所“垄断”的企业法人数据库若能在税务、海关、公安、环保、食药等其他部门的审批过程中共享,那么申请人在整个申办过程中,至少不需要重复填写6-10遍企业基本信息,无需多次提交有重复信息的表格、文书,也不需要常常用质疑的态度用肉眼鉴别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降低了办证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执行的成本。

  下面,以公民办证为例,揭示基于信息流的办证难发生的原因(对于企业而言,从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到注销之日整个生命周期与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周期在办证方面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不再单独描述)。

  首先,什么是办证?办证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提交的材料,赋予公民具有某种资格或者是资质证书的行为。从信息的角度上理解那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提供其拥有的先验信息,再赋予其可以拥有的后验信息的过程。从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看,每个社会成员从出生到死亡获得证书的过程都是政府或者授权机关赋予其信息的过程。比如说,A出生后,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授权具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颁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时,A的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颁发“居民户口簿”。入学时,A的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以及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提交给教育部门。满16周岁,提交“户口簿”给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A大学或者研究生毕业时,教育部门颁发“毕业证书”。结婚时,提交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和其他材料,民政部门为其颁发“结婚证”。A生育时,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由卫生部门颁发“生育证”。如此种种。以上的各种证件,除了身份证,常常使用,随身携带,其他的各种证件,大都静静地躺在家里的某个角落中“冬眠”,只有当A到另一行政部门在办理新证时,才可能被唤醒(如图1)。

图1  公民办证过程中信息流动示意图

  在上面的叙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民办证的过程大多都是,拿着一个政府部门颁发的证明(或者说是赋予的信息),到另一政府部门寻办新证,公民是信息的承载者,也是信息的传送者。信息时代,网络技术解决的就是信息传送效率和成本问题。行政审批改革的思路也在于此,公民可以是信息的承载者,但决不能让公民成为信息的传送者。那就是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利益藩篱,让信息充分流动。借用“产权”的思想,“产权界定的不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因为物的存在人与人的关系”,那么办证,“就不是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是因为公民的权益保护需要,界定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其实也不难理解,证是政府部门或者授权部门办的,证的查验,也是政府部门或者授权部门职责行为。除此之外,证还能怎么用呢?

  其次,“证”是什么。透过“证庄严的、华美的”形式包装,证无非是“一串信息”,更为本质的是,纸质的证只是一串信息的载体。这一串信息表明某个公民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资质。很显然有用的是信息,具有不可替代性。证是载体,同样磁盘、磁卡、数据库也可以是信息的载体,并且要比纸质载体在信息传递中具有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优势。由于纸质证的可替代性,以及信息从磁盘或数据库中查询、验证的便捷性,“证”便变得没有多大的价值。公民需要的是政府部门赋予的信息,而不是证,证作为一种载体,与其静静的躺在公民家中,不如让这些信息存放在政府部门的数据库里。即使所有的证丢失,但信息不会无缘无故被抹除,在公民需要时,凭密钥和权限随时打印或采取其他存取。在公民申办其他资质信息时,通过跨部门数据流动,相互查证,而不需要公民自证。

  基于以上的认识,办证难的问题的解决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的思路:第一,逐步取消证作为信息载体的功能;第二,信息流动内部化。逐步减少公民和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特别地逐步消减公民提交一个政府部门赋予的信息给另外一个政府部门的过程。将信息流动转化成政府部门之间,也即是将网状信息流转换成跨部门信息的水平流动。

  三、问题的解决:跨部门数据流动

  (一)思路:着眼点由反复界定政府与社会的边界转向政府内部的数据整合

  行政审批改革以及近几年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这些措施有效的限制和规范了政府的权力,在建设有效政府、有限政府的道路上迈出了扎实的一步。无论是权力清单制度,还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将着眼点放在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就是说政府如何更好的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应该从繁重的审批事务中脱身,去思考地区发展的大局,而不是被具体琐碎的细节事务所羁绊。政府应该更小,更有效。无疑,这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甚至是决定成败的环节。但是现实是,政府应该有多小,传统经济学家一直呼吁小而精的政府,这似乎也是众多思想家、政治家的理想。但德国著名的财政学家阿道夫-瓦格纳研究了众多近代欧洲国家和日本、美国的公共支出增长情况,提出了“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法则”,或称“政府活动扩张法则”的瓦格纳法则。事实正是如此,“公共支出不断增长”的事实可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经费增加的统计数据上清楚地予以证实。

  此外,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能否清晰的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一直处于不停的变动过程中。传统经济学家眼里,政府干预市场价格将会导致供过于求或者供不应求,实施最低工资法将导致失业率上升。在传统经济学家看来,价格是隐藏在供给和需求曲线背后的千百万企业和消费者最优决策的结果,价格的形成并非是经济过程的偶然结果。[16]价格有平衡供求、协调经济活动的关键作用。而在凯恩斯主义者看来,最低工资法是提高低收入工人的好方法。甚至在某些时候,他们认为规定企业每小时工资以及每周工作小时数都是必须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一直在变,大萧条之前,政府干预越少越好;罗斯福时代,政府需要广泛干预微观经济;滞涨时期,需要放松政府管制。即使同一时期,各个国家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相差极大。经济理论的发展史是经济学派的竞争史,哪一派能够占据上风,完全取决于时代的经济大势和当时的政治制度。因此,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时代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制度,如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传统习俗。

  在经过了恐惧的国家强大控制以及成功的市场经济改革之后,主流话语权站在了“小政府和大社会”一边,十年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干预。的确,简政放权激活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经济增长成绩斐然。但是,基本公共物品供给不均衡的问题突出,贫富差距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严重,应急事件频发等,又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政府到底小到什么程度?关键是一直想通过简政放权试图解决的办证难问题始终存在,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除了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干预之外,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否严重滞后与时代的发展。也就是说,我们在下放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在政府各部门数据的共享机制的建设上,尽管在形式上有“一站式”政府网站,也有“行政服务大厅”,但在实质上跨部门数据共享上还没有取得突破。要解决办证难的问题,有必要将着眼点由反复界定政府与社会的边界转向政府内部的数据整合。

  (二)措施:建设基于数字证书的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鉴于国家信息化过程的阶段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和开发统一的网上联合审批平台,统一受理公众申请、统一审批项目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并不现实,毕竟涉及审批项目众多,部门业务差异大,区域发展水平不一致。建设信息标准统一,操作系统同构,全国集成的大一统数据库,也不现实,毕竟现在还没有那一厂商宣称将所有的信息和数据存入它的数据库,实现有规则的存放、快速的存取。尽管大数据时代来临,大数据挖掘技术日新月异,但行政审批属于“online-tradeoff”型业务,对于数据响应的实时性要求非常高。基于以上的问题和目前各个部门拥有信息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于数字证书的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或是一种恰当选择。

  数字证书是互联网中标志通信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串数字,它可以在Internet上验证通信实体的身份。简单地说,它就是网络中通讯各方的网络身份证。正如它的名字——网络身份证所描述的,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中,特别是在办证或者其他行政审批的事项办理中,人依然是具体的社会人,拥有唯一的标识,并能够通过相关技术手段确认申请者的身份,并保证通信各方信息传输的完整性,以及对自己发送信息的不可抵赖性。比如某一用户使用数字证书向A、B和C三个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或者发送电子文档,A、B和C均能够通过数字证书确认此用户的身份信息,并能够确认其发送的电子文档未经修改,是其自愿意思的表达。

  解决办证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探索政府部门之间的基于数字证书的信息共享机制。一个简单的例子是,申办者向A部门提出行政审批项目,A部门根据审批事项的要求,取消或者减少向申办者索取材料(信息或者证书)的程序,转向B部门或者C部门索要或者验证申办者的信息,申办者不再与B、C部门打交道,但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查看申办流程、审批节点以及审批时限,如果审批程序异常终止或者因为超时暂停、所需材料不符合规定,申办者也可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监管部门投诉。切断或者取消申办者与A、B和C分别的关系,建立基于申办者数字证书的政府部门A、B和C之间信息共享机制。这样改革的结果便是由图1改变为图2。

图2   基于数字证书和CA平台的办证示意图

  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本质是清理公民与各个部门之间多线互联的关系,基于数字证书,让政府部门之间联系起来,公民需要申办证件时,只与一个政府部门建立关系。审批部门不知悉的申请者的其他信息不再有申请者提供,转而向其他部门获取。如图3所示,民政部门需要公安部门赋予申请者的信息时,有横向的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提供。由于证的本质是信息的载体,又由于数据库以及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对此载体的可替代性,证的证明作用和信号传递作用逐渐被专用数据库中的信息替代,与其让“证照”静静的躺在公民家中,不如存在专业、安全的数据库中,凭借数字证书随时或打印或通过电子的方式网络传递。因此便可逐步取消各种纸质证照。

  建立基于数字证书的信息共享机制还涉及到如下的几个问题:第一,谁与谁之间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公民的生命周期来看,赋予公民权威信息(证)的政府部门之间,如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之间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企业的生命周期来看,企业服务监管部门之间,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等之间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共享什么信息?举例而言,一个毕业生需要在某个城市落户,需要到本城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所需要的条件(信息)如教育部门赋予的毕业信息就需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传递到公安部门。显然,共享信息取决于审批部门办理业务需要的条件,如果是政府其他部门赋予的权威信息,就不能要求公民提供。这也迫使审批部门需要梳理信息来源,尽量减少审批所需要的材料,减少公民的提交材料的麻烦。第三,如何共享?政府内网、外网和专网除了一些贫困地区,已经建设完成的情况下,如何共享是软件实现的技术问题,显然,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不是问题。如果难以共享,问题可能在于部门信息利益分歧,由于前期信息化的过程中一些部门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尽管都是财政资金,但完全免费共享,缺乏动力机制,推进信息共享需要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式方式强力推进。如何积极主动共享?需突破“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的痼疾,探索部门信息产权(收益)制度。第四,何时共享?公民申请是办证整个信息流的原发点,部门申请是信息共享机制开始运行的触发点。被申请部门经过审核,符合跨部门数据流动的条件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该部门所拥有的信息。第五,共享的安全性如何保障?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通过部门用户权限、数据加密设计、数字证书等手段获得安全性。以上的几个问题同时也从技术性、安全性几个方面回答了跨部门数据流动的可行性的问题。当然,由于办证信息共享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每个政府部门的数据格式、系统平台都可能不同,信息共享机制的全面建设和推进时机还有待于斟酌。但是基于数字证书的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可以先从信息流动比较频繁、公民反映比较严重、交互业务比较密集部门之间开始试点试行。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处理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以此为基础构建的虚拟世界给我们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也改变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商业领域人们享受到技术带来的美好体验之后,自然而然也将期待的目光转向政务领域。另一方面,在建设服务型、透明性政府的大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推进了10多年后,似乎陷入了“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困局,办证难的问题依然无解。本文无意纠结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宏大理论,信息流动交叉繁杂,信息流中断是办证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基于数字证书提出行政审批改革着力点由关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转向跨部门数据流动,由外部转向内部。

  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一直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者和研究者的期许,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角度,数据的开放和信息的共享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和提高行政审批的便利程度,跨部门数据流动是破解行政审批数据信息“部门所有制”的困局,也是行政审批改革具体操作层面“接地气”的具体措施。当然,如何提高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积极性,由于信息外溢效应、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所处的流程阶段不同,各个部门的受益程度不同,改革红利难以公平分配, 跨部门数据整合也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有待于后续研究的持续跟进。

     (作者:王印红,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渠蒙蒙,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研究生,青岛26610)

原文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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