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投稿登陆
正在加载中...


最新目录
强化问责 从严治政
本刊特稿
本刊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6-9-14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精神,同样适用于行政管理。我国各级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中共党员。这就决定了政府管理不能游离于党的纪律和规矩之外。就现实情况看,强化问责是从严治政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善政的必由之路,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务必从严。“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本是政治学的一个铁则。对责任的重视,是一切具有良知的政党、政治家和管理工作者共有的品质与特点。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前就提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符合人们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然而,长期执政、法治缺失使得一些政府官员淡化了责任意识,“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抬头。由于他们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一些事故出现了,腐败蔓延了,社会丑陋现象死灰复燃、泛滥成灾了。面对种种“失误”,他们又常常文过饰非,或轻描淡写地“检讨”一番,并不准备追究什么责任,更不准备承担什么责任。这当然不是“向人民负责”。习近平同志担任总书记后,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据此,党打造出《问责条例》这一从严治党、也是从严治政的利器。各级政府及其党组都应该用好这一利器,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

 

  既抓行政责任,也抓政治责任。美国学者佛朗西斯·福山提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由三个模块有机组成,即国家能力建设、法治建设、问责体系建设。在我国,人民政府是“讲政治”的政府,其问责体系,不仅包含“问”行政责任,而且包含“问”政治责任。近年来,各种行政问责的规定日趋完善,实践中也做得比较好。相比之下,政治问责就差多了。《问责条例》弥补了这一不足,所列六种问责情形非常具体,条条体现的都是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党组都必须明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都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还必须明确,按照《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这种问责的彻底性,是人民政府本质的体现,也是从严治政的必然要求。

 

  突出问题导向,倒逼责任落实。对于社会管理来说,权力与责任永远存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问责重点。《问责条例》从当前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切实解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政府及其党组应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条例》这把“尚方宝剑”,该批评诫勉的毫不留情,该组织处理的决不手软,该纪律处分的决不姑息,切实把管党治党、管政治政的责任担当起来。政府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勇于铁面问责、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只有坚持不懈地强化问责,才能发挥出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增强履责动力,倒逼政治责任和工作责任的落实,也才能确保中央政令畅通,逐步走向善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关于杂志  |  联系我们  |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 京ICP备:060588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16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自2013年5月16日起计数)